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是2007年國土資源部發布的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
  • 時間:2006年11月20日
  • 適用對象: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
  • 頒布機關:國土資源部
  • 施行日期:2007年3月1日
簡介,詳細內容,修改,解讀,

簡介

(2006年11月20日國土資源部第5次部務會議通過,2007年1月19日國土資源部令第38號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1年4月27日國土資源部令第57號《國土資源部關於修改〈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修正)

詳細內容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
(2007年1月19日國土資源部第38號令公布根據2011年4月27日《國土資源部關於修改〈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9年7月16日自然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自然資源部關於第一批廢止和修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促進中外經濟、科技的交流與合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以下簡稱來華測繪),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來華測繪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二)不得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秘密;
(三)不得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
第四條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來華測繪的審批。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來華測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來華測繪應當符合測繪管理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測繪活動中涉及國防和國家其他部門或者行業的國家秘密事項,從其主管部門的國家秘密範圍規定。
第六條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測繪,必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依法採取合資、合作的形式(以下簡稱合資、合作測繪)。
前款所稱合資、合作的形式,是指依照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設立的合資、合作企業。
經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開展科技、文化、體育等活動時,需要進行一次性測繪活動的(以下簡稱一次性測繪),可以不設立合資、合作企業,但是必須經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批准,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測繪人員共同進行。
第七條合資、合作測繪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大地測量;
(二)測繪航空攝影;
(三)行政區域界線測繪;
(四)海洋測繪;
(五)地形圖、世界政區地圖、全國政區地圖、省級及以下政區地圖、全國性教學地圖、地方性教學地圖和真三維地圖的編制;
(六)導航電子地圖編制;
(七)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測繪活動。
第八條合資、合作測繪應當取得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頒發的《測繪資質證書》。
合資、合作企業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以及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二)符合《測繪資質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
(三)已經依法進行企業登記,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
第九條合資、合作企業申請測繪資質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測繪資質管理規定》中要求提供的申請材料;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測繪資質許可依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提交申請:合資、合作企業應當向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二)受理: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三)審查: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決定受理後10個工作日內送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會同審查,並在接到會同審查意見後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
(四)發放證書:審查合格的,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頒發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審查不合格的,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一條申請一次性測繪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表;
(二)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檔案;
(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
(四)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的身份證明和有關資信證明;
(五)測繪活動的範圍、路線、測繪精度及測繪成果形式的說明;
(六)測繪活動時使用的測繪儀器、軟體和設備的清單和情況說明;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現有測繪成果不能滿足項目需要的說明。
第十二條一次性測繪應當依照下列程式取得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一)提交申請:經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開展科技、文化、體育等活動時,需要進行一次性測繪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二)受理: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三)審查: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決定受理後10個工作日內送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會同審查,並在接到會同審查意見後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
(四)批准:準予一次性測繪的,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向申請人送達批准檔案,並抄送測繪活動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準予一次性測繪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三條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測、鑑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但是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合資、合作企業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載明的業務範圍內從事測繪活動。一次性測繪應當按照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的內容進行。
合資、合作測繪或者一次性測繪的,應當保證中方測繪人員全程參與具體測繪活動。
第十五條來華測繪成果的管理依照有關測繪成果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來華測繪成果歸中方部門或者單位所有的,未經依法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測繪成果攜帶或者傳輸出境。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來華測繪的監督管理,定期對下列內容進行檢查:
(一)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
(二)是否在《測繪資質證書》載明的業務範圍內進行;
(三)是否按照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的內容進行;
(四)是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
(五)是否保證了中方測繪人員全程參與具體測繪活動。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辦法規定,來華測繪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秘密或者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的行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撤銷批准檔案,責令停止測繪活動,處3萬元以下罰款。有關部門對中方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形成的測繪成果依法予以收繳:
(一)以偽造證明檔案、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騙取一次性測繪批准檔案的;
(二)超出一次性測繪批准檔案的內容從事測繪活動的。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依法批准將測繪成果攜帶或者傳輸出境的,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處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來華測繪涉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審批事項的,應當依法經相應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組織或者個人來內地從事測繪活動的,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修改:
(一)將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前款所稱合資、合作的形式,是指依照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設立的合資、合作企業”;
(二)刪去第八條第二款第(三)項中的“且外方投資者在合資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50%”;
(三)刪去第九條第(二)項;
(四)將第十條修改為:“測繪資質許可依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提交申請:合資、合作企業應當向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二)受理: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三)審查: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決定受理後10個工作日內送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會同審查,並在接到會同審查意見後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
“(四)發放證書:審查合格的,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頒發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審查不合格的,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
(五)刪去第十一條中的“一式三份”;
(六)將第十二條修改為:“一次性測繪應當依照下列程式取得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一)提交申請:經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開展科技、文化、體育等活動時,需要進行一次性測繪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二)受理: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三)審查: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決定受理後10個工作日內送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會同審查,並在接到會同審查意見後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
“(四)批准:準予一次性測繪的,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向申請人送達批准檔案,並抄送測繪活動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準予一次性測繪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
(七)將《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中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解讀

一、立法的必要性
測繪事關國家安全和利益,2002年8月29日修訂通過的《測繪法》對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做出了明確規定。
(一)制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貫徹實施《測繪法》和《行政許可法》的需要。《測繪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必須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批准,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但是,對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具備哪些條件、可以從事哪些測繪活動,具體如何審批,《測繪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都沒有具體規定。根據依法行政的要求,有必要制定專門的管理辦法。
(二)制定《辦法》是對外交流和測繪事業發展的需要。隨著我國綜合國力的不斷增強,我國對外交流的廣度和深度不斷拓展,一次性測繪活動越來越多。這些一次性測繪活動有些是我國政府及有關部門加入的國際性組織需要在我國測繪的,有些是經濟科技文化等對外交流活動之中包含有測繪工作的,有些是測繪企業對外開展合作過程中產生的。為了促進我國經濟科技文化的對外交流和發展,依法引導和規範外國的組織和個人在我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投資測繪業或者從事測繪活動,需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二、起草過程
2003年國家測繪局正式啟動了《辦法》的立法工作,先後幾次召開論證會,形成了《辦法》初稿,並於2004年初徵求外交部、商務部、總參、國家保密局、國家海洋局等20個有關部門的意見。國家測繪局根據反饋意見對《辦法》進行了修改,並與商務部、國家海洋局進行了協調。2004年7月形成《辦法》送審稿。2004年10月19日,國家測繪局向我部提交了《關於提請審議〈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送審稿)的請示》,我部法規司將《辦法》(送審稿)送部有關司局徵求意見,並吸收了有關司局的反饋意見。
由於國家海洋局對《辦法》提出了意見,法規司組織國家海洋局、國家測繪局進行多次協商。2006年9月6日,法規司又將《辦法》(草案)送國家海洋局徵求意見。對國家海洋局回函中的意見部分採納,其中建議“草案適用範圍限定在我國陸地領土範圍內,將我國管轄海域從第一、二條中刪除”的意見因與《測繪法》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不符未採納。9月21日,法規司將修改後的《辦法》(草案)送至部務會各成員徵求意見,部務會各成員無意見。
2006年11月20日,第5次部務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會後,部政策法規司會同國家測繪局根據會議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對草案進行了修改。之後,我們將修改意見反饋國家測繪局,國家測繪局局領導審閱後表示同意。
三、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的形式
《測繪法》第七條規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從事測繪活動,必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依法採取合資、合作的形式進行。《辦法》第六條對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的形式進行規定:一是合資、合作形式,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規定設立合資、合作企業。合資、合作形式需要依法取得測繪資質,並在測繪資質證書規定的範圍內從事測繪活動。二是一次性測繪,是指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根據經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中外協定,在開展科技、文化、體育等活動時,需要進行的活動。
(二)關於許可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的範圍
《測繪法》第七條規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必須經過批准,並且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和危害國家安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對包含測繪內容的“相關科學技術諮詢服務”做出了承諾,但是測繪涉及國家安全,根據世貿組織的“安全例外”規定,測繪對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放開時可以有所限制。因此,《辦法》重點是要對許可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的具體範圍做出規定。
(三)關於審批程式
《辦法》根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的不同方式,分別規定了合資、合作測繪申請測繪資質的程式以及一次性測繪的審批程式。
對於成立合資、合作測繪企業的,應當按照《測繪資質管理規定》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了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申請測繪資質證書的條件以及程式。
對於一次性測繪,採取一事一批方式進行審批。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一次性測繪許可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除對經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批准的測繪活動進行的一次性測繪許可外,對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測繪活動進行的一次性測繪許可在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後,根據現在的實際工作情況仍然由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初審。
(四)關於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的成果管理
《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來華測繪成果的管理依照有關測繪成果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來華測繪成果歸中方部門或者單位所有的,未經依法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測繪成果攜帶或者傳輸出境。在公布的四至範圍內,有2個扣除區塊,面積總計0.02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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