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享有相關待遇的辦法

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享有相關待遇的辦法

2012年9月25日,中共中央組織部等25個部門以人社部發〔2012〕53號印發《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享有相關待遇的辦法》。該《辦法》共20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享有相關待遇的辦法
  • 類別:方案方法
  • 發布單位中共中央組織部
  • 時間2012年
  • 發布時間:2012年9月25日
  • 施行時間:2012年9月25日
簡介,辦法,解讀,

簡介

中共中央組織部等部門關於印發《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享有相關待遇的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2〕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副省級市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外事、發展改革、教育、科技、財政、住建、商務、計生、人民銀行、國資、海關、稅務、工商、旅遊、僑務、銀監、證監、保監、外專、民航、外匯部門,各鐵路局,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
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頒布以來,一批外籍人才獲得《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為我國吸引海外人才和投資者更好參與國家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明確提出,要實施更加開放的人才政策,大力吸引海外高層次人才回國(來華)創新創業。經中央人才工作協調小組同意,現印發《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享有相關待遇的辦法》,請認真貫徹執行。
外國人持中國綠卡外國人持中國綠卡
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外國人享有相關待遇問題,涉及到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吸引海外人才來華工作的重要措施。各級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外交、發展改革、教育、科技、財政、住建、鐵路、商務、計生、人民銀行、國資、海關、稅務、工商、旅遊、僑務、銀監、證監、保監、外專、民航、外匯等相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加強協調配合,抓緊出台實施細則和辦法,積極落實各項措施,切實保障外籍人才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合法權益和各項待遇。要不斷完善服務政策,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水平,為大力吸引海外人才來華創新創業營造良好環境。
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公安部
外交部 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鐵道部 商務部 人口計生委
人民銀行 國資委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工商總局
旅遊局 僑辦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外專局 民航局 外匯局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辦法

《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是獲得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合法身份證件,可以單獨使用。凡持有中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籍人員可享有以下待遇:
一、除政治權利和法律法規規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權利和義務外,原則上和中國公民享有相同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二、在中國居留期限不受限制,可以憑有效護照和《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出入中國國境,無需另外辦理簽證等手續;其配偶及直系親屬,可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相應簽證、居留證件或《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三、進出境自用物品按照海關對定居旅客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外國人持中國綠卡外國人持中國綠卡
四、在中國就業,免辦《外國人就業證》;符合條件的,可優先辦理《外國專家證》、《回國(來華)專家證》以及各地人才工作居住證。
五、可以技術入股或者投資等方式創辦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合法獲得的人民幣在中國境內進行外商直接投資。
六、在中國投資項目、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改革、商務、工商、外匯等部門按照外資管理有關規定簡化核准及審批程式,提高效率。
七、可按規定參加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和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八、隨遷子女義務教育階段入學,符合條件的,可享受相關政策,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辦理入、轉學手續,不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費用。
九、可以《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作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參加社會保險各項手續。在中國境內就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在中國境內居住但未就業,且符合統籌地區規定的,可參照國內城鎮居民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終止等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簡化流程、提供方便。
十、可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規定,在工作地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離開該地區時,可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或轉移手續。
十一、可不受《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中關於境外個人在境內購買自用商品住房需在境內工作、學習超過一年的限制,按照其他有關規定在境內購買自用、自住商品住房。
十二、在繳納所得稅方面,按照中國稅收法律法規以及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的納稅義務。
十三、在國內辦理銀行、保險、證券和期貨等金融方面業務,可以《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作為身份憑證,享有中國公民同等權利、義務和統計歸屬。
十四、在國內取得的收入,依法納稅並持有稅務部門出具的對外支付稅務證明後,可兌換外匯匯出境外。可以《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作為身份憑證,按照相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外匯業務。
十五、在國內購物、購買公園及各類文體場館門票、進行文化娛樂商旅等消費活動與中國公民同等待遇、價格相同。
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享有相關待遇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享有相關待遇
十六、乘坐中國國內航班,可憑《外國人永久居留證》辦理有關登機手續;在國內乘坐火車,可憑《外國人永久居留證》購買火車票;在國內旅館住宿,可憑《外國人永久居留證》辦理有關入住手續。
十七、在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和辦理機動車登記方面,享受中國公民同等待遇。初次申領或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換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符合駕駛證申領或換領條件的,可憑《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公安部門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身體條件證明,經考試合格後,由公安機關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辦理機動車登記,可以憑《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公安部門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及機動車相關證明、憑證,到公安部門辦理機動車登記業務。
十八、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公安部門按照有關續,加快辦理。
十九、本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二十、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解讀

《辦法》規定持有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證(中國“綠卡”)的外籍人員除政治權利和法律法規規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權利和義務外,原則上和中國公民享有相同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持“綠卡”人員出入境有何便利?
《辦法》規定,“在中國居留期限不受限制,可以憑有效護照和《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出入中國國境,無需另外辦理簽證等手續;其配偶及直系親屬,可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相應簽證、居留證件或《外國人永久居留證》”。《辦法》還規定,“進出境自用物品按照海關對定居旅客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因此,取得中國“綠卡”後定居國內的外國人應為“定居旅客”。與中國籍的“居民旅客”相比,“定居旅客”更便於將本人或家庭在境內居留期間需要的日常生活用品攜運入境。
持“綠卡”人員在華工作有何便利?
《辦法》第四到第七條明確持“綠卡”人員在華工作可享有的各項待遇。其中第四條明確,“在中國就業,免辦《外國人就業證》;符合條件的,可優先辦理《外國專家證》《回國(來華)專家證》以及各地人才居住證”;第五條規定,“可以合法獲得的人民幣在中國境內進行外商直接投資”,此舉可減少投資的稅收和兌換成本;第六條規定,“在中國投資項目、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改革、商務、工商、外匯等部門按照外資管理有關規定簡化核准及審批程式,提高效率”;第七條規定,“可按規定參加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和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持“綠卡”人員在生活方面有何待遇?
在子女就學方面,《辦法》規定,“隨遷子女義務教育階段入學,符合條件的,可享受相關政策,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辦理入、轉學手續,不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費用”。這是首次在國家層面明確了持“綠卡”人員的子女可在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享受本地居民待遇。鑒於我國高等教育階段針對外國學生的入學要求更適用於外籍人才子女,因此仍按現行政策執行。
對於參加社保,《辦法》明確,可以“綠卡”作為有效身份憑證辦理社會保險參保手續。同時,體現“國民待遇”原則,明確在境內居住而未就業的“綠卡”持有者,符合相關要求的,也可以參加我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辦法》規定,“可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規定,在工作地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離開該地區時,可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或轉移手續”,即持“綠卡”人員在住房公積金方面與中國公民享有同等待遇。
《辦法》還規定,持“綠卡”外國人在繳納所得稅、辦理金融業務、進行國內商旅消費、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等方面都享受中國公民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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