孫兆學

孫兆學

孫兆學,男,漢族,1962年9月生,山西稷山人,1983年8月參加工作,1984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國地質大學(北京)資源產業經濟專業工學博士,教授級高級工程師。曾任中國鋁業公司董事、總經理、黨組成員。

2016年12月27日,一審獲刑16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孫兆學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山西稷山
  • 出生日期:1962年9月
  • 畢業院校:中國地質大學
人物履歷,人物榮譽,人物事件,違紀被查,開除黨籍,立案偵查,提起公訴,開庭審理,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83.08——1995.07,山西鋁廠孝礦調度組長、車間主任、企管辦主任兼調度科科長、副礦長、第一副礦長、礦長、黨委委員;
1995.07——2002.01,山西鋁廠副廠長、廠長、黨委委員;
2002.01——2004.06,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總經理、山西企業協調委員會主任(2002.03任華澤鋁電董事長);
2004.06——2005.10,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兼山西分公司總經理、山西企業協調委員會主任、華澤鋁電董事長;
2005.10——2006.10,中國鋁業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兼中國鋁業集團公司管委會副主任、中鋁洛陽銅業董事長;
2006.10——2013.10,中國黃金集團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2007.03起任中金黃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2007.04起任中國黃金協會會長;2008.04起任加拿大金山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2008.09—2010.03任加拿大金山礦業有限公司執行長;2010年7月加拿大金山礦業有限公司更名為中國黃金國際資源有限公司,繼續擔任董事長);
2013.10——2014.02,中國鋁業公司董事、總經理、黨組成員;
2014.02——2014.09,中國稀有稀土有限公司董事長。
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

人物榮譽

孫兆學先生2000年參加中央黨校第十六期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2002年獲山西省“五一勞動獎章”,2003年被選為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山西),2004年被評為全國有色行業風雲人物、被山西省政府授予功勳企業家稱號,2008年9月任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第八屆理事會副會長,2011年被評為2011CCTV中國經濟年度人物。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9月15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中國黃金集團公司原總經理,現中國鋁業公司總經理孫兆學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開除黨籍

2014年12月,中共中央紀委對中國鋁業公司原黨組成員、總經理孫兆學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孫兆學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巨額賄賂;與他人通姦。
孫兆學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其中受賄問題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孫兆學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請國務院批准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中國鋁業公司原黨組成員、總經理孫兆學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2016年7月13日,中國鋁業公司原總經理孫兆學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遼寧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遼寧省鐵嶺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鐵嶺市人民檢察院已向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鐵嶺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兆學利用擔任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總經理、中國黃金集團公司總經理、中金黃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孫兆學及其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且不能說明來源,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開庭審理

2016年9月8日,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國鋁業公司原總經理孫兆學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孫兆學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孫兆學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遼寧省和鐵嶺市兩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和各界民眾50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6年12月27日,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鋁業公司原總經理孫兆學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對被告人孫兆學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三百五十萬元,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三百五十萬元;對孫兆學受賄所得財物和來源不明財產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孫兆學利用其擔任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總經理、中國黃金集團公司總經理、中金黃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職務提拔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5年至2014年,孫兆學直接或者通過其妻子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3881.5844萬元。截至案發前,孫兆學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其對總計折合人民幣968.631268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孫兆學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應依法數罪併罰。鑒於孫兆學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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