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資金審計監督實施辦法

【發布單位】水利部
【發布文號】水審[1995]60號
【發布日期】1995-03-02
【生效日期】1995-03-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資金審計監督實施辦法
(1995年3月2日水利部水審[1995]60號通知印發)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資金的審計監督,使其逐步法制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水利部對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資金的審計監督實行行業指導,流域機構及地方水利廳、局實行分級負責制。
第三條對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資金的審計監督工作,各級水利部門應當制訂長遠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第四條對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資金的審計監督工作,必須注重檢查治理工程的進度、質量、效益。
第五條對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資金的審計監督工作應當增強巨觀意識,加強水利資金總體的巨觀控制和監督。
第六條各級水利部門要加強對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資金審計監督的領導,重視審計部門關於深化改革和加強巨觀調控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支持審計部門行使審計監督職能。
第二章治理資金審計監督範圍
第七條治理資金審計監督範圍包括:大江大河大湖治理項目的新建、擴建、改建項目以及防汛歲修、水土保持等項目的國家撥款、銀行貸款、以工代賑資金、地方匹配資金、社會集資和民眾投勞折資等資金。
第三章治理資金審計監督內容
第八條前期工作的審計。
一、基本建設程式審計。審查治理項目的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工作等。
審查項目建議書是否按規定審批。
審查是否編寫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手續是否完備。
審查初步設計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了建設項目的建設規模、建設布局、建設進度和總投資編制。
審查設計單位的資質條件和所提初步設計檔案是否完備,是否按審批程式報有關單位審批。
二、前期工作費用使用情況審計。
審查治理工程前期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評價前期工作經費的管理、使用及效益。
第九條開工前的審計。
審查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和可靠性。治理項目總投資來源是否合法,當年資金是否落實。貸款項目審查有無銀行貸款的承諾或全同,自籌資金的銀行存款證明,預算內資金的撥款計畫。
審查治理資金是否列入當年國家下達部門或地方的年度投資計畫,開工前的審批手續是否完備。
審查治理項目的征地拆遷,三通一平等開工前準備工作是否完成。
第十條建設期間的審計。
一、投招標審計。
審查投招標程式,評價投招標的合規、合法性,審查投標單位的資質情況,評價投標單位的資格。審查承包契約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合規性。
二、投資計畫執行情況審計。
審查是否按主管部門下達的項目計畫要求下達和編制年度計畫。
審查年度基建計畫是否完成了相應的工作量,有無多列、虛報工作量。
審查工程質量是否達到設計要求和規範要求,有無因工程質量事故造成經濟損失。
審查在工程施工中,有無未經審批設計的主管單位批准和設計單位同意,隨意改變設計方案,是否有計畫外項目和擅自提高設計標準變更設計內容,擴大建設規模。
三、建設單位財務收支審計。
審查基建支出的真實性、合法性。審查資金到位情況,有無挪用、擠占、轉移資金。
審查工程價款結算是否按進度、按預算、按契約、是否按規定程式審批。
審查基建收入是否足額入帳,上交、分配是否符合規定。
審查是否按有關規定編制年度財務決算,審查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
審查會計核算是否執行現行會計制度,會計科目設定是否合理、規範,會計資料是否完整、清晰,制度是否健全,評價財會基礎工作。
第十一條工程竣工決算審計。
審查決算編制工作是否符合水利部和國家有關規定,資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完備。
審查項目建設概算執行情況。工程建設是否嚴格按批准的概算內容執行,是否超概算,有無概算外項目和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基建規模的問題,有無重大質量事故和經濟損失。
審查交付使用財產是否真實、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條件,移交手續是否齊全、合規。核實在建工程投資完成額,有無擠占建設成本,提高造價,轉移投資。查明未能全部建成及時交付使用的原因。
審查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的真實性,有無虛列建設成本。
審查基建結餘資金真實性,有無隱瞞、轉移、挪用、隱匿結餘資金。
審查基建收入是否真實、完整、有無隱瞞、轉移收入。
審查核實投資包乾結餘,是否按投資包乾協定或契約有關規定計取、分配、上交投資包乾結餘。
審查竣工決算報表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
評價投資效益。
第四章審計程式
第十二條審計前應對被審計單位發出審計通知書,如上級水利部門會同治理項目的水利主管部門共同審計,需統一組織審計組。上級水利部門下達的審計通知書應抄送參加審計的水利主管部門。
統一組織的審計組向參加審計的各級水利主管部門報告工作。
審計結束後,應由負責組織審計的水利主管部門做出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
第十三條對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資金的審計調查,被調查單位在接到審計調查通知以後,應組織審計調查自查工作,並提出自查報告。被調查項目的水利主管部門應匯總自查報告上報。
統一組織的審計調查應會同調查項目的水利主管部門統一組織調查組,對被調查的項目進行抽樣調查,並提出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抄送參加調查組的各級水利主管部門。
第五章治理資金審計監督的方式和方法
第十四條審計監督的方式。
一、按審計監督的性質分為審計和審計調查。
二、按組織形式分為:
1.由水利部統一組織,有關流域機構和省、市、自治區水利廳、局參加。
2.由省、市、區水利廳、局統一組織,地、縣水利機構參加。
3.由部、流域機構及省、市、區水利廳、局分別組織。
第十五條審計監督方法。
採取“點”、“面”結合,常規審計與專項審計結合,審計與審簽結合,.就地審計與報送審計結合。
各級審計機構的年度審計計畫,應有治理資金審計的重點項目,把審計重點項目與面上工作相結合;把專項治理資金的審計與經常性審計相結合;對業務量少的項目可採取報送審計;對經濟契約、用款、撥款計畫等應建立審簽制度。
第六章治理資金的審計監督職責和分工
第十六條水利部、流域機構及省、市、區水利廳局分別負責全國、全流域及全省、市、自治區治理資金管理、使用、效益審計監督;分別編制全國、全流域及全省、市、自治區治理資金的審計工作規劃與年度工作計畫,並分別組織實施審計監督。
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由部、流域機構及地方水利廳局分別在自己負責範圍內進行處理。重大問題處理意見及建議分別向水利部、流域機構及省、市、區水利廳局報告。
第十七條由於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資金數額大,審計監督涉及面廣,工作量大,為了擴大審計監督覆蓋面和加強審計監督力度,可以由治理項目建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委託具有水利專業知識的社會審計組織進行審計。審計所需費用,根據企業財務通則的有關規定,由建設單位管理費列支。
第十八條關於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資金管理,使用、效益情況的審計監督成果(包括審計報告或調查報告、糾正處理決定、建議、審簽意見等),將作為上級部門批准治理項目開工,辦理竣工決算及在建工程年度撥款、貸款的依據。對不按基建程式辦事,工程進度緩慢,工程質量差,挪用擠占建設資金,嚴重損失浪費,治理資金管理混亂,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等問題,除責令有關責任單位進行糾正處理,還將根據問題大小和嚴重程度,給予不同的處罰。重大處理與處罰,應商有關責任單位的主管部門。
第七章附 則
第十九條中小流域治理資金審計監督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駐水利部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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