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光傑

姜光傑

姜光傑,男,漢族,1955年1月出生,河南鎮平人,在職研究生學歷,教授級高級工程師,河南省煤層氣開發利用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原黨委書記。任職期間,因犯受賄罪,被判15年有期徒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姜光傑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河南鎮平
  • 出生日期:1955年1月
人物生平,審理查明,受賄細節,依法判刑,

人物生平

歷任平頂山礦務局一礦調度室主任、副礦長,平頂山礦務局五礦礦長,平頂山礦務局八礦礦長,平頂山礦務局十礦礦長,平頂山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監察局局長,平頂山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 2004年1月,姜光傑開始任鄭煤集團總經理。2007年2月姜光傑被任命為省煤層氣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官至正廳級。
2011年5月,姜光傑被“雙規”。姜光傑因在煤炭企業兼併重組中收受乾股、收受承包商和供應商賄賂,隨後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同年6月被免去相關職務。

審理查明

被告人姜光傑在擔任鄭煤集團總經理、河南省煤層氣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受賄及索賄事項包括:收受、索取煤礦工程承包商吳某某50萬元、平頂山市某煤炭運輸企業董事長孫某130萬元、南京市某煤炭設備企業董事長段某某33萬元以及平煤神馬集團副總張某和鄭煤集團原運銷公司經理任某某美金各1萬元;同時,還接受了深圳商人王某某所送的價值784萬的公司乾股,以上各項金額總計超過千萬元。

受賄細節

一、利用職務之便,幫小煤礦主獲利
判決書顯示,姜光傑最頻繁的受賄形式,是通過為煤礦主在煤礦工程承包、煤炭運銷等方面提供幫助而收錢,其中兩個核心人物是吳某和孫某。
吳某是一名煤礦工程承包商,2004年8月,吳某聽說鄭煤集團白坪煤礦主斜井承包方乾不下去了,就想幹這個工程。他找到平頂山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十三礦的副礦長張某跟姜光傑打招呼,經談判,順利承包下白坪煤礦主斜井工程,沒有經過正式的招投標。
孫某是平頂山某煤炭儲運公司董事長,2004年9月,他找到姜光傑,表示想代理鄭煤集團向湖北浦圻電廠供煤業務。經姜光傑安排,孫某代理了湖北浦圻電廠的契約煤業務。
據法院查明,2004年至2006年,姜光傑分3次收受吳某所送的50萬元;2004年至2010年,姜光傑分7次收受孫某所送的130萬元。
二、推薦企業通信設備,借礦難斂財
2004年10月20日,位於新密市的鄭煤集團大平煤礦發生瓦斯突發事故,148名礦工遇難。礦難導致井下通信系統被破壞,彼時,姜光傑任事故現場搶險總指揮。
判決書顯示,在解決事故搶險井下通信問題過程中,姜光傑推薦段某的公司生產的井下小靈通通信設備,使段某獲利23萬元。
段某是南京某自動化系統有限公司董事長。為表示感謝,2005年上半年,段某送給姜光傑8萬元。為了能和姜光傑搞好關係,2006年、2008年春節前,段某又兩次送給姜光傑各1萬元。
從此,姜光傑和段某建立了長期“合作”關係。
三、為給情人買房,主動索賄
正因為在生意上屢屢幫助段某,段某也成為姜光傑索賄的對象。判決書顯示,姜光傑曾兩次主動向段某索要金錢,而其中的一次是為了給情人買房。
段某說,2009年八九月份,姜光傑把他叫到辦公室,說自己手頭一時不方便,讓他往一個賬號上打6萬元,賬號戶主為鄭某。事實上,鄭某便是姜光傑的情人。
姜光傑供述稱,“2009年下半年,鄭某一直鬧著要我給她錢買房子。當時我手裡錢不夠,有天段某到我辦公室,我對他說替我辦點事,隨手給了他一張紙,紙上寫了個銀行卡號,讓他往卡上打6萬元錢。”
四、借煤炭資源整合,收受乾股
2010年,我省開始進行煤炭資源整合,是年3月,省政府把煤炭資源整合主體資格授予省煤層氣公司。小煤礦主王某甲、王某乙兩兄弟認為煤層氣的前景不錯,希望參與資源整合。
王某甲說,2010年3月,他和哥哥王某乙與姜光傑見了面,商談搭建一個融資平台,由兄弟二人負責引資,用引來的資金和煤層氣公司共同成立一個合資公司,讓這個合資公司參與煤炭資源整合,這個公司就是後來成立的Z公司。
判決書顯示,2010年5月,姜光傑提出將省煤層氣公司所屬的平頂山汝州境內的煤礦劃給Z公司整合。王氏兄弟為在以後的煤炭資源整合中得到姜光傑的關照,提出給姜光傑股份。三人商定按3∶3∶4的比例對王某甲所持C公司40%的股份進行分配,姜光傑同意並接受了其中的40%,即姜光傑無償獲得C公司16%的乾股。按照註冊資本金計算,姜光傑擁有Z公司全資控股子公司7.84%的股份(價值784萬元)。

依法判刑

2014年1月9日,姜光傑受賄案由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法院經審理查明,姜光傑身為國有公司公務人員從2004年至2011年,利用職務之便,收取、索取他人人民幣213萬元、美元2萬元、價值人民幣784萬元的乾股,其行為構成受賄罪。由於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其他大部分同種罪行,可從輕處罰。
姜光傑因受賄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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