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當性原則

妥當性原則,是指一個法律(或公權力措施) 的手段能夠達到所追求的目的。其基本含義是要求國家所實施每一權力行為都必須以實現憲法或法律所規定的目的為目標,並且每一手段的運用都必須有利於其法定目的的實現,不能以此種手段謀求法律規定的彼種手段才能實現的目的,更不能將國家權力用作謀取個人私利的工具。

一個法律(或公權力措施) 的手段能夠達到所追求的目的。其基本含義是要求國家所實施每一權力行為都必須以實現憲法或法律所規定的目的為目標,並且每一手段的運用都必須有利於其法定目的的實現,不能以此種手段謀求法律規定的彼種手段才能實現的目的,更不能將國家權力用作謀取個人私利的工具。這種原則下,在有多種可供選擇的公民基本權利限制手段時,立法主體應當適用對公民權利限制或損害最小但又是為實現公共利益所絕對必需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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