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國近代史上第一次民法編篡。其始議於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任命沈家本、伍廷芳為修律大臣,擬制定刑律民律。光緒30年(1904年)設修訂法律館,專門負責擬訂各項法律和專門法典,刪訂舊有法律、章程。改律之初,“以刑法為切要”。民事立法於光緒33年(1907年)民政部大臣善耆給朝廷奏摺中出制定民法的主張後方受重視。是年九月,憲政編查館正式將民法的編纂列入修律計畫。次年十月,修訂法律館延聘日本法學士松岡義正為顧問,正式起草民法。宣統元年二月(1909年3月)因內閣侍讀學士甘大璋所請,將親屬、繼承二編交由禮學館起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清民律草案
  • 地位:中國第一部民法典草案
  • 起草時間:1907
  • 完成時間:1911年11月
主要內容,分析與評價,

主要內容

《大清民律草案》條文稿共分總則、債權、物權、親屬、繼承五編,1569條。其中,總則、債權、物權三編由松岡正義等人仿照德、日民法典的體例和內容草擬而成,吸收了大量西方資產階級民法的理論、制度和原則。而親屬、繼承兩編則由修訂法律館和禮學館起草,其制度、風格帶有濃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許多封建法律精神,仍沒有超出“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的思想格局。
在《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後僅兩個月,辛亥革命爆發,清王朝的腐敗統治隨即迅速崩潰。因此,這部民律草案並未正式頒布與施行。
《大清民律草案》遵循的立法原則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1)採納各國通行的民法原則.(2)以最新最合理的法律理論為指導。(3)充分考慮中國特定的國情民風,確定最適合中國風俗習慣的法則,並適應社會演進的需要。

分析與評價

制訂民律草案前三編所依據的主要是各國的現有成文法和最新法學理論,後兩編則以中國的傳統禮教與民俗為依據。這對民律草案的內容產生了重要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民律前三編以“模範列強”為主。民律前三編在起草者松岡義正的影響下,以日、德、瑞士民法典為參照,體例結構取自德國民法典。在總則編中,採取了私有財產所有權不可侵犯、契約自由、過失致人損害應予賠償等資產階級民法的基本原則。在債權編中,規定了債權的標的、效力、讓與、承認、消滅以及各種形式債的意義和有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在物權編中主要規定了對各種形式的財產權的法律保護及財產使用內容等。這些內容主要以西方各國通行的民法理論和原則為依據,對中國舊有習慣未加參酌,因而體現出明顯的資產階級民法的特徵。
民律後兩編“以固守國粹為主”。根據民律草案的起草原則,所有涉及親屬關係以及與親屬關係相關聯的財產關係,均以中國傳統為主。立法者具體提出這兩編主要參照現行法律、經義和道德,雖也採納了一些資產階級的法律規定,但更多的是、注重吸收中國傳統社會歷代相沿的禮教民俗。第四編“親屬”對親屬關係的種類和範圍、家庭制度、婚姻制度、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監護、親屬間的撫養等作了規定。這一編體現了濃厚的家族本位特色,確定了家長在家庭中的特殊作用。第五編“繼承”規定了自然繼承的範圍及順位、遺囑繼承的辦法和效力以及對債權人和受遺人利益的法律保護。這一編同樣體現著濃厚的傳統色彩,家族的傳承觀念遠遠重於個人的物質利害得失。
《大清民律草案》前三編與後兩編的迥異,使整部法典的風格難以統一。從整體上來說,由於急功近利,法典一味強調對最先進民法理論和立法成果的吸收,故而在許多方面與中國實際嚴重脫節。就法典本身來說,《大清民律草案》雖然不太成熟,但作為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對以後的民事立法產生了重要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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