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買賣

土地使用權買賣是土地使用權人以獲取價款為目的將自己的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公民或法人,後者獲得土地使用權並支付價款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土地使用權買賣
  • 目的:是土地使用權人以獲取價款
  • 相關學科:經濟學
  • 補充:土地使用權轉讓協定格式
變更登記,轉讓協定,

變更登記

l、借款契約、(最高額借款抵押契約有借款內容的,不必單獨提交借款契約)、土地使用權抵押契約(含最高額借款抵押契約,在此契約簽訂後十五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土地使用證、地上物權屬證明材料和《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債務人屬單位的要提交營業執照和法人證明、《土地登記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屬個人的要提交身份證複印件或戶口簿;委託代理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和委託書。共同共有的土地,在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時,共有人應共同申請或委託代理人申請。
3、土地評估報告書或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對標的物價值證明:出讓用地的評估報告需提供抵押權人的認可書。
4、下列不同的情況,提交不同的材料:
(1)若抵押人與債務人不是同一人的,需提交抵押人同意提供抵押物給債務人進行抵押的契約或承諾書,契約或承諾書的內容包括被抵押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座落、用途、權屬,抵押的範圍、債務償還的辦法等,並由抵押權人見證;
(2)屬集體企業抵押的,必須由上級政府或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屬國有企業抵押的,必須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屬集體和國有企業的,應有單位領導成員或代表大會集體討論的書面意見(本款材料在抵押變更登記時抵押金額無增加的和債務人無變化的不需提交);
(3)抵押物權屬股份(合夥)制企業所有的,須經工商部門確認的董事或股東簽名同意抵押的企業董事會書面批准意見,董事或股東的簽名由抵押權人或市土地交易中心、國土資源分局、公證部門進行監證;
(4)屬房地產開發的商住用地,必須提交市建設部門出具未辦理銷售商品房許可證的證明;屬單位的住宅用地,必須提交市房改辦或職工代表確認的未出售房地產的證明;若已辦理房地產權證,必須提交房地產權證;已建有房屋,未辦理房產權證的必須提交房管部門(或抵押人)未辦理房產權證和房產抵押的證明 (或承諾書)、房產來源的證明檔案;
(5)以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該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證明;
(6)對外抵押的需提交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檔案;
(7)土地使用權分割抵押的,應提交數位化測量的宗地圖,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分別在宗地圖上蓋章確認。由國土部門確定抵押土地的界線和面積。若分割抵押給同一個抵押權人,只填寫一份申請表;若分割抵押給多個抵押權人的,應填寫多份申請表。
(8)在本宗地內,部分土地已核發了房地產權證而未同時抵押,在辦理未核發房地產權證的土地使用權抵押設定登記時,應提交數位化測量的宗地圖,並經市房管部門在圖上確認已核發房地產權證的範圍。
(9)在本宗地內,部分土地已頒發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在辦理未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土地使用權抵押設定登記時,應提交數位化測量的宗地圖,並經市建委在圖上確認已頒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範圍。
5、需要提交其它有關規定的資料。
6、凡提交的資料是複印件,鎮區國土部門或第一個收件單位在收件時必須與原件核對,凡一致的,加蓋收件單位核對章,由核對人和提供者共同簽名;提交的資料按本表指定的位置貼上好。

轉讓協定

第一條 本協定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市(縣)_____________;
受讓人: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協定。第二條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二條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方式: 。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於____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_,宗地總面積大寫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讓土地面積為大寫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屬檔案《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協定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 。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___款規定的土地條件:_____。
(一)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___通,即通_____。
(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___通,即通____________,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築物和基礎地上物狀況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現狀土地條件_____。
第六條 本協定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____,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協定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 本協定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元);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條 本協定經雙方簽字後___日內,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元)作為履行協定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___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協定簽訂之日起___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後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十條 本協定簽訂後__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屬檔案《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十一條 受讓人在本協定項下宗地範圍內新建建築物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主體建築物性質________;附屬建築物性質__________;
建築容積率____________;建築密度______________;
建築限高________________;綠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受讓人同意在本協定項下宗地範圍內一併修建下列工程,並在建成後無償移交給政府:
(1)_________;(2) ___________;(3)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受讓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動工建設。
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 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五 條受讓人在按本協定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協定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出讓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人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 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協定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協定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准手續,並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協定變更協定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協定,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政府保留對本協定項下宗地的城市規劃調整權,原土地利用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築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築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第十九條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協定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報批,並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餘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條 受讓人按照本協定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後,有權將本協定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餘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款規定之條件:
(一)按照本協定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協定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協定;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協定。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協定,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協定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協定和登記檔案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後,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協定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本協定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後,本協定和登記檔案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第二十四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協定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協定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協定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二十五條 本協定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協定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協定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准。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協定,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協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獲批准的,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
比例尺1:使用說明: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定》包括協定正文和附屬檔案《出讓宗地界址圖》。
二、本協定的出讓人為有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三、協定第四條土地用途按《城鎮地籍調查規程》規定的土地二級分類填寫,屬於綜合用地的,應註明各類具體用途及其所占的面積比例。
四、協定第五條中的土地條件按照雙方實際約定選擇和填寫。屬於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選擇第三款;屬於待開發建設的用地,應根據出讓人承諾交地時的土地開發程度選擇第一款或第二款,出讓人承諾交付土地時完成拆遷和場地平整的,選擇第一款,未完成拆遷和場地平整的,選擇第二款,並註明地上待拆遷的建築物和其他地上物面積等狀況。基礎設施條件按雙方約定填寫“七通”、“三通”等,並具體說明基礎設施內容,如“通路、通電、通水”等。
五、協定第九條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方式的規定中,雙方約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一次性付清的,選擇第一款,分期支付的,選擇第二款。
六、協定第二十條中,屬於房屋開發的,選擇第一款;屬於土地成片開發的,選擇第二款。
七、協定第四十條關於協定生效的規定中,宗地出讓方案業經有權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一款規定生效;宗地出讓方案未經有權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二款規定生效。
第二十七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協定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第二十八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協定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出讓人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殘餘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二十九條 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協定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第三十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協定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第七章違約責任第三十一條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協定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___‰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協定,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並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二條受讓人按協定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協定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於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協定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___‰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協定,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並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並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協定約定進行開發建設,超過協定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協定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並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三十五條本協定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後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在締結本協定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於本協定所提出的問題。
第三十八條 本協定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九條因履行本協定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款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條 本協定依照本條第___款之規定生效。
(一)本協定項下宗地出讓方案經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協定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本協定項下宗地出讓方案尚需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協定自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協定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_份。
第四十二條 本協定和附屬檔案共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協定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四 條本協定於___年___月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市(縣)簽訂。第四十五條本協定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協定附屬檔案,與本協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  受讓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簽字):   (簽字):
聯繫電話:  電話:
開戶銀行(帳號): 開戶銀行(帳號):
二○ 年 月 日
附屬檔案:出讓宗地界址圖(註明邊長(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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