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設竣工驗收標準

基本建設竣工驗收標準是有權部門制定並頒發的各類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所應達到的基本要求。生產性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標準是:(1) 生產性工程和輔助公用設施已按設計要求建成,能滿足生產要求;(2) 主要工藝設備已安裝配套,經負荷聯動試車合格,構成生產線,形成生產能力,能生產出設計檔案中所規定的產品;(3) 職工宿舍和其他必要的生活福利設施,能適應投產初期的需要;(4) 生產準備工作能適應投產初期的需要。

非生產性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標準是:(1) 工程項目按照設計圖紙和施工契約規定建成並裝飾完畢;(2) 室內外建築設備按照設計規定安裝齊全,有採暖通風設備的,應達到正常運轉,能滿足使用要求;(3) 建築物四周2米以內場地平整,由本項目施工所造成的障礙物已清除;(4) 人民生活所必需的水源、電源等已妥善安排,室內外道路及下水道等公用設施已相應建成;(5)整個工程質量經評定,達到合格標準以上。各行業除必須遵守上述一般性標準外,還應制訂具體的、適合本行業特點的竣工驗收標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