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權利

委託人權利是在設立信託時,委託人有依法自由選擇受託人、信託方式和確定受益人的權利。在信託期間,允許委託人保留和享有的權利有: ①要求受託人按照信託契約提供管理或處理信託財產勞務的權利; ②要求改變信託管理方式的權利; ③當受託人管理不當或違反信託契約時,要求受託人補償信託財產損失以及復原的權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委託人權利
  • 類型:術語
④要求查閱有關處理信託事務的檔案資料及要求受託人就信託處理進行報告的權利; ⑤要求法院就信託事務的處理進行檢查的權利; ⑥對受託人辭任予以承諾的權利; ⑦對信託財產的強制執行,有提出異議的權利; ⑧在自益信託中解除信託關係的權利 (在他益信託中,解除信託需徵得受益人的同意); ⑨在信託結束時,信託財產無歸屬時 (如原指定的受益人已不存在或拒絕接受信託財產),有享有信託財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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