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

《天津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經2014年11月28日天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14次會議通過,2014年11月28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9號公布。該《條例》分總則、家庭預防、學校預防、社會預防、重點預防、法律責任、附則7章47條,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
  • 公布機關: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類別:地方法規
  • 通過時間:2014年11月28日
  • 公布時間:2014年11月28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月1日
公告,條例,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改情況的匯報,解讀,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公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9號
《天津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4次會議於2014年11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11月28日

條例

天津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
(2014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4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營造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環境,促進未成年人養成良好品行,有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堅持家庭、學校、社會相結合,一般預防和重點預防相結合,根據未成年人的特點,開展道德品行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犯罪預防、行為矯治等工作。
第三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在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組織領導下,實行綜合治理。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規劃,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納入年度工作督查、考核體系。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共青團組織等組成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議事協調機構,協助本級政府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綜合治理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宣傳貫徹有關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規;
(二)組織實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法規和工作規劃;
(三)指導、協調、監督、檢查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四)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情況;
(五)組織開展有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和養成良好道德品行的教育、培訓等活動;
(六)建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系統,收集、匯總、分析相關信息;
(七)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調查研究。
議事協調機構的具體辦事機構,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五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全社會應當積極教育、引導未成年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觀念,養成良好的道德品行和遵紀守法的行為習慣,增強辨別是非和對違法犯罪自我預防的能力,自覺抵制各種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的引誘、侵害。
第六條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文化廣播影視、市場監管、民政等政府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共青團組織、婦女聯合會、工會等人民團體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家庭、學校應當承擔起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責任,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發揮優勢,共同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發揮自身優勢,參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二章 家庭預防
第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責任,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相互尊重、和諧友愛,為未成年人創造健康成長的良好家庭環境。
第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親職教育、有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和相關法律等方面的知識,以自身良好的品德和行為習慣教育影響未成年人,支持未成年人參加有組織的公益活動,幫助未成年人提高自我預防違法犯罪的能力。
第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與未成年人保持經常性的溝通交流,了解未成年人日常的生活、交友、學習和興趣愛好等情況,教育和指導未成年人養成積極進取、健康向上的品格;
(二)根據未成年人成長中的生理、心理特點,特別關注未成年人青春期,給予教育和指導,幫助未成年人解決成長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三)培養未成年人養成良好的遵守紀律,遵守法律、法規的習慣,發現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及時給予教育和糾正;
(四)主動與學校聯繫和溝通,了解未成年人在校情況,發現未成年人逃學、輟學的,應當及時教育勸說未成年人返校學習;
(五)支持未成年人參加學校和其他單位組織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種活動;
(六)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收聽收看閱讀健康向上的影視節目、音像製品、圖書、報刊、電子出版物和網路信息,抵制不良信息的侵害。
第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強迫、放任未成年人輟學、賣藝、乞討,或者從事違法活動。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外出務工的,或者未成年人離開父母、其他監護人到異地上學、生活、工作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的教育、生活做出妥善安排,不得放任不管。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異的,雙方對未成年人應當繼續履行撫養教育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因離異不履行對未成年人的教育義務。
未成年人的繼父母、養父母對其撫養的未成年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履行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和管理責任。
第十二條 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委託教育和管理未成年人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履行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和管理責任,保持與委託人的聯繫,溝通未成年人有關情況。
第三章 學校預防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未成年學生思想、道德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作為每學期法制教育課的重要內容;每學期期末集中開展一次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活動。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主動加強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繫和溝通,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在學校的學習和品行情況。
學校應當指導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習親職教育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關知識。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教師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法律知識和心理學知識的培訓;配備經過心理專業培訓的教師,為未成年學生提供心理教育和輔導。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充分利用校內資源,組織未成年學生開展各種文化、娛樂、體育、科技等課外興趣活動,促進未成年學生全面發展。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加強與周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聯繫,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組織未成年學生開展校外和假期活動。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對落實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教學計畫的監督檢查。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學校落實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教學計畫,作為學校教育教學考核內容。
第四章 社會預防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和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設適合未成年人活動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向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居民住宅區配套建設文化體育設施,應當有適合未成年人活動的設施。
文化、體育和教育等單位的文化體育設施應當向未成年人開放,有條件的可以對未成年人的業餘文化、體育活動提供輔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協調本轄區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紀念館和其他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單位,開展有益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的活動。
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興建的文化體育設施向未成年人開放。
第二十一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利用本區域資源組織開展適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的校外和假期活動。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困難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需要幫助的未成年人,應當通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及時提供必要的幫助。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失學、輟學等閒散未成年人,應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送未成年人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對符合就業條件的未成年人,提供就業幫助。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對不履行監護義務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批評教育,督促其履行監護義務。
第二十二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社會組織應當對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給予必要關心,幫助解決生活、就學、就業等方面的困難,不得歧視。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利用典型案例,通過法制教育基地、模擬法庭等形式,加強對未成年人預防犯罪的警示教育。
第二十四條 新聞出版、文化廣播影視、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加強對以未成年人為主要對象的出版物、廣播影視節目和網路信息等內容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旅館、洗浴場所的經營者或者房屋出租者,接納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住宿,應當及時與其父母、其他監護人或者所在學校聯繫;無法取得聯繫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六條 學校、圖書館、書店、旅館等公共場所提供網際網路上網服務,應當採取技術手段禁止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
通信、網路運營單位應當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發揮宣傳、教育和引導作用,防止誘導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信息的傳播。
第二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企業、律師事務所、心理諮詢機構等單位和個人以志願服務的方式,對未成年人開展道德品行教育、法制教育、心理疏導、就業培訓、行為矯治等活動。
第二十八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青少年事務社會工作者隊伍建設,發揮其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作用。
共青團組織通過志願服務隊伍和幫扶聯繫機制,對未成年人開展思想教育、法制宣傳、心理疏導和特殊幫扶。
第五章 重點預防
第二十九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共青團等社會組織對親職教育缺失的未成年人群體,應當根據其特點和需要,在生活、就學、就業等方面給予重點關注,提供必要的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
對有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或者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應當重點加強法制教育和有針對性的社會矯治,預防犯罪和避免重新犯罪。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發現流浪、乞討的未成年人,應當及時將其送交民政部門給予救助。
第三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有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確實缺乏管教能力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到指定的專門學校接受教育和矯治。
第三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判處刑罰的未成年人,應當配合刑罰執行機關對其進行教育和矯正;對不配合幫教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探視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批評教育。
第三十三條 學校對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應當加強有針對性的教育和指導,幫助其糾正不良行為。
第三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設立的專門學校,負責對有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不適宜在普通學校學習的未成年學生,進行教育和矯治。
原學校應當為到專門學校接受教育和矯治的未成年學生保留學籍。未成年學生完成教育和矯治後,應當接收其繼續學習。
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配備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專門人員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辦案人員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法制教育和心理疏導;對有嚴重心理問題的未成年人,可以由專業心理諮詢人員進行心理干預。
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結合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研究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勢、特點和規律,向政府和有關單位提出預防建議。
第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根據實際需要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社會調查結果作為案件處理和司法行政部門刑罰執行的參考。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形成的相關犯罪記錄,應當在案件終結後予以封存。
第三十八條 刑罰執行機關應當對被判處刑罰的未成年人建立矯正檔案。刑罰執行完畢後,刑罰執行機關應當做出矯正效果評估報告,並封存矯正檔案。
第三十九條 鼓勵心理諮詢機構和專業心理諮詢師志願為涉罪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干預服務。
第四十條 鼓勵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對涉罪的未成年人進行幫教。
第四十一條 全社會積極開展禁毒宣傳教育,引導未成年人認識毒品危害,遠離毒品,提高未成年人自覺抵製毒品的能力。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強迫、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為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條件。
第四十二條 司法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社會組織和個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在專門學校學習、受到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處理的個人信息,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委託教育和管理未成年人的組織或者個人,未按照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履行責任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責令改正。
第四十四條 學校未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制教育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旅館、洗浴場所的經營者或者房屋出租者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聯繫或者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學校、圖書館、書店、旅館等公共場所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禁止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的委託,現就提請審議的《天津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請予審議。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實施十五年來,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全社會認真貫徹實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體系不斷完善,未成年人的法制觀念不斷增強,未成年人犯罪得到了有效遏制,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隨著經濟社會轉型、價值取向多元化和新的不良誘因等情況的出現,對未成年人的思想觀念、行為方式產生了重要影響,增加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機率。有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已成為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問題,在幾次市人代會上,都有市人大代表提出立法議案或者建議。因此,為了進一步推進我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回應全社會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關注,回答人大代表的關切,通過立法將我市成熟的經驗和做法固定下來,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和法制化,制定《天津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是非常必要的。
二、立法起草情況
市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工作,2011年將制定《天津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列入立法調研項目,2014年,列為立法審議項目。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辦公室承擔了法規的起草工作,會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團市委、法院、檢察院、司法局和高校等單位,通過調查問卷、傳送信函和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多次深入學校、社區、未成年犯管教所等開展立法調研,了解和掌握需要通過立法解決的實際問題。在總結我市成熟做法並學習借鑑外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和立法經驗的基礎上,經過多次論證、修改,形成了《條例(徵求意見稿)》。之後,內務司法辦公室徵求了市政府法制辦、市綜治辦、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司法局等24個部門、16個區縣人大常委會、市人大常委會和市人大內司委組成人員、內務司法代表專業組全體代表和部分專家學者的意見,並專門徵求了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意見,共整理了75條意見。內司辦會同有關部門對各方面意見逐條進行了研究,對《條例(徵求意見稿)》作出了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
今年7月,市人大常委會主任肖懷遠帶領部分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我市貫徹實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情況進行了視察,對立法工作提出了適應當前未成年人成長環境變化,認真回應全社會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關注,提高條例可操作性的要求。
8月26日,市人大內司委召開第五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內司委認為,《條例(草案)》的內容符合法律、本市實際情況和立法規範要求,已經基本成熟、可行。會議通過了《關於提請審議〈天津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草案)〉的議案》,經主任會議同意,決定提請本次會議審議。
三、《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設七章五十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關於總則
《條例(草案)》規定了我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堅持家庭、學校、社會相結合,一般預防和重點預防相結合的工作原則。對我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組織架構規定了:“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共青團組織等組成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議事協調機構,協助本級政府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綜合治理工作”的內容,並規定了其主要職責。同時,還規定了議事協調機構的具體辦事機構,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確定。另外,總則還對政府有關部門、法院、檢察院和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責任提出了原則要求。
(二)關於家庭預防
家庭預防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基礎。《條例(草案)》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規定了,應當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提高自身能力和素質,用良好的品行和正確的教育方法影響和教育未成年人,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家庭環境等內容。同時,還規定了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教育和管理未成年人的具體責任。此外,《條例(草案)》對父母外出務工、離異、繼父母、養父母等特殊家庭的教育管理責任也作出了具體規定。
(三)關於學校預防
學校是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要陣地。《條例(草案)》對學校應當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納入法制教育課重要內容,增加在每學期期末集中開展一次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主動加強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繫和溝通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條例(草案)》還在開展未成年學生心理健康教育、配備具有心理專業資質和經過心理專業培訓的教師等方面作出了規定。此外,《條例(草案)》還對學校利用校內資源開展未成年學生的課外活動提出了具體要求。
(四)關於社會預防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條例(草案)》強調了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和有關單位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應當發揮的作用;明確了適合未成年人活動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開放和使用的內容;規定了司法機關利用典型案例開展未成年人預防犯罪警示教育的內容;對公共場所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特別是提供網際網路服務的單位在信息管理應當承擔的責任作出了具體規定。
(五)關於重點預防
《條例(草案)》著眼於對重點未成年人群體的關心和關愛,從政府、學校、社會等方面分別規定了對失學、輟學等閒散未成年人、困難家庭未成年人、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流浪乞討未成年人等重點群體,在生活、就學、就業等方面給予重點關注,提供必要的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保證其健康成長等內容。
《條例(草案)》還重點著眼於對有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和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行為的矯治、矯正。通過家庭和學校的教育,糾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防止其走向犯罪。通過司法機關的法制教育、心理疏導和司法矯正使犯罪的未成年人不再重新犯罪。《條例(草案)》還規定了社會調查制度、犯罪記錄封存和保護未成年人隱私等內容。
(六)關於法律責任
由於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已經對部分違反《條例(草案)》的行為,如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責任,新聞出版單位和文化影視場所傳播有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出版物、作品等行為已經作出了處罰規定,因此,《條例(草案)》在法律責任中,不做重複規定,只規定了對受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委託教育和管理未成年人的組織或者個人,旅館、洗浴場所的經營者或者房屋出租者,學校、圖書館、書店等違法行為的處罰。
四、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條例(草案)》與相關法律的關係
目前,有關未成年人方面的法律、地方性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天津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是從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角度,規定了家庭、學校、社會和國家機關的職責,但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未作出具體規定。因此,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本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實際需要,制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填補了我市立法空白,與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共同形成我市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法制保障。
《條例(草案)》對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配備專門人員、開展心理疏導、進行社會調查、封存犯罪記錄和對未成年罪犯刑罰執行等方面作出了規定,這些規定注意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式規定相銜接。
此外,《條例(草案)》既保持了與上位法相一致,又結合本市實踐作出了細化規定。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相關法律已作出明確規定的,《條例(草案)》不做重複規定。
(二)《條例(草案)》的結構
多年來,我市形成了家庭、學校和社會“三位一體”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格局,並發揮了重要作用。《條例(草案)》在體例結構上從我市實際出發,根據我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特點和成熟做法,分別設立了“家庭預防、學校預防、社會預防”三章,進一步突出“三位一體”在一般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職責和作用。為了突出對重點未成年人群體的犯罪預防,《條例(草案)》還單獨設立“重點預防”一章以增強工作的針對性。
(三)《條例(草案)》的組織實施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下,實行綜合治理。”多年來,我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推動是由政府有關部門、法院、檢察院和共青團等單位組成的議事協調機構承擔。通過立法將議事協調機構確定下來,並賦予其相應的職責,規定了議事協調機構的具體辦事機構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確定,這樣既符合實際工作需要,也有利於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共青團、婦聯、工會等組織在協助政府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特別是共青團組織充分利用聯繫青少年的優勢,在貫徹實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因此,《條例(草案)》規定了“共青團組織、婦女聯合會、工會等人民團體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內容。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11月27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天津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對常委會審議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議。
2014年11月27日晚,法制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內司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團市委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了專題審議。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將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十五條規定的學校配備的經過心理專業培訓的教師,為未成年學生提供心理教育和指導中的“指導”修改為“輔導”。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十五條修改為:“學校應當加強對教師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法律知識和心理學知識的培訓;配備經過心理專業培訓的教師,為未成年學生提供心理教育和輔導。”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三次審議後修改形成的建議表決稿,廣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見,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符合本市實際情況,是成熟、可行的,建議本次會議表決通過。
為便於做好法規實施的準備工作,建議本條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匯報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9月25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天津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研究了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和其他有關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對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議。
2014年10月24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十八次會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內司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團市委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修改形成了《天津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
現就修改的主要問題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救助流浪乞討未成年人是民政部門的重要職責,也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一個重要環節,建議在草案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任主體中增加“民政部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重要的是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建議條例對此予以明確。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二次審議稿第六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修改為:“教育、公安、司法行政、文化廣播影視、市場監管、民政等政府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第三款修改為:“家庭、學校應當承擔起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責任,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發揮優勢,共同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十條第六項規定的信息載體不夠全面,建議在該項中增加圖書等信息載體。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二次審議稿第十條第六項修改為:“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收聽收看閱讀健康向上的影視節目、音像製品、圖書、報刊、電子出版物和網路信息,抵制不良信息的侵害。”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二十八條規定了重點預防的未成年人群體,將農村留守兒童、外來務工人員未成年子女、困難家庭未成年人作為重點預防對象,這樣的表述不妥,建議對重點預防未成年人群體不作這樣具體指向性規定。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二次審議稿將草案第二十八條與第三十二條內容合併,修改為第二十九條:“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共青團等社會組織對親職教育缺失的未成年人群體,應當根據其特點和需要,在生活、就學和就業等方面給予重點關注,提供必要的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對有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或者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應當重點加強法制教育和有針對性的社會矯治,預防犯罪和避免重新犯罪。”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建議將草案第五章“重點預防”的內容分別寫入第二、三、四章中。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認為草案第五章規定的重點預防,是本條例的主要特色之一,建議予以保留,同時將有關條款內容作以下調整:
1.二次審議稿將草案第二十一條與第二十九條的內容合併,調整到第四章“社會預防”,作為第二十一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利用社區資源組織開展適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的校外和假期活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困難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需要幫助的未成年人,應當通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及時提供必要的幫助。”“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失學、輟學等閒散未成年人,應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送未成年人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對符合就業條件的未成年人,提供就業幫助。”“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對不履行監護義務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批評教育,督促其履行監護義務。”
2.二次審議稿將草案第三十條調整到第四章,作為第二十二條。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四十八條和第四十九條規定的罰款均為定額罰款,建議對罰款數額規定相應幅度,以增加可操作性。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二次審議稿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五條,修改為:“旅館、洗浴場所的經營者或者房屋出租者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聯繫或者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將第四十九條改為第四十六條,修改為:“學校、圖書館、書店、旅館等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禁止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此外,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對未成年人犯罪造成他人損失的,建議增加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的內容。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建議對禁止網咖、酒吧接待未成年人,禁止成年人誘導未成年人吸菸、飲酒作出規定,並規定相應的處罰。還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建議在法律責任中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增加具體處罰規定。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天津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對上述問題已經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條例可以不再重複。
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進行了修改。此外,還對草案的一些條款順序和文字表述作了調整和修改。
二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匯報,請予審議。

解讀

今日(2015年1月1日)起,《天津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據了解,這項新規的出台填補了本市一項立法空白,與《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共同形成本市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法制保障。條例單獨設立了“重點預防”一章,尤其突出了對重點未成年人群體的犯罪預防。昨日,記者採訪了條例立法專家組成員、天津市高級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廳副廳長董照南,對條例的亮點進行了解讀。
未成年人犯罪集中兩種案件
昨日,由團市委聯合市人大召開的《天津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實施動員會在天津大禮堂召開。條例重點強調了社會、學校、家庭在孩子成長中的責任,讓孩子免受傷害。
“和以往相比,未成年人犯罪占比有所增加。”董照南表示,從對以往未成年人犯罪案例的分析來看,未成年人犯罪涉及案件主要有兩個方面,一個是侵財案件,一個是暴力案件。侵財案件主要表現為盜竊、搶奪。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呈現3個特點:低齡化、暴力化、團伙化。
他們的“被害化”讓人痛心
董照南說,在接觸未成年被告人時,他們的“被害化”是讓人痛心的。因為,很多孩子在家庭中沒有得到應有的愛,在學校里被邊緣化,在社會上接觸不當的夥伴,與一些同樣不被關愛的孩子一起抱團取暖,尋找認可度,最終走向犯罪。
很多犯罪的成年人,在青少年時期都沒有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沒有受到相應的教育和保護。如果他們的父母能拿出更多的時間陪伴孩子,如果社會監管能夠更加嚴謹、到位,也許他們就不會走上犯罪的道路。
家庭學校社會各自明確責任
“其實,任何違法犯罪行為,懲罰只是手段,預防才是根本。”董照南說,今天開始實施的條例就突出了對重點未成年人群體的犯罪預防。
條例的第一大亮點是步子提前,以前對於未成年人犯罪多關注的是結果,條例實施後會更多地關注其犯罪的原因。第二大亮點是在預防做法上,家庭、學校、社會各自明確了責任。條例把每一個責任主體要做什麼規定得非常明確具體,可操作性很強。
“重點青少年管理”分3級預警
團市委副書記李強表示,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本市已研發了全市重點青少年群體動態信息管理系統,實行“黃、橙、紅”3級預警機制。同時,組建了市、區兩級服務隊17個。
據介紹,目前本市共有重點青少年107612人。5004名公益幫扶人為孩子們提供必要的服務,預防他們“走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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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營造健康成長環境,有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本市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本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實際需要,制定了《天津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經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突出了堅持家庭、學校、社會相結合,一般預防和重點預防相結合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原則。
家庭 父母離異對孩子責任不能推卸
本《條例》填補了本市立法空白,與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共同形成本市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法制保障。家庭預防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基礎。《條例》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規定了應當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提高自身能力和素質,用良好的品行和正確的教育方法影響和教育未成年人,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家庭環境等內容。此外,《條例》對父母外出務工、離異以及繼父母、養父母等特殊家庭的教育管理責任也作出了具體規定。
社會
公共場所應禁止網上有害信息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條例》規定了居委會、村委會對失學、輟學等閒散未成年人,應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送未成年人入學。規定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學校、居(村)委會和社會組織應當對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給予必要關心,幫助解決生活、就學、就業等方面的困難,不得歧視。《條例》還明確,旅館、洗浴場所的經營者或者房屋出租者,接納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住宿,應當及時與其父母、其他監護人或者所在學校聯繫;無法取得聯繫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如違反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學校、圖書館、書店、旅館等公共場所提供網際網路上網服務,應當採取技術手段禁止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如違反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校園
關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
學校是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要陣地。《條例》規定,學校應當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納入法制教育課重要內容,在每學期期末集中開展一次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主動加強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繫和溝通。《條例》對開展未成年學生心理健康教育、配備經過心理專業培訓的教師等方面也作出規定。此外,《條例》還明確,學校應當利用校內資源開展文化、娛樂、體育、科技等課外興趣活動,幫助周邊居委會、村委會開展校外和假期活動。
隱私
“矯治信息”應予保護
《條例》規定,學校對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應當加強有針對性的教育和指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有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確實缺乏管教能力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到指定的專門學校接受教育和矯治。原學校應當為到專門學校接受教育和矯治的未成年學生保留學籍。未成年學生完成教育和矯治後,原學校應當接收其繼續學習。《條例》還明確,刑罰執行機關應當對被判處刑罰的未成年人建立矯正檔案。刑罰執行完畢後,刑罰執行機關應當做出矯正效果評估報告,並封存矯正檔案。司法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社會組織和個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在專門學校學習、受到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處理的個人信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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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召開的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天津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將於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據了解,目前有關未成年人方面的法律、地方性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天津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是從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角度,規定了家庭、學校、社會和國家機關的職責,但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未作出具體規定。因此,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本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實際需要,制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填補了本市立法空白,該條例與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共同形成了本市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法制保障。
家庭預防
言傳身教履行監護責任
家庭預防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基礎。《天津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規定了應當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提高自身能力和素質,用良好的品行和正確的教育方法影響和教育未成年人,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家庭環境等內容。
同時,還規定了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教育和管理未成年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應當履行的具體責任。主要包括:與未成年人保持經常性的溝通交流,了解未成年人日常的生活、交友、學習和興趣愛好等情況,教育和指導未成年人養成積極進取、健康向上的品格;特別關注未成年人青春期,給予教育和指導;培養未成年人養成良好的遵守紀律,遵守法律、法規的習慣;主動與學校聯繫和溝通,了解未成年人在校情況,發現未成年人逃學、輟學的,應當及時教育勸說未成年人返校學習;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收聽收看閱讀健康向上的影視節目、音像製品、圖書、報刊、電子出版物和網路信息,抵制不良信息的侵害等。此外,《條例》對父母外出務工、離異以及繼父母、養父母等特殊家庭的教育管理責任也作出了具體規定。
學校預防
每學期末開展預防犯罪教育
發布日期: 2014-12-02 00:00 作者:本報訊 (記者高羽)學校是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要陣地。《天津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規定,學校應當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納入法制教育課重要內容,在每學期期末集中開展一次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主動加強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繫和溝通,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在學校的學習和品行情況。
《條例》規定,學校應當加強對教師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法律知識和心理學知識的培訓;配備經過心理專業培訓的教師,為未成年學生提供心理教育和輔導。應當充分利用校內資源,組織未成年學生開展各種文化、娛樂、體育、科技等課外興趣活動,促進未成年學生全面發展。
《條例》還規定,學校應當加強與周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聯繫,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組織未成年學生開展校外和假期活動。
社會預防
履行共同責任 形成社會合力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天津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規定了居委會、村委會對失學、輟學等閒散未成年人,應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送未成年人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規定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學校、居(村)委會和社會組織應當對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給予必要關心,幫助解決生活、就學、就業等方面的困難,不得歧視。規定了司法機關要利用典型案例,通過法制教育基地、模擬法庭等形式,加強對未成年人預防犯罪警示教育。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以志願服務的方式,對未成年人開展道德品行教育、法制教育、心理疏導、就業培訓、行為矯治等活動。
《條例》還規定了適合未成年人活動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開放和使用的內容,指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設適合未成年人活動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向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居民住宅區配套建設文化體育設施,應當有適合未成年人活動的設施。
重點預防
教育矯治行為不良者
《天津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規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共青團等社會組織對親職教育缺失的未成年人群體,應當在生活、就學、就業等方面給予重點關注,提供必要的幫助。對有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或者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應當重點加強法制教育和有針對性的社會矯治,預防犯罪和避免重新犯罪。學校對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應當加強有針對性的教育和指導。
《條例》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有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確實缺乏管教能力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到指定的專門學校接受教育和矯治。原學校應當為到專門學校接受教育和矯治的未成年學生保留學籍。未成年學生完成教育和矯治後,應當接收其繼續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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