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口稅

子口稅

子口稅亦稱“子口半稅”。近代中國對洋商徵收的一種內地關稅,是外國強加於中國的一種內地稅制。“子口”是相對“母口”而言。“母口”是海關所在口岸,“子口”是內地常關,厘卡所在地。子口稅是一種代替內地關、卡應徵的各種捐稅、厘金的稅收。始於1858年英國迫使清政府通過的中英《天津條約》。條約規定英商運入中國的貨物,或從中國運出的土貨,除納一次5%的進出口關稅外,在內地只須於所經第一關 (常關) 繳納2.5%的子口稅,即可暢行全中國,不另繳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子口稅
  • 又稱:子口半稅
  • 由來:第一次鴉片戰爭期間
  • 出自:《南京條約》
由來,第一次鴉片戰爭時期,50年代初葉,特點,影響,消極作用,積極作用,後果,子口單,

由來

第一次鴉片戰爭時期

子口稅的由來早在第一次鴉片戰爭期間,英國侵略者已干預中國內地稅的動向。《南京條約》中規定:“英國貨物自在某港按例納稅之後,即準由中國商人遍運天下,而路所經過稅關,不得加重稅例”,後來英方得知當時中國“國內關稅定例本輕”,便協定“洋貨各稅,一切照舊輕納,不得加增”,並未具體確定稅率

50年代初葉

50年代初葉,江南各省地方政府為籌措鎮壓太平天國的軍費,創設厘金制度,內地稅課大為增加。因此,英國政府迫切要求修改《南京條約》的有關條款,使清政府“不得對外國進口的貨物,和為向外國出口而購買的貨物,課徵內地稅或通過稅”。1858年中英《天津條約》第二十八款便有了相應的規定,大意是英商販運洋貨入內地銷售,和自內地運土貨出口,所經內地各卡,倘願一次繳納,以免各卡重征,土貨可在首經子口上稅,洋貨可在海口完納,“所征若干,綜算貨價為率,每百兩征銀二兩五錢”。這就是後來所說的子口稅。同年中英《通商章程》第七款又規定:①出口土貨的子口稅改在出口海關繳納;②子口稅率定為進出口稅率之半,稱子口半稅。1861年10月清政府和各國公使會商以後,頒布了一個《通商各口統共章程》,於是各國商人都得享受英商的同樣特權。

特點

比較《南京條約》和《天津條約》關於子口稅的規定,可看出子口稅制演進的一些特點:①《南京條約》僅規定洋貨入內地子口稅,《天津條約》則進而規定土貨出口的子口稅,並且確定子口稅稅率為進出口稅率的一半,或從價2.5%;②《南京條約》規定華商運洋貨入內地,可以享受繳納子口稅以代替繳納內地稅,而《天津條約》則規定外商始能享受繳納子口稅的特權;③《南京條約》未明確規定商人在內地稅和子口稅之間的選擇權,《天津條約》則明確賦予外商這種選擇權。繳納子口稅的具體辦法是:凡洋貨運入內地,應向起運口岸的海關繳納子口稅,海關發給憑單,通稱子口單,即可免除常關厘卡的重征。外商在內地購置土貨外運,應在首經子口呈驗三聯單,註明貨物種類、數量以及裝船口岸,換得運照,在沿途所經子口呈驗蓋戳時,可免各項征課,直到運抵最後子口,完清子口稅後,方準過卡。

影響

消極作用

子口稅實施的情況子口稅制有利於西方侵略者推銷洋貨和搜刮土產,例如1869年(同治八年)福州關領有子口單運經內地的洋標布計兩千八百二十匹,1871年增至九萬七千三百二十四匹,又如1866年華商自內地販運生絲到上海,每包負擔內地稅三十兩以上,在三聯單掩護下的外商,卻只負擔五兩,兩者相差六七倍。

積極作用

子口稅是由海關徵收報解中央政府的一種稅收,至於常關厘卡等內地通過稅,則是由地方政府自行加派、自行支銷的收入。繳納子口稅以後的商品既免納其他內地稅,地方政府的稅收遂被壓縮。面對這種情況,地方政府採取了兩種對策:一是降低內地稅率,以與子口稅相競爭。二是採取加重土貨厘金,以補償實行子口稅而短少的財政收入。這個辦法直接破壞土貨的流通和生產,削弱了土貨對洋貨的競爭力。
在此期間,由洋稅務司控制的中國海關是根據貨物啟運地點區別其生產國籍,因此,凡從香港啟運的貨物,都被當作洋貨並享受洋貨內銷的子口稅待遇。於是便有不少國產土貨特地繞道香港以取得洋貨身份,然後運銷內地,這樣,僅在出口時納一出口正稅,內銷時再納一進口正稅與子口半稅,即可免納一切厘金,其中最突出的是內銷長江流域及華北一帶的廣東和台灣的蔗糖。1871年鎮江這種“洋糖”的進口比1870年增加十二萬四千擔。

後果

子口稅制的後果洋貨內銷的子口稅單和土貨外銷的三聯單、運照制度,給予洋商以深入窮鄉僻壤控制中國國內貿易的極其優越地位,同時也導致華商假冒洋商名義,懸掛外國旗幟,百般依附洋商。華商往往向外商非法購買子口單,以免內地稅盤剝。1879年英國駐漢口領事報告說:上海內銷洋貨的99.9%都由購得子口單的華商所經營,至於在土貨外銷方面,據1866和1867年的《海關報告》說,自內地運棉花到寧波,內地稅高出子口稅一倍,因此華商就以每包五角的代價向外商購買三聯單去護運棉花,其結果竟使三聯單的買賣本身“成為一種交易”。
不僅如此,外銷土貨的子口稅是向出口口岸的海關交納的。如果外商和依附外商的華商自內地販買土貨,在到達出口口岸之前即行出賣,就不僅逃避了內地稅,也逃避了子口稅;如運到口岸而不出口,則他們在國內貿易上也享受用交納子口稅的方式代替內地稅。如1872年鎮江出口的土貨價值只占到三聯單護運流入的土貨的25%,其餘75%都銷於鎮江及其附近地區,並未出口。

子口單

1871年兩江總督曾國藩許華商販運洋貨也可請領子口單,但事實上僅寧波、九江二埠見諸施行。1876年中英《煙臺條約》規定,洋貨內銷,華洋商人都可請領子口單。但這一規定在1880年實行後,華商因與外商存在事實上的身份不平等,所以寧可依附外商經銷進後的洋貨,而獨自申領子口單者寥寥無幾。至於申領土貨外銷三聯單亦如此。總理衙門於1896年準許華商亦可享受同樣權利。可是法令頒布了一年多,華商之請領土貨外銷三聯單者“並無一人”,其原因在於地方官把試圖請領三聯單者指為“奸商市儈”,因而“群相裹足”。19世紀末葉,洋貨內銷和土貨外銷的子口稅待遇,依然是外商所獨有的特權,與華商相較,“洋商入內地,執半稅之運照,連檣滿載,卡閘悉與放行,而華商候關卡之稽查,倒篋翻箱,負累不堪言狀”。最後終於造成這樣的局面:“倚洋人則生,否則死;冒洋人則安,否則危。”因此子口稅制度不但破壞中國主權,而且加深了中國經濟的半殖民地化。直到1931年1月1日,南京國民政府明令廢除厘金及由厘金變名之各種稅捐以及常關稅等,子口稅制度遂失其存在的根據,被同時廢除。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