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公司協定

國際金融公司協定是國際金融公司的成立檔案。1955年由世界銀行擬定。1956年7月,國際金融公司協定因有31個國家批准參加、認繳股本達到規定數額而正式成立。國際金融公司是世界銀行的一個附屬機構,但其資金與世界銀行分開,是獨立法人。其宗旨是通過鼓勵會員國,特別是欠發達地區會員國的生產性私營企業的增長,來促進經濟發展,並補充國際復興開發銀行的各項活動。協定規定,公司的會員國必須是世界銀行的會員國,但世界銀行會員國並不一定都要參加國際金融公司。公司採取由會員國入股的形式組成。參加公司的會員國,都應認繳股本。創始會員國認繳額由公司協定規定,其後參加的會員國,認繳額由公司決定。國際金融公司的投票權,採取按認繳股份額計算投票權的原則。公司的組織機構和職能與世界銀行相同,理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各會員國委派擔任世界銀行的正副理事組成,每年開會一次。執行董事會負責組織日常業務,執行董事由世界銀行的執行董事兼任,世界銀行的行長兼任公司的總經理,也是公司執行董事會的主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金融公司協定
  • 外文名:Agree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 時間:1956年7月20日
  • 地點:訂於華盛頓
《國際金融公司協定》共9條,1980年2月18日補充修訂了《國際金融公司協定附則》,共17節。協定及附則對國際金融公司的宗旨、組織機構和業務範圍等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其宗旨為對於會員國,特別是不已開發國家的會員國“通過和私人資本共同投資和提供管理與技術的方式,鼓勵發展生產性的私人企業。”根據這個宗旨,公司直接向私人企業發放貸款,不需要政府擔保。公司還直接向會員國私人企業投資,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直接入股,參與企業管理;二是對私人企業貸款,年息為6﹪至10﹪。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為理事會,日常業務由執行董事會處理。會員國的投票權按認繳股本計算。
中國參加了《國際金融公司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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