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腳踏車聯盟

國際腳踏車聯盟

國際腳踏車聯盟在19世紀風靡歐洲,1892年成立由英國人控制的國際腳踏車運動員協會(ICA)。1900年4月15日由法國腳踏車協會發起,在義大利瑞士美國比利時等國的支持下成立國際腳踏車聯盟,簡稱國際自聯,該組織逐漸成為世界腳踏車運動的領導力量。

現有160個協會會員。腳踏車運動是奧運會正式比賽項目,國際自聯是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總會的成員。國際自聯的正式工作用語為英語和法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腳踏車聯盟
  • 外文名:Union cycliste Internationale
最高權力機構,活動,任務,簡要說明,具體情況,入會條件,運動員的等級制定,比賽日程制定,比賽的種類,項目,特性,方式,章程,

最高權力機構

Union cycliste Internationale UCI (國際腳踏車聯盟)的最高權力機構是代表大會,採取代理表決制,即通過42名代表進行表決。名額分配如下:非洲7人、美洲9人、亞洲9人、歐洲14人、大洋洲3人。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管理委員會行使權力。該委員會由國際自聯主席、其他9名由大會選出的人士,再加上5大洲聯合會的主席共15人組成。選舉產生的10人中至少7人應來自歐洲。
執委會由主席1人、副主席3人和管理委員會中負責行銷的1名委員共5人組成。國際自聯現任主席是愛爾蘭人帕特·麥奎德(Pat McQuaid)
管理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並規定各專門委員會的職責。現專門委員會有技術委員會、醫務委員會、興奮劑檢測委員會、申訴委員會等。

活動

國際自聯下設非洲、美洲、亞洲、歐洲和大洋洲5個地區聯合會。國際自聯舉辦的主要比賽有奧運會腳踏車賽、世界腳踏車錦標賽、世界青年腳踏車錦標賽等。中國腳踏車協會於1939年加入國際自聯,1958年退出,1979年8月恢復會籍。國際自聯總部設在瑞士洛桑

任務

簡要說明

國際自聯的任務是發展各種形式的業餘腳踏車運動;制訂規則;領導和監督該項運動;鼓勵協會會員參加奧運會,改善協會會員的相互關係和加強聯繫。
國際腳踏車聯盟國際腳踏車聯盟

具體情況

國際自聯的任務是發展各種形式的業餘腳踏車運動;制訂規則;領導和監督該項運動;鼓勵協會會員參加奧運會,改善協會會員的相互關係和加強聯繫。
國際自聯的最高權力機構是代表大會,採取代理表決制,即通過42名代表進行表決。名額分配如下:非洲7人、美洲9人、亞洲9人、歐洲14人、大洋洲3人。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管理委員會行使權力。該委員會由國際自聯主席、其他9名由大會選出的人士,再加上5大洲聯合會的主席共15人組成。選舉產生的10人中至少7人應來自歐洲。執委會由主席1人、副主席3人和管理委員會中負責行銷的1名委員共5人組成。
國際腳踏車聯盟
聯現任主席是愛爾蘭人帕特·麥奎德(Pat McQuaid)),管理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並規定各專門委員會的職責。現專門委員會有技術委員會、醫務委員會、興奮劑檢測委員會、申訴委員會等。
國際自聯下設非洲、美洲、亞洲、歐洲和大洋洲5個地區聯合會。國際自聯舉辦的主要比賽有奧運會腳踏車賽、世界腳踏車錦標賽、世界青年腳踏車錦標賽等。中國腳踏車協會於1939年加入國際自聯,1958年退出,1979年8月恢復會籍。

入會條件

會員證是一種身份證明,證明運動員承諾遵守各項法規,被批准參加腳踏車運動 國際腳踏車聯盟主席。
如果沒有所需的會員證,不能參加由國際自盟、國際自盟各洲際聯合會、國際自盟的成員協會和其下設機構組織和監督的各種腳踏車活動。
未持有有效會員證而參加上述活動將被視為無效,並可以向有關的責任人員實行紀律制裁。
有關負責人員要求持證人出示會員證時,持證人必須出示會員證。
任何人在得到會員證時應申明,他承諾遵守國際自盟、國際自盟各洲際聯合會、國際自盟各成員國協會的章程和規則,公正地、光明正大地參加腳踏車比賽。他必須承諾遵 守有關條款的各項規定。
任何持證人員如果違反一定的規定,均將受到相應紀律的制裁,即使這種制裁開始時或持續過程中,該持證人員已不再持有會員證。
持證人本人或者其法律代表要對會員證的頒發和使用負責。
為運動員頒發會員證,並不意味著發證機關認可或者承擔運動員品格以及遵守各項法律、法規或規定方面的任何責任。
國家協會可以根據他們自己制定的標準頒發會員證。
會員證持有者和國家協會,都要確保持證人擁有在所有國家進行訓練或比賽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第三方責任保險。
國家協會在頒發會員證時,要收取會員證費,數目由各國協會決定。
會員證有效期是一年,從1月1日至12月31日。它在國際自盟下屬的會員協會的所在國中均有效。會員證持有者只能持有一個國家協會的會員證。

運動員的等級制定

考慮到國際範圍的原因,運動員的等級由他們年齡決定。計算方法是當年減去運動員的出生年份。
只有年滿17歲或17歲以上的運動員能得到與以下各等級所對應的會員證,有資格參加世界和洲際比賽。
青少年級
這個級別包括16歲或者更小的運動員。青少年腳踏車運動由國家協會管理。
青年級
這個級別包括17和18歲年齡段的運動員
23歲以下級
這個級別包括19歲至22歲之間的運動員。
國際腳踏車聯盟國際腳踏車聯盟
對於公路比賽,這個年齡段的運動員如果加入TT/1或TT/2車隊,他 就屬於精英。
對於腳踏車越野比賽,這個年齡段的運動員如果加入TT/1級車隊,他就屬於精英。
一旦這樣的運動員離開商業車隊,將重新定級為23歲以下級。
精英級
這個級別包括23歲或者23歲以上的運動員。
大師級
30歲或者30歲以上的運動員可以獲得這一級別,商業車隊的運動員無資格選擇這一級別。殘疾運動員
這一級別包括由殘疾人奧委會腳踏車運動員殘疾分類體系所界定的運動員。考慮健康和安全原因,運動員可否獲得這一級別取決於運動員傷殘的程度和性質。運動員同時還須提交傷殘證明。

比賽日程制定

日程表應該是每年根據競賽年或每個賽季而制定的。
每一個小項的腳踏車比賽都有一個世界比賽日程表,各洲有洲際比賽日程表,每個國 家協會有國內比賽日程表。
國際比賽日程表包括世界比賽日程表和洲際比賽日程表。
一個國際比賽是進入世界比賽日程表或洲際比賽日程表的賽事。
一個全國性比賽是進入國內比賽日程表的賽事。
世界比賽日程表和洲際比賽日程表,是國際自盟管理委員會與分管各洲的各大洲腳踏車聯合會協商制定的。公路賽事日程表里4級及其以上級別由職業腳踏車理事會決定。
每年比賽組織者須把要列入世界比賽或洲際比賽日程表的比賽,向各自國家協會提出申請。
對有3個以上外國協會參賽的場地賽事或山地車賽事,組織者必須請求將下屆賽事列入國際比賽日程表。上述賽事不能列入國內比賽日程表,除非它沒能列入國際比賽日程表。
國家協會在通過申請之後,應最遲要在比賽前一年的6 月1日前上報國際自盟,同時還要通報各洲聯合會。對腳踏車越野項目來說,截止日期是12月15日。
如果比賽要通過幾個國家的領土,只有涉及的各國家協會同意之後,才能列入日程表。
如果國家協會沒有轉達組織者的申請要求,比賽的組織者可以直接與國際自盟接觸。
國際自盟將把各洲際比賽的日程表草案送到各大洲聯合會,各聯合會要在草案發出之日起30天內陳述他們的意見。
各大洲聯合會在出版它們各洲的洲際比賽日程表的時候,必須要把世界比賽日程表中在本洲舉行的各項比賽列入其中。
國家比賽日程表由各自的協會準備。
各國家協會在出版該國比賽日程表的時候,必須要把在該國舉行的洲際和世界比賽列入其中。
如果是首次要求把比賽列入世界或者洲際比賽日程表,組織者需要上交一個至少包括以下信息的檔案。

比賽的種類

項目

賽道說明,包括總里程(公里)和涉及賽段及環行賽道的里程;預期參加比賽的隊數和運動員人數和/或預計的運動員的級別;
國際腳踏車聯盟國際腳踏車聯盟
有關的財務問題(獎金和獎品,旅行和食宿花費)
比賽組織的有關資料。

特性

對於山地車,還要有賽事的組織方式(OX或MX或DH等),以及相應的級別。
檔案至少要在列入比賽日程的前一年的6月30日以前上交國際自盟。比賽的命名
一旦在日程表中確定了比賽名稱,組織者不能給比賽進行其他的命名。

方式

為了避免與其他比賽發生混淆,國家協會和國際自盟可以對比賽的命名進行改變。
只有國際自盟規則明確闡述或者是從國際自盟得到認可的或者是國家協會列入國家比賽日程表的比賽,才能稱為全國性、地區性、洲際性、世界性的比賽,或者是錦標賽。
比賽的組織者在其賽事未獲得批准時,應儘量避免使人們認為其有資格。

章程

第一章性質--宗旨
第一條
1.國際腳踏車聯盟(簡稱國際自盟Union Cycling International,英文簡稱UCI)是各國國家
腳踏車協會的聯合組織。
2.國際自盟是一個非盈利性、非政府性的國際組織,是遵照瑞士民事法典第60條的規定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
3.國際自盟總部設在瑞士,具體地點由管理委員會確定。只有國際自盟代表大會才有權決定將其總部遷移到其他國家。
第二條
國際自盟的宗旨是:
a)對世界範圍內的各種形式的腳踏車運動進行指導,開發,管理,調控,制約;
b)推動腳踏車運動在世界各國及在各級水平的發展;
c)組織各項腳踏車世界錦標賽。腳踏車各項世界錦標賽為國際自盟獨家所有
d)促進腳踏車世界所有成員之間的友好關係
e)倡導體育道德和公平競爭的精神;
f)代表腳踏車運動並保護其在國際奧委會以及所有的國家機構及國際機構中的利益;
g)與國際奧委會合作,特別是在腳踏車運動員參加奧運會比賽中的合作。
第三條
國際自盟將遵循下列原則開展活動:
a)平等對待國際自盟的所有成員、運動員、會員和官員,不得有種族、政治、宗教岐視或其他方面的歧視;
b)不干涉各國協會的內部事務;
c)遵守奧林匹克憲章及所有有關奧運會腳踏車比賽的參賽規定;
d)不以盈利為目的,所有財政收入只能用於現行章程中闡述的目的。國際自盟的任何成員無權擅自挪用。
第二章成員
第四條
國際自盟的成員,是經國際自盟代表大會批准並接納的代表著該國腳踏車運動整體的國家級協會。
第五條
1.國際自盟的成員以下將被稱為“協會”;
2.一個國家只能有一個協會被接受加入國際自盟;
3.關於本條第2款的規定,在國際自盟管理委員會的推薦下,根據代表大會屆時的規定,代表大會可以以特例和臨時的形式接受一國多協會的入會申請,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六條
1.國際自盟的所有成員,應遵守國際自盟章程和各項規則以及所有根據章程與規則做出的決定。同樣的,他們須保證該國協會相關人員遵守國際自盟的章程、各項規則和決定;
2.各國協會的規則中須編入國際自盟的規則;
3.各國協會的章程和規則不得與國際自盟的相關章程和規則相對立。如有分歧,以國際自盟的章程和規則為準。各國協會的章程和規則中應闡明如他們的有關規定與國際自盟的章程和規則有分岐,只能實施國際自盟的相關規定;
4.本文上述各條款必須與各協會國家的現行強制性法規條文相符合。
第七條
1.加入國際自盟的申請由申請協會的法人代表簽字後交到國際自盟總部;
2.申請加入國際自盟,需提交下列材料:
a)一份申請方的鄭重聲明:在成為會員之後,將接受並遵守國際自盟章程和規則,並根據國際自盟的章程和規則調整該國協會的章程和規則;
b)該國協會的章程和所有規則;
c)一份詳盡的關於該國腳踏車運動的結構與各項活動的報告;
d)申請協會目前已加入的國際組織或團體的名單;
e)該國協會管理委員會或同等權力機構的組成情況;
f)官方聯繫地址;
g)在往來信件中簽名的人的身份。
3.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及附屬檔案,需用法文或英文書寫,否則不予受理。
4.如果本條第2款所列b、d、e、f和g的情況發生變動,有關協會必須及時通知國際自盟。
第八條
入會申請由管理委員會審議。在提交代表大會討論之前,管理委員會可以向申請協會索取補充材料,可以要求申請協會更改其機構或規則以符合國際自盟的原則與規則。
第九條
1.如果入會申請在完全並符合要求,管理委員會將通報申請協會,並將投票列入下一屆代表大會的議事日程。如果下屆代表大會的召開至該協會被認可候選資格的時間不足兩個月,則列入再下一次的代表大會。
2.遇到後一種情況,在等待代表大會投票期間,管理委員會有權批准臨時入會。但臨時入會的協會不得參予國際自盟的社團活動,而只能在符合有關的規定的條件下參加體育活動。
第十條
1.在對議事日程的其他內容進行表決以前,代表大會先要對接納新會員進行表決。對取消一個協會的會員資格進行最終表決的情況例外。
2.申請入會的協會可以在代表大會上做自我介紹。其代表在各國代表就其入會問題進行審議和表決期間須迴避。
3.如果入會申請被批准,新會員代表有權立刻參加代表大會的各項活動。
第十一條
1.國際自盟的各國會員彼此承認,是會員國國內管理腳踏車運動的唯一機構。
2.各會員國須認可並實施其他協會的決定。否則,管理委員會可應任何當事者的要求,做出決定,規定根據某一國家協會規則做出的決定只能在該協會所在國內有效。
3.每個國家協會都應盡力協助其他國家協會派出的選手參加在其領土內舉辦的國際腳踏車比賽。
4.除非事行得到管理委員會允許,各會員國及其所屬組織只能參加由國際自盟某會員國、國際自盟或洲聯合會組織的腳踏車比賽。此外,不可以參加由一個被暫停會員資格的協會舉辦的比賽,本章程第十八條第2款的情況除外。
第十二條
如一個協會加入了一個與國際自盟有競爭的聯盟或協會,或是一個被管理委員會或代表大會公開宣布的與國際自盟有競爭的組織,如果在管理委員會對其發出通知之月內不退出這類組織,將被取消在國際自盟中的一切權利。
第十三條
1.任何協會如果違反了國際自盟的章程或規則的規定,將根據管理委員會的決定罰款300至10,000瑞士法郎。管理委員會亦可將此權下放。
2.對違規情節嚴重或時間持久的協會,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
每個會員協會需按年度交納會費,其金額由代表大會根據管理委員會的建議確定。
第十五條
第一次會費自被代表大會接納為會員的當年算起。
不過,申請入會的協會可以要求在其會員資格自被代表大會接納之後的下一年1月1日起有效。如遇這種情況,第十條第3款無效。
第十六條
1.除管理委員會作出了特殊規定外,一般情況下,由各洲聯合會代表國際自盟向本洲各協會徵收會費。
2.各洲聯合會應在每年的6月30日之前向將本洲各協會所交會費的三分之一上交國際自盟,否則,代表大會將不接受該洲的表決代表,這些表決代表根據第三十六條所擁有的表決權將轉給那些合法的、交了會費的並出席了代表大會的協會,但一個協會不得超過一票。如果有資格獲得這些表決權的協會數目超過了該洲聯合會根據第三十六條規定所擁有的表決權數目,其投票結果將按比例消減。在這種情況下,計算結果中的小數點以後的部分不計算在內。
3.各洲級協會上交國際自盟後的會費餘額,留做本洲協會的運轉經費。
第十七條
對不交納會費的國家協會,管理委員會將根據洲聯合會的要求,在下一次代表大會的議事日程中列入暫停不履行交納會費義務的國家協會會員資格一事。
第十八條
1.暫停會員資格的處罰內容主要有:
a)不得參加國際自盟的代表大會;
b)不接受該協會的成員的選舉提名;
c)暫停該協會會員在國際自盟的各個委員會中的職務;
d)在國際比賽日程表中取消或不予註冊該協會舉辦的比賽;
e)拒絕該協會的運動員參加世界錦標賽和國際賽事;
F)拒絕或撤消該協會舉辦世界錦標賽的資格。
2.但是,為了保護第三者的利益,執委會有權決定,在特定情況下或在某段時期內,不實施上述某些處罰措施。
第十九條
1.對發生下列情況的協會,不允許參加代表大會:
a)代表大會召開期間處於被暫停會員資格狀態;
b)在該國國內失去了國家級腳踏車運動協會的實際性質;
c)敗壞了腳踏車運動的國際聲譽。
2.開除一個協會的決定,需獲得三分之二的贊同票,才能生效。
3.代表大會在對議事日程的其他問題進行表決之前,先就開除決定進行表決。
第二十條
在決定做出之前應事先通知所涉及的協會。
第二十一條
要求退出國際自盟的協會,需將退會申請用帶回執的掛號信寄至國際自盟總部。
第二十二條
1.任何情況下,一個協會都無權要求退還會費。
2.各國協會不得對因國際自盟的決策機構做出的決定造成的損害進行索賠,除非是濫用法規或嚴重錯誤。
第三章洲際聯合會
第二十三條
1.位於同一個洲的各國協會組成一個洲際聯合會,作為國際自盟的一個行政組織,是國際自盟的組成部分。
2.國際自盟一共有五個洲際聯合會:
- 非洲
— 美洲
—亞洲
- 歐洲
- 大洋洲
3.各協會依其所在國家首都的地理位置劃分其歸屬的洲級協會。只有代表大會可以應相關協會和涉及到的各個洲聯合會的共同要求做出例外的決定,且必須為絕對多數票通過。
第二十四條
1.洲際聯合會須促進本洲腳踏車運動的發展,並向國際自盟通報本洲有關腳踏車運動的特殊問題。
2.洲際聯合會需向國際自盟管理委員會提交在本洲組織的洲級水平比賽的議案,主要應提供下列內容:
a)本洲腳踏車競賽日程表;
b)對裁判員和技術人員的組織情況及培訓計畫;
c)洲級錦標賽或地區運動會的組織情況。
3.各洲級協會還要制定關於組織洲級腳踏車運動的規則。
第二十五條
1.各洲際聯合會都應設立行政機構,以保證順利執行各自的任務,組織本洲各國協會參與國際自盟的活動。
2.為此,各洲際聯合會應設立秘書處,並制定出與國際自盟的章程和規則相一致的、嚴謹的關於內部秩序的章程。章程主要應包含下列內容:
a)至少每四年召開一次有本洲各國協會參加的全體代表大會;
b)四年一度的代表大會要民主選舉出一個執行委員會和一位主席;
c)對參加國際自盟代表大會的投票代表的選派方式根據本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執行。
3.主席和執行委員會的選舉工作應在國際自盟選舉管理委員會之年4月1日以前的7個月內進行。在本章程第五十三條第2款的情況下,洲際聯合會可同時選出一名洲級代表,在國際自盟的管理委員會中暫代本洲聯合會主席的席位。在競選周內,洲級聯合會應向國際自盟通報本洲協會主席和洲級代表的身分。
4.國際自盟的管理委員會可以為各洲際聯合會建立一個標準規則。
第二十六條
如果洲際聯合會的規則或決定與國際自盟的章程和規則相對立,國際自盟的管理委員會可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或根據某一個協會的要求,廢除其規則和決定。
第四章代表大會
第二十七條
代表大會是國際自盟各國成員的全體大會,是國際自盟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二十八條
1.法定的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2.管理委員會有權召集特別代表大會。但需至少五分之一的協會聯名向管理委員會提出書面要求,並說明目的和議事日程。管理委員會在收到這些書面材料後的兩個月之內召開特別代表大會。
3.每屆代表大會的時間和地點均由管理委員會確定。
第二十九條
1.代表大會具有以下權力與職責:
a)修改章程,解散協會;
b)遷移國際自盟總部;
c)在不違反第四十六條d款規定的條件下,對各國協會行使接納、開除及暫停會員資格的權力;
d)根據管理委員會的建議,確定每年的會費金額;
e)選舉國際自盟主席和管理委員會的另外九名委員;
f)撤銷管理委員會委員的職務;
g)根據管理委員會的建議,任命或撤銷國際自盟的司庫;
h)根據管理委員會的建議,任命仲裁委員會;
i)審批仲裁委員會關於訴訟程式的各項規則。
2.此外,每年的代表大會應對下列問題進行討論:
a)管理委員會關於管理工作的報告;
b)司庫的財政報告;
c)上一年的財政決算報告;
d)下一年的財政預算報告。
第三十條
1.關於召開代表大會的通知,最遲要在會議召開60天之前發到各國協會,並給各洲際聯合會發一份複印件。該通知中要寫明大會召開的日期、具體時間、地點和議事日程。必要時,需同時發出關於章程修改的提案全文及主席和管理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名單。
2.召開法定代表大會,除上述檔案之外,同時還應發出的附屬檔案有:
a)管理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b)財政決算和預算報告;
c)司庫的工作報告。
第三十一條
1.代表大會的議事日程由管理委員會確定。
2.如某協會準備在大會議程中加入一個或多個議案,或準備向管理委員會質詢,則最遲要在代表大會召開的90天之前將提案或質詢檔案草案用法文或英文書寫好,寄至國際自盟總部。
3.除關係到章程的修改問題,任何在大會議事日程中沒有的問題,如果有15個以上協會聯名提出,就可以將其列入大會日程,在大會中討論並表決。
4.除上述情況外,其他任何議事日程之外的問題,大會均不予討論或表決。
第三十二條
1.每一個國際自盟成員和申請加入國際自盟的協會(如果申請已列入大會的議事日程),最多可以派三名代表出席會議。
2.代表必須年滿18歲,身為所代表協會的會員,並由該協會委派出席會議。
3.國際自盟的工作人員不可以被委派為代表出席代表大會。
4.申請入會的協會需在代表大會召開前15天,把其代表團的準確名單寄至國際自盟總部,註明團長和候補者的姓名。
5.在代表大會開幕時,各代表團成員的身份由行政主任或其助手登記。登記之後,在代表大會期間不得替換。
第三十三條
除非特別規定,代表大會為公開的。
第三十四條
1.國際自盟主席宣布開幕並主持代表大會。他負責通報大會的議事日程,主持討論和表決。
2.主席可以請管理委員會的委員或請行政主任協助。
第三十五條
1.在對議事日程所列的問題進行投票之前,各協會代表團的成員可以對大會致詞和就即將表決的問題自由發表看法。
2.為了代表大會的順利進行,主席有權對發言者作時間限制,把每個代表團的發言人數限制為一人。
3.除非代表大會另有決定,一般情況下,主席有權停止爭論。
第三十六條
1.在不違反本章程第十六條第2款規定的條件下,各協會的表決權通過有表決權的42個代表來實現,這些代表人選在每個洲際聯合會內選定。每個代表都必須是本洲聯合會中一個國家協會的成員。
2.國際自盟共有42個有表決權的代表,他們分屬於下列各洲級協會:
非洲: 7名代表;
美洲: 9名代表;
亞洲: 9名代表;
歐洲: 14名代表;
大洋洲:3名代表。
3.每個有表決權的代表只有一票。
第三十七條
1.在代表大會開幕之前,有選舉權的代表應向主席報告身份。
2.一名有選舉權的代表不能作為另一名有選舉權的代表的受委託人。
3.在國際自盟或洲際聯合會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具有選舉權的代表。
第三十八條
1.凡未獲得絕對多數票的提案,均不予以考慮。得票數相等,也不予以考慮。
2.如果投票時候選議案超過兩個,而其中任何一個都未獲絕對多數,便取第一輪中獲票數最多的兩個,進行第二輪投票表決。
3.涉及以下問題的提案須獲得三分之二的選票,才能通過:
a)驅逐某會員;
b)解散國際自盟;
c)修改章程。
但是,如果修改本章程的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的第1款,必須獲得四分之三以上的選票。
4.棄權票和空白票做無效票處理。
第三十九條
1.在選舉時,每個有選舉權的代表必須有多少席位,選多少人。其他的選票做無效票處理。
獲選票最多者當選。如果獲得最後一個席位的得票數相等,則對票數相等者進行重新投票,取第二輪獲票數最多者。這種情況,只能選出一名候選人,否則為無效票。
2.如果只有一個空缺,獲得絕對多數票者當選。如有必要,可以對在第一輪獲票數最多的兩名候選人進行第二輪投票。
3.如果一個席位只有一名候選人;或者是應選人數與席位數相等,則不再進行投票。
第四十條
1.選舉採用舉手表決的形式;如有一名有選舉權的代表提出要求,也可以唱名表決。
2.在涉及下列問題時,可以進行無記名投票:
a)接納、暫停會員資格或驅逐某會員國;
b)選舉或撤銷主席和管理委員會委員;
c)任命仲裁委員會成員;
d)7名以上有選舉權的代表聯名提出要求。
第四十一條
1.對大會議事日程的檔案提出的任何修改意見,都必須以書面形式,最遲在大會開幕前30 天寄至國際自盟總部。
修改後的檔案最遲要在大會開幕前發給與會代表。
2.首先從最後一項修正案開始進行投票,然後再對已經修改過的提案進行投票。
第四十二條
代表大會可以作出決定,把一項提案交給由管理委員會指定的小組委員會,該委員會須對此做出相應的報告。
這項提案將被列入下屆常規代表大會的議事日程。
第四十三條
1.國際自盟的每一屆代表大會都要做會議紀要。
2.由行政總監或由國際自盟主席指定的人員在大會期間做會議紀要。
3.由記錄人員自選,或用法文或用英文作會議紀要。
4.會議紀要將根據需要,譯成法文或英文後寄給各協會和各洲級協會。
第四十四條
除了代表大會另外做出決定,正常情況下,代表大會的決定都要立即實施。
第五章 管理委員會
第四十五條
1.國際自盟由代表大會授權的管理委員會領導。
2.在管理國際自盟和制定腳踏車比賽規則方面,管理委員會擁有最廣泛的權力。本章程所有未明確歸屬到專門機構的各方面問題,管理委員會均有權作出決定。
第四十六條
1.在不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條件下,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權如下:
a)確定代表大會的地點和日期;
b)召集代表大會並確保其組織工作的順利運轉;
c)實施代表大會的各項決定;
d)在嚴重和緊急的情況下,在下屆代表大會才能批准之前,宣布暫停某協會會員資格;
e)向大會推薦仲裁委員會成員和司庫;
f)向大會建議每年的會費金額;
g)確定每年的財政預決算,提交大會審議;
h)根據執行委員會的建議,任命國際自盟的司庫和行政總監;
i)決定三方簽署的契約;
j)錄用工作人員;
k)建立內部秩序條例;
l)制定反興奮劑檢查規則及其他所有涉及腳踏車運動發展的有關規則;
m)(中止)
n)(中止)
o)成立為國際自盟工作運轉所必須的各個委員會,並任命這些委員會的委員;
p)確定世界錦標賽的地點及授予主辦權;
q)任命國際裁判;
r)為世界錦標賽和奧運會選定國際裁判。
2.管理委員會確定參加各類腳踏車比賽的資格條件,並可根據審核結果和會費或專利使用權費用的交納情況,核發比賽許可證。
3.對違反國際自盟的規則和決定的行為,根據管理委員會制定的規則和程式進行處罰。
處罰的等級有以下幾種:
a)警告;
b)嚴重警告;
c)罰款;
d)暫停會員資格;
e)取消會員資格;
f)停止參加一次或多次已確定的比賽;
g)取消比賽資格;
h)降低名次;
i)罰時間或罰分;
j)取消獎金。
4. 對國際自盟規則的實施和解釋方面的疑難問題,由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緊急情況下,由國際自盟主席或其代理人負責解釋。但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的抗訴問題除外。
管理委員會也可以將此方面許可權下放。
第四十七條
1.管理委員會的組成成員為:國際自盟主席,由代表大會選舉出的另外9名代表和5個洲級協會的主席。
被選出的10名委員,至少要有7名出自歐洲國家的協會。
2.除上述條件下產生的委員之外,還可以最多增加2名增補委員。
第四十八條
1.如果不是連任,國際自盟主席及其他9名通過選舉產生的管理委員會委員,應在同一屆代表大會中選舉出來的。主席的選舉應遵守本章程第三十九條第2款規定,其後,應立即選舉出其他9名管理委員會委員。根據第三十九條第1款,選出的9名委員會委員中,至少要有7名來自歐洲國家的協會,必要時,可以包括主席在內。如果需要,本規則三十九條第3款生效。
2.管理委員會和主席自其當選的代表大會閉會後立即任職,其在職期直到新的管理委員會選出來的那屆代表大會閉幕後為止。
3.管理委員會任期四年,即將離任的委員可以再次參選。
第四十九條
1.國際自盟的主席同時兼任管理委員會的主席。
2.管理委員會在其成員中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出三名副主席:
第五十條
1.管理委員會根據第四十七條第1款組成之後,可以根據專業特長和能力,最多挑選2名增補者出任管理委員會委員。
2.除非自動提出辭職或被代表大會或是管理委員會撤職,正常情況下,增補委員的任期與管理委員會相同。
第五十一條
1.主席候選人由其該國協會推薦。
管理委員會另外9名委員的候選人,由各自所在洲的洲際聯合會推薦。
2.候選人須用法文或英文將申請材料在大會開幕前90天交到國際自盟總部。否則,不予受理。
3.如果申請人數不夠,可以在代表大會期間受理新的申請。在這種情況下,選舉只針對新的候選人進行,而根據本段第一條和第二條產生的候選人將自動當選。
第五十二條
管理委員會中的任何成員不得同時與國際自盟、某國協會或洲際聯合會有僱傭或服務契約。
第五十三條
1. 管理委員會委員的任期可因辭職、逝世或被代表大會撤職而終止;遇這類情況,管理委員會可保持原狀態繼續運轉。繼任者的選舉將於下一屆代表大會中進行。
洲際聯合會主席在管理委員會中的職務,也將因本洲聯合會換屆選舉而終止。
2.管理委員會委員的任期還將在該委員滿74周歲之日後的下一次代表大會召開之日結束。
在此屆代表大會上,將選出繼任者。
3、 在下列情況下,一名洲際聯合會主席在管理委員會中的席位可以由一名經本洲聯合會專門選舉出的代表替代:
a)當主席在就任之前放棄了他在管理委員會的職務時;
b)當主席當選為國際自盟的主席時;
c)當主席辭去或被撤掉在國際自盟管理委員會中職務,但還留任本洲協會的主席時。
在新的洲協會主席選出來之後,由新主席替換下洲聯合會代表在國際自盟管理委員會中的職務。
4.如果管理委員會只剩下6名委員或者更少的人時,應在短期內舉行選舉,填補空缺。必要時,可以為此召開代表大會特別會議。
5.辭職要求提出後,至少要有90天的時間供管理委員會做出相反的決定,或在上述期限內召開的代表大會做出相反的決定。
6.如果一名管理委員會委員不再屬於他的該國協會成員,管理委員會將根據其國家協會的要求,決定是否將撤銷該委員的投票表決問題列入下屆代表大會的議事日程。
7.填補空缺的接任者完成前任未完成的任期。
第五十四條
1.管理委員會每年至少要召開兩次會議,其中一次須在常規代表大會召開之前夜舉行,地點就設在代表大會的舉辦地。
2.管理委員會的會議還可以在主席的要求下,或者在5名以上委員聯名要求下召開。但每次會議都應是必要的。在這種情況下,會議的舉辦地點由主席選擇。但是,這種會議應儘可能選在某一次國際腳踏車比賽期間舉行。
3.在緊急情況下,主席可以請管理委員會的委員通訊表決。所作出的決定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通過,才能有效。
第五十五條
1.為了有效地審議議題,根據第四十七條第1款組成的管理委員會,應有絕大部分委員參加會議。任何情況下,管理委員會的委員不得請人代替。
2.管理委員會的增補委員,只有討論的權利。
3.管理委員會的委員在以下事務中無權投票:即該事務與其國家協會或其任職的協會的權益有直接關係。
必要時,應對上述議案進行單獨投票表決,上述委員不得參加投票。
4.管理委員會的任何委員在會議議題關係到其直接利益或個人利益時,在會議開始審議之前,應退出會場。在管理委員會討論一個涉及某國協會的有爭議的問題時,該協會在管理委員會的委員應該退場。
5.贊成票與反對票同數時,主席的或其代理人的一票為決定性一票。
(2003年10月9日修訂)
第五十六條
1.管理委員會可將其許可權內的事務分配給委員們執行,他們可以由管理委員會領導的小組委員會來協助完成。
2.被委以專門任務的委員要為所負責的事務做年度預算。該預算由管理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列入國際自盟的總預算,並提交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七條
在召開常規代表大會期間,管理委員會向大會匯報管理工作情況。因此,管理委員會需提交工作報告,由大會審議通過。
第六章執行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
1.國際自盟的日常及緊急事物,由執行委員會負責處理。執行委員會由一名主席、三名副主席組成。
2.如果贊成票與反對票數相等,主席的一票為決定性一票。
(2000年1月1日修訂)
3.執行委員會的委員在以下事務中無權投票:即該事務與其國家協會或其任職的協會的權益有直接關係。
必要時,應對上述議案進行單獨投票表決,上述委員不得參加投票。
(2003年10月9日修訂)
第五十九條
在特別緊急的情況下,主席可以獨自作主。但在下次開會時,他應該把自己的決定通知執行委員會。
第六十條
執行委員會負責推薦國際自盟的行政主任和財務司庫的人選。
第七章主席
第六十一條
1.國際自盟主席主持國際自盟的代表大會、管理委員會和執行委員會會議。
2.主席可以在他的職權範圍內,指定任何在腳踏車界任職的人以國際自盟官方代表的身份執行特殊任務。
第六十二條
如果出現不遵守國際自盟章程或規則的情況,主席有權質詢相關人員或機構。
第六十三條
1.國際自盟的主席不可以同時在洲際聯合會或國家協會中任職。被當選為國際自盟主席的人員必須辭去其在上述機構中的職務。如果國際自盟主席接受上述職務,或姓名做為該職務的候選人出現,則其國際自盟主席的職位將被解除。
2.如果一個洲級聯合會的代表被選為國際自盟主席,他在管理委員會中的職位應保留給其洲級聯合會,由其洲際聯合會選出新的人選來接替完成他的任期。
3.如果主席缺席或有其他不便,則由自1993年1月1日起計算,任職時間最長的副主席代理。任職時間相同的情況下,由年齡最大的副主席代理。
4.如果主席逝世、辭職或被撤職,按上述第3段的規定由副主席行使主席的權力,直至下屆代表大會的召開。代表大會選出新主席完成前任主席未完成的任期。當主席年滿74歲時,將執行條款第53.2條。
第八章對外身分
第六十四條
國際自盟主席在各種場合下都代表國際自盟。包括在法律訴訟中,不論是作被告還是作原告。
第六十五條
國際自盟對外的契約,以國際自盟主席和司庫同時簽字,或主席和一名副主席共同簽字為有效。
第六十六至六十八條
(廢止)
第九章 小組委員會
第六十九條
1.根據國際自盟的運轉需要,由管理委員會設立幾個小組委員會,並確定各小組委員會的工作範圍和職能,任命小組委員會的委員。
2.小組委員會委員的任期在其辭職,去世或被管理委員會解職以後結束。此外,還可在某委員滿74歲以後舉行的第一次管理委員會會議當天結束。
第十章行政部
第七十條
1.國際自盟的行政部由主席領導,行政主任協助管理。
2.行政主任在契約制的基礎上,由管理委員會根據執行委員會的推薦來任命。
3.行政主任負責整理代表大會、管理委員會和執行委員會的會議紀要。他掌管最新的章程和規則,並保證其出版和發行工作。
4.行政部兼任國際自盟的總秘書處和仲裁委員會的秘書處,還負責日常的會計出納事務及付款事務。
5.行政部設在瑞士,具體地點由管理委員會確定。
第十一章司庫
第七十一條
1.管理委員會根據執行委員會的建議,以契約制任命一名司庫。這名司庫需受過財會稅務方面的教育,並有一定的專業經驗。
2.司庫在國際自盟主席的監督與協助下履行他的職責。國際自盟的行政部協助他的工作。
3.司庫起草國際自盟每年的預算和決算。他負責對國際自盟簽署的各種契約在財務稅務方面把關,並在這方面提供參考意見。
他負責控制收入和支出。由管理委員會向其授予財政權力。
第七十二條
1.國際自盟財政年度的計算方法為:1月1日至12月31日。
2.國際自盟的收入主要來自各協會的會費、參賽註冊證持有者上交的手續費、贊助及因體育活動引發的專利權使用費。
3.國際自盟在所有檔案資料中提到的款項均以瑞士法郎表達。
4.對於那些為完成國際自盟交給的任務而消耗了大量時間的人,司庫有權在代表大會認可的預算內,根據客觀標準給予薪金。
5.管理委員會和各小組委員會的委員們為履行職責所造成的旅費和食宿費,由國際自盟支付。
第十二章財務控制
第七十三條
1.代表大會根據管理委員會的推薦任命一名公共審計員,其任期為四年。只有代表大會才有權終止他的任期。代表大會同時還要審議批准國際自盟與司庫之間的契約。
2.在管理委員會產生兩年之後,任命審計員。
3.審計員應為設在瑞士的獨立公司中的一名審計師。
4.審計員負責國際自盟的審計工作,並整理出有關報告,提交代表大會審議。
第十三章 仲裁委員會
第七十四條
1.仲裁委員會由三人組成:一名主席、兩名監查員。
2.代表大會根據管理委員會的推薦,任命主席和第一、第二監查員。
第七十五條
1.主席和兩名監查員需具有法律專業的大學學歷。
2.仲裁委員會的成員需通曉法文或英文。
3.仲裁委員會的成員不得在國際自盟或某洲級協會中擔任任何職務,也不能在國際自盟代表大會或洲級協會會議中,出任任何代表團的成員。
第七十六條
1.仲裁委員會的成員任期為四年,不得被罷免。只有主動辭職或逝世才停止行使職權。
2.仲裁委員會的成員在管理委員會產生兩年之後,由代表大會任命。
3.在仲裁委員會空缺的情況下,如有必要,管理委員會可做出臨時任命,然後在下一屆代表大會上批准。
第七十七條
1.仲裁委員會在以下事務中有審理權:
a)根據國際自盟規則,對國際自盟各機構和各協會在行政、運動及紀律等方面的決定提出的抗訴;
b)國際自盟各機構之間的爭端,包括各洲級聯合會之間和各國家協會之間的爭端;
c)在其他情況下,協定各方之間的爭端。
2.國際自盟和各協會應避免將第七十七條第一款(b)中所提到的爭端抗訴到國家法庭上或權力機構,而把所有爭端提交到仲裁委員會,由仲裁委員會做最後裁定。
第七十八條
1.管理委員會要在下列幾方面作出規定:
a)仲裁委員會的職能;
b)尊重辯護權的訴訟程式;
c)仲裁委員會成員的手續費和工時費;
d)使判決暫停執行或不執行的抗訴;
e)對仲裁委員會的決定的執行。
2.上述規定及其修改只有在代表大會通過之後才能生效。
第十四章官方語言
第七十九條
國際自盟的官方語言是法語和英語。
第八十條
1.章程、規則和會議紀要以及所有上交給代表大會的檔案,都須用法文或英文書寫。
2.對法文和英文文本的解釋有分歧時,以法文文本為準。
第八十一條
1.所有寄至國際自盟的檔案都必須用法文或英文書寫。
2.在代表大會上或國際自盟各機構的會議上,應使用法語和英語。
3.在代表大會期間設有法語和英語的同聲傳譯。
第十五章象徵和標誌
第八十二條
1.國際自盟的旗幟是中心印有“U.C.I.”字樣的白旗,並且帶有水平的彩色線條,自高至下的順序為:藍-紅-黑-黃-綠。
2.國際自盟在各國相應機構中提交與註冊的徵標均應與UCI的標識完全一致。
3.國際自盟的旗幟、在旗幟上顏色的排列和標誌的使用權及製作權、“國際自盟”的名稱及其字母縮寫字樣:“U.C.I.”,均歸國際自盟所有,未經允許,不得隨意使用。
第八十三條
代表大會可以向任何在國際自盟中任過職的人授予榮譽稱號。
第八十四條
管理委員會可以設立並頒發榮譽稱號。
第十六章主管法庭
第八十五條
1.由管理委員會制定的國際自盟規則,特別是藥檢規則,可以做為向洛桑的體育仲裁法庭提出訴訟的依據。
2.為了不損害法定及特殊條款,所有由會員或其他人提出的針對國際自盟規則的質疑行為,均不予接受,除非是在章程與規則中規定的所有訴訟條例全部不適用的情況下。
3.在法庭上針對國際自盟提起的一切訴訟,以及一項有干預或擔保的訴訟,將專門提交到設在國際自盟總部所在州的主管法庭。原告不得利用任何關係。
第十七章解散
第八十六條
1.國際自盟是一個無限期的機構。
2.關於國際自盟的解散的問題,只能由一次特殊代表大會來決定。
3.對於解散國際自盟的問題,如果有五分之一協會聯名提出書面要求,或者在管理委員會內部有三分之二的委員提出要求,管理委員會就可以召開特別代表大會。
4.在投票表決時,代表大會至少應組織三分之二有選舉權的代表參加投票。必須獲得三分之二的贊同票,才可以宣布解散。
第八十七條
1.解散國際自盟的問題由代表大會決定。代表大會要為此任命一個或幾個清算人。否則,清算工作要委託給管理委員會負責。代表大會還要對清算餘額的使用作出規定。否則,清算餘額要交給世界慈善機構。在任何情況下,不得由國際自盟的成員隨意瓜分。
2.清算工作結束後,清算人員要向代表大會匯報他們的管理工作,由這次代表大會宣告清
理工作的結束。
第十八章 臨時條款
1.在不影響以下條款的前提下,國際自盟代表大會在1992年11月27日對章程進行的修改於1993年1月1日生效。
2.以下條款的內容將加入相應條款中:
— 第四條:
1992年12月31日以前加入國際業餘腳踏車聯合會或國際職業腳踏車聯合會的各國家協會,自1993年1月1日起為國際自盟的會員。
同一國家的已加入了國際業餘腳踏車聯合會的協會和已加入國際職業腳踏車聯合會的協會在進入國際自盟後被視為一個國家協,並由一個協調委員會來代表,參加國際自盟代表大會時,只能派出一個代表團。這些國家的協會務必於1995年1月1日前合併為一個統一的國家協會。
— 第十四條:
1993年的會費金額與1992年相同。
— 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和第五十一條:
在1992年12月前就職的國際自盟主席和管理委員會的另外9名委員繼續留任,組成管理委員會直至1993年的常規代表大會。屆時,將根據自1993年1月1日生效的章程組成新的管理委員會。
從1993年1月1日到1993年的選舉之日期間,有三個副主席:
- 1992年12月31日前就職的國際業餘腳踏車聯合會的主席,為國際自盟負責業餘腳踏車的副主席;
- 1992年12月31日前就職的國際職業腳踏車聯合會的主席,為國際自盟負責職業腳踏車的副主席;
- 1992年12月31日前就職的國際自盟司庫是國際自盟第三副主席。
— 第六十六條:
(廢止)
— 第六十九條:
在1992年12月31日前組成的國際自盟的、國際業餘自聯的和國際職業自聯的各個委員會繼續以國際自盟的各委員會的名義運轉。除非在管理委員會諮詢了相關委員會之後對其進行改組。
— 第七十三條:
在1993年的代表大會上將指定第一名司庫,其任期為兩年。1995年的代表大會將任命一名司庫,其任期為四年。
— 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八條:
只有在參照體育仲裁法庭的法律規定,有關藥檢規則生效時起,申訴委員會才成為可以接受如第65條中規定的申訴的實體。
— 第八十條:
這一條根據1993年1月1日以後發出的相關檔案資料實施。
3.除與本章程不一致的內容外,所有在1992年12月31日前生效的國際自盟、國際業餘自聯和國際職業自聯的規則都作為國際自盟的規則繼續有效,除非它們與章程發生矛盾。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根據1993年1月1日生效的章程進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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