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縣政府投資項目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集中管理辦法

孝昌縣政府投資項目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集中管理辦法是一項由孝昌縣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本縣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工作,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履約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第30號令)、《湖北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時應在招標檔案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
第三條政府投資項目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按招標檔案收取,其所有權屬投標人、中標人。
第四條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設立投標(履約)保證金專戶,負責全縣招投標活動中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集中管理。
縣招投標監督管理局將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繳納情況列入投標、中標人資信考評和市場準入管理範疇,並記入當事人誠信檔案。
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的收取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證金的收取
第五條政府投資項目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第六條政府投資項目履約保證金為中標契約金額的5%—10%,縣級重點項目按上限收取。
第七條所有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應以自己名義提交,不得以分公司、辦事處或其他機構的名義繳納。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的,視為相互串通投標;以聯合體參加投標活動的,應當以聯合體各方或者聯合體中牽頭人的名義提交保證金。
第八條政府投資項目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可以是現金,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和現金支票等形式。
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應當從投標人、中標人基本賬戶轉至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專用賬戶。
第九條投標人中標後,可以將投標保證金轉為履約保證金,不足部分另行繳納。
第三章 保證金的管理
第十條投標保證金收據作為投標檔案組成部分;不按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檔案將被拒絕,作廢標處理。
第十一條政府投資項目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簽訂契約,在簽訂契約時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招標檔案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契約簽訂後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三條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投標檔案,應當書面通知招標人。已繳納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在招標人收到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
投標截止後投標人撤銷投標檔案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十四條政府投資項目終止招標,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及時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五條中標的施工單位違反契約條款,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
(二)因偷工減料,使用劣質材料、不合格設備,或因技術、管理等自身原因,造成工程質量達不到規定標準的;
(三)施工過程中出現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四)施工工期達不到契約工期要求的;
(五)契約約定的其他違約條款。
中標人不履行契約義務給政府投資項目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應當對超過的部分予以賠償。
中標人不履行契約義務情節嚴重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二至五年參加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移交有權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契約的,不適用前三款規定。
第十六條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竣工後,未發生違約情況的施工單位憑竣工驗收檔案提出退還履約保證金申請,經縣招投標監督管理局審核同意後辦理退還手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以本縣各級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縣招投標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有效期5年,自發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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