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銀行審批程式

外資銀行審批程式是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 (國務院1994年2月25日發布,1994年4月1日實行)的規定,申請設立外資銀行,應當由申請者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設立外資銀行的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擬設外資銀行的名稱、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額、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等、;可行性研究報告、擬設外資銀行的章程、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 (副本); 申請者最近3年的年報; 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申請設立外資銀行分行的,應當由其總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擬設外國銀行分行的名稱、總行無償撥給的營運資金數額、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等; 所在國家或地區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 (副本)申請者最近3年的年報; 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所列資料,除年報外,凡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中國人民銀行對設立外資銀行的申請初步審查同意後,發給申請者正式的申請表。申請者自提出設立申請之日起滿90天未接到正式申請表的,其設立申請即為不予受理。申請者應當自接到正式申請表之日起60日內將填寫好的申請表連同下列檔案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擬設外資銀行主要負責人名單及簡歷; 對擬任該外資銀行主要負責人的授權書; 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的,其總行對該分行承擔稅務、債務的責任擔保書; 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其他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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