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足婦女(失足女)

失足婦女

失足女一般指本詞條

賣淫女,失足婦女,妓女的別稱。以性換取金錢作為謀生手段的女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失足婦女
  • 外文名:prostitute
  • 又名:賣淫女
  • 定義時間:2010年12月11日
  • 定義人劉紹武
  • 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 主要人群: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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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鏡頭

《失足婦女》獲“金鏡頭”生活類組照金獎
在中國,幾乎每個大小城市都能看到她們的身影。她們中大多數人來自農村。剛開始,很多人並不願意從事這個職業,但由於自身文化低等原因,不得不以這種方式在城裡謀生。她們希望通過這種職業在短時間內改變她們貧窮的命運,期間常服藥物,早中晚各二到四次叫床聲可謂聲聲不息。在中國,她們的職業屬於政府禁止的。所以她們的工作相對比較秘密的,辛酸、孤獨、恐懼、危險一直陪伴著她們。

名詞來源

公安部建議將賣淫女改稱失足婦女
昆明警方掃黃逼站街女下跪引爭議昆明警方掃黃逼站街女下跪引爭議
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賣淫婦女視違法程度。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長徐滬介紹,公安聯合婦聯、衛生、人力資源、民政等部門一起幫助失足婦女,使她們能正常回歸社會出自古語:“一失足成千古恨”。指因種種原因誤入此途的人。

教育工作

2010年12月11日,在公安部工作會議上稱,“以前叫賣淫女,現在可以叫失足婦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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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8日,公安部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全國婦聯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做好教育、挽救失足婦女工作。要求保護賣淫婦女人身權和健康權、名譽權、隱私權,不得歧視、辱罵、毆打,不得採取遊街示眾、公開曝光等侮辱人格尊嚴方式羞辱婦女,要嚴格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烏龍誤區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是全國各族各界婦女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為爭取進一步解放而聯合起來的社會民眾團體,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民眾性和社會性。在官方辭典中,婦女的定義是成年女子的通稱,其中“婦”即有已婚女子、妻子的含義。在中國的傳統的說法中,婦女一般也是指已婚女子。婦女是成年女子的通稱。不單純指已婚婦女,年滿18歲的女青年也可稱婦女,18歲以下稱少女,14歲以下稱幼女,7歲以下稱兒童。
在《中國大百科全書》和《康熙字典》中均對婦女的定義為已婚婦女,這就有個歧義。

各方意見

1、 劉紹武局長說的話似乎很人性化,說明他們知道人是需要被尊重的。但是覺得“失足婦女”這個稱呼不妥,部分婦女可能是因為失足而賣淫,卻有很多是因為別的原因而賣淫的。
2、比如有些場所,就有不少婦女是被暴力強迫賣淫的,並沒有什麼“失足”行為,這類被迫賣淫的婦女應該被稱為“被暴力強迫賣淫女”。
3、還有更多的婦女,是被生活所迫而賣淫,也沒有什麼“失足”行為,這類婦女稱為“失足婦女”也不妥,叫做“謀生婦女”、“下層婦女”、“貧困婦女”都更加貼切。
4、關鍵是如何才能杜絕賣淫現象。改善就業,建立正確價值觀,不但要杜絕賣淫,更要杜絕包二奶
5、“賣淫女”之所以成為習慣性的稱謂,不過是因為道德貶抑、道德訓誡的心理蓋過了單純的法律訴求。長期以來,在涉黃案件中,執法抑或媒體的報導,除了宣示法律的嚴肅性之外,還習慣性地賦予了自己道德審判的任務。正是因為法律、道德如此不加區別地對待,讓這類帶有侵權色彩的行為、用語屢次出現,甚至被人們潛意識裡認為是“正常”的。
當然,誰也無權隨意改變我們說話的方式。但是,至少在執法活動中,執法通報應該改換一下用語。官方措辭要儘量確保準確性和權威性;其次,它是在描述一個法律事件,而非去刻畫一種道德生活。法律案件對應的措辭應當儘量中性化。
稱謂的變化,絕不僅僅是文字遊戲。話語的邊界,有時能折射出法律與道德的邊界。前段時間,有專家討論修改《婚姻法》以解決“小三”問題,好像一種新的身份、新的稱謂能對婚姻財產分割構成新的挑戰。法律所對應的事實本來沒有變化,但隨著新的道德視角出現,法律好像也要隨之做出調整。這實際上也是法律、道德不分的表現。讓法律的歸法律,道德的歸道德,首先就應當以一套法治時代的、中性的話語體系取代陳舊的、道德意味過於濃烈的原有話語體系。
這些年來,一些官方表述、公共輿論,都開始注重語言指稱的準確性“新市民”取代“農民工”,“精神障礙”取代“精神病”,包括如今“失足婦女”取代“賣淫女”,皆是如此。其實,為“賣淫女”正名的話語努力早已有之,譬如,此前就有不少學者、媒體和官方話語體系,開始納入“性工作者”“性從業者”等新稱謂進行替代嘗試。
日常語言皆有自己的道德色彩,但符合法律的用語往往只適宜採用更加中性的稱謂。所以,對於執法者而言,以這些更加中性的詞去取代各種道德意味濃烈的日常用語,應是一項底線性的本職工作。所以,這次改名里也蘊含著法治時代的一些基本權利訴求。

改名

“賣淫女”是個沉重的字眼,讓人聯想到的多是生活的無奈和被迫,這個使用已久的“灰色字眼”,充滿了暴力和偏見,更多的是歧視。其實,對於“賣淫女”,其背後更多的是生活的辛酸,是生活中的貧窮。
將“賣淫女”改為“失足婦女”,從某種意義上說,是在努力改造偏見,是在努力改變某種我們暫時無法改變的“窘困”,值得肯定。
令人欣慰的是,公安部規定,將視違法程度,區別情形予以處罰,對被強迫賣淫的受害婦女,迅速解救,一律不得進行處罰,並啟動對受害人刑事救助機制。如此做,無疑是人性化舉措。但願能夠堅持下去。改名“失足婦女”的“尊重理念”值得肯定,當然,尊重,並不僅僅是改名。王軍榮

尊重

不管是我們稱之為“賣淫女”還是“失足婦女”,解決不了的是我們如何看待性。不論是作為一個普通人從傳統文化心理上,還是作為國家姿態的看待,現處於一個模糊的狀態。在我們這裡,就如何正視性的問題,總是遮遮掩掩,難以啟齒。我們呼喊了很多年的“性解放”貌似已經卓見成效了,但是“性觀念”如何能解放卻還是摸著石頭過河。我們都能明白一個事實:賣淫女就是“性工作者”,問題不是怎么稱呼,而是怎么教育、挽救這些女子,從某種意義上說,她們也是不得已而為之。

專家

1、王彥翔
剷除滋生賣淫的土壤才是尊重
“失足”一詞牽涉的面很廣,只要是犯錯、犯罪等行為都可稱為失足。若將“賣淫女”改稱“失足婦女”,很容易將犯有其他錯的女子視為從事賣淫勾當,這更容易引起矛盾。在筆者看來,是否將“賣淫”改稱“失足”只涉及問題皮毛,要真正尊重這個特殊群體,一方面要從源頭打擊賣淫嫖娼,如加強反腐力度、加強道德建設等,以最大限度地剷除滋生賣淫行業的土壤。另一方面,公安、衛生、婦聯、勞動、民政等部門應形成合力,一起從生活上、精神上、物質上幫助那些誤入歧途的人,使更多賣淫女儘早回歸正常生活。
2、耿海軍
尊重賣淫女不在於改叫法
“賣淫女”改稱“失足婦女”,那么“嫖娼男子”、“強姦男子”是否也改為“失足男子”?要弄清一個人或一個群體在做什麼或者已經做了什麼,那就少不了一種界定。我國的法律法規中,本來就存在賣淫的表述,那么一個女子或者一群女子從事賣淫,稱呼其為賣淫女並不為過,沒包含什麼侮辱性。事實上,“賣淫女”這個稱呼即使改為其他,只要賣淫的事實並無改變,那么新的稱呼必然還會指向這一行為特徵。最為重要的是,社會特別是公安等機構是否尊重賣淫女,不在於是否給賣淫女改稱呼,而在於這種尊重是停留在口頭上還是發自內心、付諸行動。可以說,如果執法思維不變、行動方式不變,“賣淫女”的稱呼怎么改變都體現不出尊重。

歌曲

《夜上晚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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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紅濤詞 劉亦敏曲 王瓊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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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上晚妝 霓虹閃亮
脂粉催開夜來香
誰家女子 強作歡顏
乘這夜色去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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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似浮萍 路也渺茫
他鄉空把月痴望
紅顏輕嘆 青春易逝
宛如煙花在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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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渴望愛在 燦爛陽光下
更嚮往活的 快樂不彷徨
心比天高的人啊 命薄如紙
望月一聲嘆 夜又上晚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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