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技術轉讓法

國際技術轉讓法law of international transfer of technology,調整技術的國際有償轉讓法律規範的總稱。其法律關係的主體通常是自然人和法人。由於19世紀末葉以來科學技術日趨複雜,技術逐漸為壟斷組織所掌握,法人日益成為國際技術轉讓法的重要主體。國際技術轉讓法律關係的客體是作為無形財產的技術,即來源於生產實踐並直接套用於生產實踐的知識、設計、方法、手段和技能。它通過書面資料、口頭講授或實際操作加以表示和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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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解釋

技術是生產力的要素之一,在國際經濟貿易流轉中,作為有體物的貨物被稱為硬體,技術則稱為軟體。技術包括法律賦予專有權(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與外觀設計,具有保密性的專有技術和既不具有專有權又不具有保密性的普通技術或公知技術。
國際技術轉讓法律關係的內容是當事人由於技術的國際有償轉讓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即一方向他方轉讓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進行技術服務或傳授技術知識;他方取得技術所有權或使用權,獲得技術服務成果,得到技術知識,並給付價款、使用費或其他報酬。
關於什麼是技術的國際轉讓,各國法律有不同規定:有的指屬於不同國籍的自然人、法人之間的技術轉讓;有的指住所或居所在不同國家的自然人,成立於不同國家的法人之間的技術轉讓;有的指超越國界的技術轉讓;有的國家的法律則規定為起源於外國的技術向本國轉讓,或起源於本國的技術向國外轉讓。國際技術轉讓,按技術流向不同,分為技術引進與技術輸出。
國際技術轉讓法隨著國際技術貿易的發展而逐步出現 ,既表現在國內法中,也表現在國際條約中。調整國際技術轉讓的國際條約主要有:安第斯共同市場各國(玻利維亞、智利、哥倫比亞、厄瓜多、秘魯)1969年簽訂的《卡塔赫協定》;1957年《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的有關條文。有關工業產權國際保護的國際條約,如《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專利合作條約》、《商標註冊條約》等,也包含了有關國際技術轉讓的規範。
不論採取何種立法形式,國際技術轉讓法主要包括以下各項內容:①總則。規定國際技術轉讓的宗旨、應依據的基本原則、法律關係的主體和客體,以及國際技術轉讓的定義和範圍。②國際技術轉讓契約的種類及其主要條款。關於轉讓契約的範圍和種類,是國際技術轉讓法的中心,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國際經濟合作方式的變化而不斷發展變化。一國主要適用哪些契約種類,與該國的對外經濟關係、技術水平有密切聯繫。概括起來,當前國際技術轉讓契約主要包括以下6種 :國際許可契約、國際技術諮詢契約 、國際技術服務契約、國際合作生產契約、國際工程承包契約以及其他形式的國際技術轉讓契約。國際技術轉讓契約的條款,和其他契約一樣,分為約首 、主文和結尾3個部分 。不同種類的國際技術轉讓契約的條款反映了各該種契約的特點。有的國家如阿根廷、葡萄牙等國對必須包含的條款作了統一規定;有的國家如巴西的 1975 年第15號規範性法令 ,對不同種類契約所應包含的條款,分別作了規定。③禁止性商業慣例,即法律規定在國際技術轉讓契約中禁止對當事人正當商業行為予以不合理的限制的條款。④國際技術轉讓契約的審批與管理。⑤國際技術轉讓的稅收和外匯管理。⑥違反契約的救濟手段和違法的後果。⑦附則,包括法律生效日期,對法律生效前所簽契約的處理,等等。

第二種解釋

國際技術轉讓法

概說

國際技術轉讓法概說

概念

國際技術轉讓是指轉讓方將自己所有的技術跨越國界地轉移給受讓方的法律行為。這種技術轉讓具有國際性。各國的法律對什麼是國際技術轉讓持有各種不同的解釋。
將跨越
國界的技術轉讓稱之為國際技術轉讓,是比較切合實際的,也是國際上一致的看法。中國立法也是以技術轉讓是否跨越國界作為標準,衡量是屬於國際技術轉讓還是屬於國內技術轉讓。

內容

聯合國《國際技術轉讓行動守則草案》對技術轉讓的內容列明如下:
(一)各種形式的工業產權的轉讓、和授予許可,但是不包括單純的商標、服務標記和商號名稱這三種工業產權的轉讓和使用許可;
(二)以可行性研究、計畫、圖表、模型、說明、手冊、公式、基本或者詳細的工程設計、培訓方案和設備、技術諮詢和管理人員服務,以及人員培訓等方式,而提供專有技術和技術知識;
(三)提供工廠和設備的安裝、操作和運用以及交鑰匙項目所需的技術知識;
(四)對於將要或已經購買、租賃或依其他方式獲得的機器、設備、中間產品或原材料,提供取得、安裝和使用所需的技術知識;
(五)提供工業和技術合作安排的技術內容。
但各國關於國際技術轉讓內容範圍的規定各不相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引進契約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技術轉讓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業產權的轉讓或許可,即發明專利權、適用新型專利權、外觀設計專利權以及商標權的轉讓或使用許可(僅涉及商標權的轉讓除外);
(二)專有技術的許可,即以圖紙、技術資料、技術規範等形式提供或者傳授未公開過、未取得工業產權法律保護的製造某種產品或者套用某項工藝以及產品設計、工藝流程、配方、質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專有技術的許可;
(三)各種形式的技術服務、技術諮詢;
(四)含有工業產權的轉讓或許可、專有技術許可或者技術服務任何一項內容的合作生產和合作設計;
(五)提供含有工業產權的轉讓或許可、專有技術許可或者技術服務任何一項內容的成套設備、生產線和關鍵設備。

特點

商業性的國際技術轉讓,通常稱為國際技術貿易,但它不同於一般國際貨物貿易,具有自己的特點:
(一)國際技術貿易的標的是無形的技術知識和經驗的使用權
這些技術知識和經驗不具有一定的物體形態,它是無形、無體、不占據空間的無形財產。而國際貨物貿易的標的是貨物,是有形的商品。
(二)國際技術貿易中的技術受讓方所取得的是技術知識的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
國際技術貿易的標的是技術知識,是一種精神產品,它並不因形式上的轉讓而使其所有人失去對它的占有。技術受讓方不能擅自將該項技術知識再轉讓或贈送給任何第三方。而國際貨物貿易的標的是貨物,一旦轉讓即脫離原所有權人。
(三)國際技術貿易是一種長期的交易,而且交易過程比較複雜
它不僅涉及技術項目的選定,技術先進性、適用性的分析,接受的技術和受讓方原有生產技術的關係等技術方面的問題,而且涉及貿易政策、貿易條件、支付方式等貿易方面的問題。而國際貨物貿易的每筆交易經歷的時間比較短,一般只有幾個月,交易過程也比較簡單。
(四)國際技術貿易適用的法律與國際貨物貿易適用的法律也有區別
除了適用民法、契約法的規定外,同時必須遵守工業產權法、技術轉讓法的有關規定,以及該國參加或締結的有關國際技術貿易的雙邊條約或多邊條約的有關規定。而國際貨物貿易主要適用民法、契約法、買賣法或對外貿易法以及該國四、國際技術轉讓法

概念

國際技術轉讓法是調整跨越國界有償技術轉讓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是國際貿易法的組成部分。它具有如下法律特點:
第一,它的主體是處於不同國家境內
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住所地、居住地或營業所所在地處於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進行的有償技術轉讓,都是超越國界的技術轉讓。
第二,客體是一種無形財產-技術知識和經驗的使用權,按其法律性質可分為三種:法律賦予獨占權的工業產權;具有保密性的專有技術;無保密性的普通技術。
第三,調整的對象是跨越國界的技術轉讓法律關係,性質屬於債權債務關係,它必須以雙方當事人的契約作為依據。

淵源

這是指調整國際技術轉讓關係的一系列法律規範的表現形式。而不是指某一調整國際技術轉讓關係的單行法規。它的淵源具有雙重性,具有國內淵源又具有國際淵源。它包括:
1.國內立法
2.法院判例
3.國際條約

基本內容

不論國際技術轉讓規範通過何種法律形式表現出來,作為國際技術轉讓法,就其總體來說,主要包括以下各項內容:
1.總則;
2.國際技術轉讓的方式和契約種類
3.國際技術轉讓契約的主要條款
4.禁止在國際技術轉讓契約中規定限制性商業條款,亦稱為“限制性條款”
5.國際技術轉讓契約的審批和管理
6.國際技術轉讓的稅收和外匯管理
7.違反契約的救濟手段和違法的後果
8.附則

契約

概念

是一方當事人跨越國界地將自己所有的技術或技術使用權轉讓給另一方當事人,並收取價款或使用費;另一方當事人取得技術或技術使用權,並支付價款或使用費,或者一方當事人跨越國界地以技術或技術勞務為另一方當事人完成一定工作任務,並收取報酬;另一方當事人接受技術勞動成果並支付報酬的書面協定。簡言之,國際技術轉讓契約就是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以轉讓技術為標的的協定,它有如下法律特點:
1.是雙務的、諾成的有償契約
2.契約雙方當事人分別處於不同的國家,契約的標的要跨越國界;
3.標的雖然是無形的技術知識,但這種技術知識的轉讓有時又和機器設備、原材料的交易結合起來進行;
4.由於契約的內容十分廣泛,轉讓方式又多種多樣,因此,國際技術轉讓契約在法律適用上更為複雜;
5.國際技術轉讓契約的履行期限比較長,涉及面也較寬,需要雙方。當事人長期密切合作,真誠配合。

轉讓契約

主要有兩大類:一類是工業產權技術,包括專利技術和商標;另一類是無工業產權的專有技術,與具有工業產權的專利技術有所不同。
1.工業產權的概念與法律特徵
工業產權是專利權和商標權的統稱,是一種財產權。然而,其本身具有不同於一般財產權的法律特徵:
第一,工業產權的保護對象是不占據空間又不具備一定特質形態的人類智力成果,是一種無形財產權。
第二,工業產權又是一種人身權,它與取得該項智力成果的創造人、發明人的人身不可分離,它既不能轉讓,也不能繼承。
第三,工業產權具有專有性,又稱獨占性、排他性、壟斷性,即工業產權所有人在法定的期限內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其許可而使用其所有的專利方法,製造其專利產品或使用其所有的商標;
第四,工業產權的法律保護則有嚴格的時間限制,保護期限屆滿或終止,法律將不再對其進行保護;
第五,工業產權具有嚴格的地域性,即依一國法律獲得的專利權和商標權,只有在該國境內得到承認並受該國法律的保護;如果要得到其他國家法律的確認和保護,則必須按有關國家的法律規定向指定主管機關辦理申請註冊手續;
第六,工業產權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專利技術是依照法律規定取得專利權的技術,
它有三種類型:發明專利技術、實用新型專利技術和外觀設計專利技術。同時專利技術具有嚴格的地域性。
商標是指商品生產者,經營者或服務項目提供者用以標明自己生產、加工或經營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項目,並使之與他人生產、加工或經營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項目相區別的一種專用的標誌。商標註冊人取得商標權後,可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契約,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
2.專有技術
是指一種在長期生產實踐中形成和積累起來的,為從事生產活動所必需的,從未公開過並可轉讓又未取得專利權保護的專門技術知識、工藝程式、經驗、設計和技能。
專有技術和專利技術無論是在法律上還是在技術範圍上都是不相同的。差異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專有技術是沒有取得工業產權保護的技術,但不等於說專有技術就不受法律保護。
(2)是不向社會公開的技術,它是一種以保密性為條件的事實上的獨占權;
(3)是依靠所有人自行保密的具有事實上的獨占權的技術和經驗;
(4)從總體技術水平上說,專有技術的範圍既廣又雜,缺乏規範性,總體技術水平比較低。

類型

國際技術轉讓的方式多種多樣,最基本的有兩種:一種是非商業性的技術轉讓,是無償的。另一種是商業性的技術轉讓,是通過商業交易按商業條件而進行的有償技術轉讓,國際上商業性的有償技術轉讓又有兩種主要方式:一是技術貿易,二是技術投資。
與國際技術轉讓方式的多樣性相適應,國際技術轉讓契約也是多種多樣的,各國法律對此有不同規定。
我國的國際技術轉讓契約分為5種:
(一)工業產權的轉讓或者許可契約(僅涉及商標權轉讓的契約除外);
(二)專有技術許可契約;
(三)技術服務契約;
(四)含工業產權的轉讓或者許可、專有技術許可或者技術服務任何一項內容的合作生產契約和合作設計契約;
(五)含工業產權的轉讓或者許可、專有技術許可或者技術服務任何一項內容的成套設備、生產線、關鍵設許可契約
國際許可契約

概念和種類

國際許可契約,一般稱為國際許可證協定。它是指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一方準許另一方使用自己所擁有的工業產權無形財產或專有技術的使用權,並收取使用費,而另一方獲得該項使用權並支付使用費的書面協定。
契約的主體是指這種契約的當事人,一般是不同國家的法人和自然人。契約的客體,主要有3種,即專利技術使用權、商標使用權和專有技術使用權,都具有“獨占性”,而且有一定的地域限制。根據供方授予使用權的大小以及受方在生產經營範圍和地域上所受到的限制,可以把國際許可契約分為以下幾種:
(一)獨占許可契約。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內,受方對受讓的技術享有獨占的使用權,供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規定的期限內都不得在該地域使用該種技術製造和銷售其產品。
(二)排他許可契約。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內,受方對受讓的技術享有排他的使用權,供方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在該地域再將該項技術轉讓給任何第三方使用,但供方自己仍然保留在該地域內使用該項技術製造和銷售其產品的權利。
(三)普通許可契約。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內,受方對受讓的技術享有使用權,同時,供方在該地域內不僅自己有權繼續使用該項技術,製造和銷售契約中規定的產品,而且還有權將該項技術的使用權轉讓給任何第三方,也叫做非獨占許可契約。
根據許可契約對受方是否有權把受讓的技術再行轉讓的規定,國際許可契約又可分為以下兩種:
(一)可轉讓許可契約。即受方從供方獲得的技術,除自己使用外,還有權在約
會的地域和期限內將全部技術或部分技術的使用權轉讓給任何第三方使用。
(二)不可轉讓許可契約,即在契約中規定不許受方再行轉讓其所獲得的技術的使用權。
此外,還有一種叫交換許可契約,即供方和受方以價值相當的技術,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互惠地交換技術的使用權和產品的銷售權。

主要條款

是指雙方當事人把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具體地落實到契約上的文字表示。國際許可契約通常應包含以下主要條款:

(一)序文

是契約必不可少的基本條款,它包括契約名稱、當事人的名稱和法定地址、簽約日期和地點以及鑒於條款等。

(二)關鍵性詞語定義條款

由於雙方當事人所在的國家不同,語言習慣和法律規定也不同,為了避免在履行契約過程中發生歧義,相互推卸責任,需要在契約中對所使用的一些關鍵性詞語的含義作出明確的規定,作為雙方當事人履行契約和解決契約爭議的依據。

(三)項目條款

是供方轉讓技術的範圍和內容,是契約的中心內容,包括供方許可受方使用的對象和提供技術的途徑,供方授予受方權利的範圍和契約區域等,從法律上來講,這些是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基本依據。

(四)契約的價格和支付方式

契約的價格是整個契約的核心,契約條款中的各項規定都是圍繞著價格而變化的,在國際許可契約中計價的方法通常有統包價格,提成價格和固定與提成相結合的價格3種形式。
契約中還應規定計價、支付使用的幣種和付款方式。

(五)技術資料交付和產品考核驗收條款

供方向受方交付契約約定的有關技術資料的質量和數量,如何進行檢查,交付的時間、地點、方式以及包裝要求;同時規定技術資料驗收的時間、地點以及交付的技術資料與契約規定不符時的處理 方法。
產品考核驗收,是指受方按供方提供的技術資料製造的產品,是否符合契約規定的產品技術性能指標,如不符合要求,可以提出補救辦法或索賠。

(六)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條款

對於提供技術服務的項目內容、任務、工作量、具體的專業、供方派遣人員的人數和級別、在受方服務的時間和驗收標準應在契約中規定清楚。
受方人員的培訓通常有兩種方式,一是將自己的人員派往供方的工廠等場所實習培訓;二是供方派有關技術人員到受方的契約工廠講授,指導實際操作,進行現場培訓。無論採用何種方式,在契約中,都應把人員培訓的目的、範圍、內容、方法、人數、專業、工種、時間、期限和實施的條件規定清楚。

(七)保證和索賠條款

保證條款就是契約中規定供方對其提供的技術及其所擁有的權利作出擔保的條款。技術保證包括對技術資料的保證,對契約產品性能的保證,和對技術服務和人員培訓的保證。如果這些條款未得到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受損害的一方有權向違約的一方索取損害賠償。所以,在契約中還應具體規定索賠條款。
權利保證條款是指為了保護受方的利益,供方應保證其所提供的專利技術是合法、有效的。供方保證自己是所提供技術的合法擁有者,或者保證自己有權轉讓或許可該項技術的使用權。

(八)保密條款

只適用於以轉讓專有技術使用權為內容的國際許可契約。在國際技術轉讓過程中,保密是雙方當事人的共同責任,不僅受方對供方提供的技術尚未公開的秘密部分,負有保密義務,而且供方對受方提供的契約工廠的有關情況等亦應承擔保密義務。在保密條款中應把雙方保密的範圍、措施和期限規定清楚。同時還應規定違約泄密的處理辦法。

(九)稅收條款

各國對技術轉讓所得如何納稅都在稅法中加以規定,一般都明確規定供方在受方(收入來源國)獲得技術轉讓使用費所
得(如提成費等),應按受方國家的稅法規定納稅。
在擬訂稅收條款時,首先要弄清本國稅法的具體規定,同時也要弄清對方國家的稅法和有關兩國間的稅收協定,以免因不了解稅收法規而不合理地增加契約價格。

(十)違約及其補救辦法條款

在國際許可契約簽訂之後,雙方當事人應依照契約的規定認真履行各自承擔的義務,如果一方當事人不按時履約或完全不履約,違約一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受損害一方當事人有權採取相應的法律救濟措施,如請求法院判令違約方履行約定的義務,提出損害賠償的要求,甚至終止契約。但是,在國際技術轉讓中,受方向供方索賠的

主要方式是罰款。

(十一)不可抗力條款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不可抗力事件的範圍;
2.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時應當採取什麼措施;
3.確定不可抗力事件所引起的法律後果;

(十二)爭議解決條款

在契約條款中應當規定發生爭議時的解決辦法。通常有四種:一是友好協商;二是第三方進行調解;三是提交仲裁機構仲裁;四是通過司法程式解決。契約中一般都訂有仲裁條款,包括:仲裁事項、仲裁地點、仲裁機構、仲裁程式規則、仲裁裁決的效力和仲裁費用的負擔等。

(十三)法律適用條款

(十四)契約的生效、有效期、終止及其他

主要規定了國際許可契約的簽訂日期和生效日期,契約應有效期限。契約期限屆滿時,是否可以適當予以延長。契約的終止的條件和終止後的處理兩方面內容同時應規定關於契約的文字問題和其不同文本的效力。與契約有關的附屬檔案,應寫明附屬檔案的數量,並規定契約正文和附屬檔案都是契約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服務契約

國際技術諮詢服務契約

契約的概念

是指一方當事人用自己的技術和勞務,跨越國界地為另一方當事人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或者跨越國界地派遣專家或以書面方式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諮詢意見,並收取報酬;另一方當事人接受工作成果或者取得諮詢意見並付給報酬的書面協定。
它具有如下法律特點:
(一)是雙務、有償、諾成的契約;
(二)契約規定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三)一個重要特點是,供方所提供的是某種技術性的勞務,這裡所指的“技術”是指既不具有工業產權的技術,又不具有保密性的技術,它是發明專利技術、實用新型專利技術、外觀設計專利技術和專有技術以外的普通技術。

契約的種類

根據供方提供諮詢服務內容的不同,各國法律把國際技術諮詢服務契約分為不同的種類。國際技術諮詢服務契約大體上可分為以下幾類:
(一)諮詢契約 一般可分為:
1.工程諮詢
2.管理諮詢
3.和技術諮詢
(二)承擔進行可行性研究,制訂計畫或方案,進行設計、製圖等技術服務項目的契約。
(三)提供技術情報和資料的契約
(四)擔任監理技師的契約
(五)技術培訓契約
我國法律規定國際技術諮詢服務契約為六類:
1.受方委託供方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或者工程設計的契約;
2.受方和供方合作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或者工程設計的契約;
3.雇用外國地質勘探隊或者工程隊提供技術服務的契約。諮詢的契約;
5.委託供方就產品設計的改進和質量控制提供服務或者諮詢的契約;
6.委託供方就企業管理提供服務或者諮詢的契約。

內容和條款

(一) 供方提供技術諮詢服務的清單;
(二) 工程師、專家的派遣;
(三) 人員培訓;
(四) 供方對完成技術諮詢服務項目的擔保和保證;
(五) 國際技術諮詢服務報酬的計算和支付;
(六) 與其它契約的關係;
(七) 驗收條款;
(八) 違約救濟和索賠條款、爭端解決條款、法律適用條款等

聯合國

聯合國守則談判會議自1978年10月至1985年6月舉行了6次會議。達成了協定。但是,在一些重要問題上,各方分歧深刻,意見嚴重對立,第6次會議最後以通過一項決議提請聯合國大會就進一步採取必要措施而告結束。其主要內容簡介如下:
一、序言 主要是申明制定行動守則的宗旨和目的;
二、定義和適用範圍;
三、目標和原則;
四、國家對技術轉讓交易的管制;
五、關於管制限制性商業條款問題;
六、當事各方的責任和義務;
七、對開發中國家的特殊待遇;
八、國際協作;
九、國際性體制機構
十、適用的法律和爭端的解決
開發中國家和已開發國家在關於守則的性質,適用範圍,國際性體制機構,適用的法律和爭端的解決等問題仍存在深刻的分歧,尚未達成協定。
《國際技術轉讓行動守則》一旦通過生效,將成為調整國際技術轉讓關係的基本法律準則。
4.委託供方就企業技術改造、生產工藝提供服務或者

英文解釋

Technology isone of element of productivity,in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y and tradecirculation,astangiblegoodsare referred to as hardware,technologyis calledsoftware.Technology includes thelawgives the exclusive right(monopoly)invention,utility model anddesign,with the confidentiality ofproprietary technology andneitherhas theexclusive rightsandconfidentialityofcommon technology orknown technology.
Internationaltechnology transferlegal relationship content isconcernedbecause theinternational transfer of technology,and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Namelydirection.The ownership or use right oftransfer oftechnology,technical servicesorto impart technical knowledge;heobtainedthe ownership or use right ofaccess totechnology,the results of technical services,technicalknowledge,andpays theprice,royalties orother remun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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