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郵政匯票協定

《國際郵政匯票協定》是“萬國郵政聯盟法規”的一部分。1878年巴黎大會首次簽訂,有74個簽字國。各締約國相互間交換郵政匯票業務共同依據的準則。共五篇。第1篇,總則;第2篇,匯票,包括:互換方式、貨幣結算、資費、匯票的兌付、責任等規定;第3篇,存款匯票,對存款匯票的性質、一般規定、資費、禁止事項作了具體規定。

第4篇,郵政旅行支票,包括:定義、資費、支票兌付、査詢、責任和賬務等內容;第5篇,最後條款,規定了本協定對郵政支票的適用、公約的適用、組織法適用的例外等。本協定為非永久性協定,有效期限至下屆大會郵聯法規生效之日為止。它只對簽字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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