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職工工傷認定及待遇審批指南

職工工傷認定及待遇審批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辦理。

法律依據,辦理程式,申請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時限,收費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7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的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15令);

辦理程式

1、受理
2、調查
3、認定
4、審批

申請條件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2、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之日或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申請材料

1、工傷認定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4、證明受傷事實的材料(兩份以上證人證言,附身分證及其他有效證件。

辦理時限

從接到申請之日算起60個工作日(節假日除外)內辦理。

收費標準

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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