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投資公司

法律定義,定義,認識誤區,

法律定義

有時在一定前提下也稱“城投公司”、“城投集團”、“城市發展投資公司”等等。這是因為對於城市投資公司,從不同的角度出發,或以不同的側重點加以闡釋,會得到不同的結論,甚至會有不同的稱謂。以下將城市投資公司簡稱為城投公司。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中,對於城投公司這一群體,鎖定為“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其中的定義,表現出一種“自上而下”的視角,並且主要是以成立方式、融資功能、風險防控等方面加以界定的。還有很多學者、媒體,包括一些地方政府,出於自身理解或政策訴求,對城投公司進行了定義。

定義

■ 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承擔政府投資項目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
■ 所謂地方融資平台,就是指地方政府發起設立,通過劃撥土地、股權、規費、國債等資產,迅速包裝出一個資產和現金流均可達融資標準的公司,必要時再輔之以財政補貼作為還款承諾,以實現承接各路資金的目的,進而將資金運用於市政建設、公用事業等肥瘠不一的項目。——《地方政府融資平台遍地開花,風險正在聚集》,《財經》2009年第12期
■ 特定目的公司,是以政府出資和資源為基礎,以市場化方式運作,承擔城鄉和經濟功能區基礎設施開發建設任務的公司。——《天津市特定目的公司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無論其稱謂、定義如何變化,我們或許能窺見其中大致相近的幾個共同點,比如“政府的背景”,比如所承擔的城市建設任務,又如資金籌集與使用的職能等等。在這裡,我們並不想從法律、財政或是金融等角度,輕易地給出城投公司的一個定義,而是更希望搞清楚城投公司的定位和職能。這正是我們在工作實踐中苦苦探索和思考的問題,我們也堅信這比單純下定義更有價值。因此,在本書的開篇,我們暫時不給出什麼結論,希望讀者在閱讀過程中與我們一同思考。
城投公司,在早前幾年,或許除了這個群體本身、地方政府以及從事相關領域專業服務的人士,並沒有多少人關注它,更談不上思考這個領域的問題。然而,最近一兩年,它仿佛突然間躍入了媒體和社會大眾的視野。城投公司迅速引發關注的導火索,聚焦在這一群體的融資和債務風險問題上,這從近期大量媒體報導的內容中可見一斑。
數萬億元地方融資平台負債規模浮出水面
……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貸款規模正快速增加。……“考慮到今後兩年地方政府後續貸款2萬到3萬億元,到2011年末,地方融資平台負債恐將達到10萬億元左右。”中國社科院金融所中國經濟評價中心主任劉煜輝測算認為,如果不加重視,保守估計,不出三年融資平台負債總規模將可能翻番。
——來源於《新華網》,2010年5月16日。

認識誤區

李偉(北京榮邦瑞明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人)在接受中國房地產報採訪時提出:
對城投公司的作用認識存在誤區。國務院19號檔案(《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出台後,國家對地方平台公司進行整頓和清理,各界對城投公司都存在誤解。很多城市的領導認為城投公司的負債影響了城市的融資和建設,於是有歷史開發建設經驗和能力的城投公司,因歷史原因負有債務,而被棄之不用,轉為設定新平台。但新平台因無信用記錄、無經驗等問題仍然作用有限,於是便進一步加劇了城市的融資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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