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史密斯籃球規則

奈史密斯籃球規則是詹姆士·奈史密斯從加拿大兒“Duck-on-a-Rock”的遊戲中受到啟發,而編寫的13條籃球規則 ,其中有12條仍然延用至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奈史密斯籃球規則
  • 編寫者:詹姆士·奈史密斯
  • 數量:13條
  • 啟發地:加拿大
原始的13條籃球規則,籃球競賽規則的演變,基本規則,基本規則一,基本規則二,背景,相關,

原始的13條籃球規則

1. 球員可以用單手或雙手向任何方向扔球。
2. 球員可以用單手或雙手向任何方向搶、打球,但絕對不能用拳頭擊球。
3. 球員不能帶球走。
4. 必須用手持球,而不允許用頭頂、腳踢球。
5. 不允許球員用肩撞、手拉、手推、手打、腳絆等方法來對付另一方的隊員。任何隊員違反此規則,第一次被認為是犯規,第二次再犯規,就要被強行停止比賽,直到命中一個球後才能重新上場參加比賽。如果有意傷害對方球員,就要取消他參加整個比賽的資格,且不允許替補。
6. 用拳擊球就是違反第3條和第4條規則
7. 如果任何一方連續犯規3次,就要算對方命中一球。連續犯規的意思是指:在一段時間裡,對方隊員未發生犯規,而本方隊員接連發生犯規。
8. 如果防守者沒有觸到球或干擾球,當球投入籃內並停留在籃里就算中籃。如果球停在籃筐上,而對方隊員觸動了籃筐,也算命中一球。
9. 當球出界,球將由第一個接觸球者扔進場內。若有爭論,裁判員將球扔進場內。擲界外球允許5秒鐘,如果超過5秒鐘,球判給對方。
10.主裁判員是球員的裁判,他有權吹犯規。當某隊連續3次犯規,他將通知副裁判員。他有權宣布取消某隊員的比賽資格。
11. 副裁判員是球的裁判,他可決定什麼時候球在比賽中,並要計時、決定球的命中、記錄命中的球數以及承擔通常裁判員應該承擔的責任。
12. 比賽在兩個15分鐘內進行,中場休息5分鐘。
13. 球命中最多的一方獲勝,如果平局,經雙方隊長的同意,比賽可延至再命中一球為止。
這原始的13條籃球競賽規則,雖然不系統,不完整,有些條文還不夠明確,但對初期籃球運動的發展起著很大的推動作用。特別是籃球運動發展到今天成為現代籃球運動,技、戰術水平越來越高,規則就顯得更加重要,它要求嚴格、科學、系統地管理籃球競賽。
奈史密斯籃球規則

籃球競賽規則的演變

規則的修改,促進了籃球運動的發展,而籃球技、戰術水平的不斷提高,又促進了對規則不完善地方的適當修改或補充,從而使籃球運動向健康與高級的方向發展。
規則與籃球技、戰術就像生產力與生產關係一樣,是相輔相成、相互依賴、相互促進的關係。規則通過肯定、否定、允許或不允許,來保證籃球比賽的正常進行,促進籃球運動的健康發展。球場上符合規則的動作,就是正確的動作,反之是錯誤動作。
規則從最初的13條發展到現在的58條,籃球技、戰術從原來的簡單、低級發展到現在的高級水平,都是它們許多年來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結果。如:運球技術從最初的以肘關節為軸發展到現在的以肩關節為軸,正是因為規則對發展中的技術不斷肯定的結果。現在,規則明確指出:運球結束的標誌是雙手觸球的一瞬間或運球的手掌心向上,大拇指超過垂直面時即運球結束。如掌心始終向下,大拇指未超過垂直面,球是不可能在手上有停留的。所以,以肩關節為軸的大臂運球與單手後拉、後轉身運球的現代技術就以法定的形式肯定下來了。再譬如:投籃技術的發展,從最初的原地雙手胸前投籃,發展到現在的高手自上而下的扣籃與單手或雙手的補籃等高超的技術,規則明確規定都算隊員在做投籃動作。因此,扣籃、補籃等現代技術就得到了迅速發展。而近年來,比賽中出現後仰跳投、後撤步跳投勾手跳投等多種形式的技術,也是因為規則對攻守技術強調了垂直面的原則、騰空隊員原則等幾個處理身體接觸與犯規的基本原則所決定的。在犯規處理上,特彆強調了攻守平衡的指導思想,迫使和促進了投籃隊員為擺脫防守、避免撞人犯規而採取的各種形式的跳投技術,以達到得分的目的,推動了防守戰術的不斷發展等。
國際籃聯在一般情況下,每隔4年對規則要進行一次修改與補充,其目的是為了促進籃球技、戰術進一步的發展,並限制粗BD作,使比賽向文明、於淨及緊張激烈和富有勉力的方向發展。
規則的變化是不可知的,也不是哪一個人心血來潮隨意更改的,它是按一定的修改目的米進行的。具體的修改規則的指導原則是:
1.公 平。這是修改規則的基礎。規則應該對比賽雙方都是公平的。因為籃球比賽是雙方在等同的時間、空間、地面、人數的條件下進行籃球意識、技戰術及身體素質的較量。
2.均 衡。均衡(或者是平衡)是指進攻和防守這兩個方面必須保持平衡。如一場比賽很容易得分或很難得分,都會使比賽變得呆板而不精彩,那么籃球比賽使人興奮的魅力將會丟失。
3.定 義。規則定義要言簡意明,文字確切。
4.編 纂。規則要編纂,避免重複,做到前後一致,不得自相矛盾。
5.簡 短。規則要簡短扼要,避免羅唆,使人很難領會。
奈史密斯籃球規則
6.例 外。規則正面作了許多規定,如沒有例外的規定(即註解),規則也很難實行,例外正是為了保證正面規則的實施。

7.安 全。規則要保證人身安全,保證比賽在良好的環境與氣氛中順利進行。

8.權 力。必須給裁判員權力,讓其在比賽中有權威地勝任工作,執行規則。
9.連 續。規則要使比賽儘可能地減少中斷次數,從而保證比賽的連續進行,使比賽更緊湊,更精彩。

10.無 利。規則要使比賽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從違反規則中得好處,從而使比賽公平合理地進行

基本規則

基本規則一

1.比賽方法 :一隊五人,其中一人為隊長,候補球員最多七人,但可依主辦單位而增加人數。比賽分四節,每節各10分鐘,NBA為12分鐘,每節之間休息5分鐘,NBA為130秒,中場休息 10 分鐘,NBA為15分鐘,另在NBA中在第4節和加時賽之間和任何加時賽之間休息100秒。比賽結束兩隊積分相同時,則舉行延長賽 5 分鐘,若 5 分鐘後比數仍相同,則再次進行 5 分鐘延長賽,直至比出勝負為止。
2.得分種類:球投進籃框經裁判認可後,便算得分。3分線內側投入可得2分;3分線外側投入可得3分,罰球投進得1分。
3.進行方式:比賽開始由兩隊各推出一名跳球員至中央跳球區,由主審裁判拋球雙方跳球,開始比賽。
4.選手替換:每次替換選手要在20秒內完成,替換次數則不限定。交換選手的時間選在有人犯規、爭球、叫暫停等。裁判可暫時中止球賽的計時。
5.罰球:每名球員各有 4 次被允許犯規的機會,第五次即犯滿退場(NBA中為6次)。且不能在同一場比賽中再度上場。罰球是在誰都不能阻擋、防守的情況下投籃,是做為對犯規隊伍的處罰,給予另一隊的機會。罰球要站在罰球線後,從裁判手中接過球後10秒內要投籃。在投籃後,球觸到籃框前均不能踩越罰球線。
6.違例:大致可分為(1)普通違例:如帶球走步、兩次運球(雙帶)、腳踢球(腳球)或以拳擊球。(2)跳球違例:(3)跳球時的違例:除了跳球球員以外的人不可在跳球者觸到球之前進入中央跳球區。

基本規則二

24秒鐘規則:進攻球隊在場上控球時必須在24秒鐘內投籃出手(NBA、CBA、CUBA、WNBA等比賽均為24秒,全美大學體育聯合會比賽中為35秒)。
8秒鐘規則:球隊從後場控制球開始,必須在8秒鐘內使球進入前場(對方的半場)。
5秒鐘規則:持球後,球員必須在5秒鐘之內擲界外球出手,FIBA規則規定罰球也必須在5秒鐘內出手。
3秒鐘規則:分為進攻3秒和防守3秒。進攻3秒:進攻方球員不得滯留於3秒區3秒以上;防守3秒:當某防守方球員對應的進攻方球員不在3秒區或者3秒區邊緣、且徹底擺脫防守球員時,防守方球員不得滯留禁區3秒以上。
侵人犯規:與對方發生身體接觸而產生的犯規行為。
技術犯規:隊員或教練員因表現惡劣而被判犯規,比如與裁判發生爭執等情況。
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球員做出的不體現運動員精神的犯規動作,比如打人。發生此類情況後,球員應立即被罰出場外。
隊員5次犯規:無論是侵人犯規,還是技術犯規,一名球員犯規共5次(NBA規定為6次)必須離開球場,不得再進行比賽。
違例:既不屬於侵人犯規,也不屬於技術犯規的違反規則的行為。主要的違例行為是:非法運球、帶球走、3秒違例、使球出界、用腳踢球。
隊員出界:球員帶球或球本身觸及界線或界線以外區域,即屬球出界。在球觸線或線外區域之前,球在空中不算出界。
干擾球:投籃的球向籃下落時,雙方隊員都不得觸球。當球在球籃里的時候,防守隊員不得觸球。球碰板後對方不得碰球,直到球下落。
被緊密盯防的選手:被防守隊員緊密盯防的球員必須在5秒鐘之內傳球,運球或投籃,否則其隊將失去控球權(NBA規則中無此規定)。
球回後場:球隊如已將球從後場移至前場,該球隊球員便不能再將球移過中線,運回後場

背景

奈史密斯籃球規則
奈史密斯從一些加拿大兒童用球投入桃子筐在加拿大被稱之為“Duck-on-a-Rock”的遊戲中受到啟發,奈史密斯的籃球遊戲在11月15日初步構思完成,最早的規則沒有運球這一規定,只允許球在球場內傳遞,之後他又編寫了13條籃球規則 ,其中有12條仍然延用至今。起初,奈史密斯將兩隻桃籃分別釘在鍵身房內看台的欄桿上,桃籃上沿距離地面3.04米,用足球作比賽工具,向籃投擲。投球入籃得1分,按得分多少決定勝負。每次投球進籃後,要爬梯子將球取出再重新開始比賽。以後逐步將竹籃改為活底的鐵籃,再改為鐵圈下面掛網,經過百年的改進形成了現今的籃球規則。

相關

詹姆士·奈史密斯(英語:James Naismith,1861年11月6日-1939年11月28日)是籃球運動的發明者和第一位倡導在美式足球運動中使用頭盔的人,同時也是召集了五位球員組成一支球隊的首位籃球教練。1891年詹姆斯·奈史密斯在麻薩諸塞州春田的基督教青年會國際訓練學校(後為春田學院)擔任該的體育教師,同時也是加拿大麥吉爾大學的美式橄欖球教練,奈史密斯當時被受任尋找一種有趣易學且可以打發學生無聊的冬季室內體育課的遊戲。 奈史密斯從一些加拿大兒童用球投入桃子筐在加拿大被稱之為“Duck-on-a-Rock”的遊戲中受到啟發,奈史密斯的籃球遊戲在11月15日初步構思完成,最早的規則沒有運球這一規定,只允許球在球場內傳遞,之後他又編寫了13條籃球規則 ,其中有12條仍然延用至今。起初,奈史密斯將兩隻桃籃分別釘在鍵身房內看台的欄桿上,桃籃上沿距離地面3.04米,用足球作比賽工具,向籃投擲。投球入籃得1分,按得分多少決定勝負。每次投球進籃後,要爬梯子將球取出再重新開始比賽。以後逐步將竹籃改為活底的鐵籃,再改為鐵圈下面掛網,經過百年的改進形成了現今的籃球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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