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存放中央銀行款項(Due from Central Bank) 是指各金融企業在中央銀行開戶而存入的用於支付清算、調撥款項、提取及繳存現金、往來資金結算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繳存於中央銀行的款項和其他需要繳存的款項。存放中央銀行的各種款項應分別性質進行明細核算。

吸收存款”、“同業存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的區別
“吸收存款”、“同業存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這三個科目它們的區別如下:
“吸收存款”是負債類科目,它核算企業(銀行)吸收的除同業存放款項以外的其他各種存款,包括單位存款(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等)、個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種存款、轉貸款資金和財政性存款等。
“同業存放”雖然也是負債類科目,但它核算企業(銀行)吸收的境內、境外金融機構的存款
“存放中央銀行款項”是資產類科目,核算企業(銀行)存放於中國人民銀行的各種款項,包括業務資金的調撥、辦理同城票據交換和異地跨系統資金匯劃、提取或繳存現金等。企業(銀行)按規定繳存的法定準備金和超額準備金存款,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的類型
存放中央銀行款項一般包括以下幾類:
法定存款準備金:根據人行的存款準備金系統的規定,金融機構必須按照客戶存款的一定比率存入人民銀行。除此之外,金融機構在人行還開立清算準備金賬戶,並保持在一定的水平以滿足日常的清算要求。
超額存款準備金:超額存款準備金是為支付內部銀行間的日常交易而在人行開立的活期賬戶。隨著1998年3月21日存款準備金系統的改革,人行允許金融機構自行確定保持在人行的超額存款準備金金額。
結售匯周轉金:系銀行為了開展外匯業務而按照央行規定的比例保持的一定數量的外匯結、售匯人民幣周轉金。
指定生息資產: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外國銀行分行外匯營運資金的30%應當以6個月以上(含6個月)的外幣定期存款作為外匯生息資產;人民幣營運資金的30%應當以人民幣國債或者6個月以上(含6個月)的人民幣定期存款作為人民幣生息資產。
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的會計處理
  1. 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存放於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中央銀行”)的各種款項,包括業務資金的調撥、辦理同城票據交換和異地跨系統資金匯劃、提取或繳存現金等。
企業按規定繳存的法定準備金超額準備金存款,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1. 本科目應當按照存放款項性質進行明細核算。
  2. 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的主要賬務處理
本科目核算存放在中國人民銀行的準備金:
存入準備金、解繳現金、跨系統匯入資金及同城清算資金貸差時,借記本科目;
核算存放在中國人民銀行的準備金。 存入準備金、解繳現金、跨系統匯入資金及同城清算資金貸差時,借有本科目,貸本科目。
(一)企業增加在中央銀行的存款,借記本科目,貸記“清算資金往來”等科目;減少在中央銀行的存款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二)資產負債表日,應按契約約定的名義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利息的金額,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契約約定的名義利率與實際利率差異較大的,應採用實際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
  1. 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存放中央銀行的款項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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