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重點學科實驗室

國防重點學科實驗室

國防重點學科實驗室是國家級重點實驗室,是國防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組織開展高水平國防科技自主創新研究、培養和凝聚高水平國防科技人才、進行學術交流與合作的基礎型實驗研究基地。國防重點學科實驗室由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解放軍總裝備部共同建設和管理。國防科技實驗室體系由國防科技國家實驗室、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國防重點學科實驗室三類實驗室構成,分別對應科技部的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基本介紹

管理辦法,立項申請書,

管理辦法

國防重點學科實驗室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國防重點學科實驗室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防重點學科實驗室是國防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組織開展高水平國防科技自主創新研究、培養和凝聚高水平國防科技人才、進行學術交流與合作的基礎型實驗研究基地。
第三條 國防科工委設立國防重點學科實驗室的目的是根據國防特色和新興學科發展需求,開展國防基礎科學和前沿技術領域的新原理、新方法、新技術研究,培養創新型人才,支撐國防重點學科的發展。
第四條 國防科工委根據國防科技工業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編制國防重點學科實驗室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受理各有關部門(單位)的立項申請,審核批准國防重點學科實驗室的設立、重組、合併和撤消。
第五條 國防重點學科實驗室(以下簡稱學科實驗室)主要依託國防科工委所屬高校、共建院校、教育部所屬高校以及軍隊院校建設。學科實驗室是相對獨立的科研實體,依託單位應落實學科實驗室建設經費,為學科實驗室提供必要的運行經費及其他配套條件和後勤保障。第二章 設立程式 第六條 申請設立學科實驗室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支撐學科原則上是國家重點學科,對於國防科技發展急需和緊缺的學科專業,可以是省部級重點學科;
(二)研究方向符合國防科技發展需求並具有明顯優勢和特色,在科研和人才培養方面有明確的近、中、遠期發展規劃;
(三)在所申報的研究領域內,已取得國內領先的研究成果,並具有潛在的國防套用價值;
(四)具有承擔高水平國防科研任務的能力和國家級國防重大基礎科研任務的潛力;
(五)在所申報的研究領域內,有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科研團隊的年齡和知識結構合理,有良好的科研作風和創新氛圍;
(六)具備開展研究工作所必需的場所和條件,具有完備的實驗室管理制度;
(七)是依託單位的科研實體,在科學研究、學術活動等方面具有相對獨立性;
(八)依託單位能夠為學科實驗室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後勤保障,保證學科實驗室的有效運行。
第七條 申請設立學科實驗室的單位,應向其主管部門(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單位)審查,對符合要求的,由申請單位填寫《國防重點學科實驗室立項申請書》,並由主管部門(單位)報送國防科工委。國防科工委所屬高校申請的,直接向國防科工委上報。
第八條 國防科工委組織專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立項申請書進行評審,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擇優批覆立項,批准其列入學科實驗室序列,正式投入運行。
第九條 主管部門應根據立項批覆,加強對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的指導,為學科實驗室發展提供良好環境。
第十條 依託單位應根據立項批覆,整合優勢科技資源,改善實驗室科研環境和條件,保證學科實驗室必要的科研用房和儀器設備,並在運行管理方面提供必要支持。
第十一條 學科實驗室應根據立項批覆,建設一支專業配置和年齡結構合理、具有創新活力的科研隊伍,加強發展戰略研究,編制發展規劃,確定發展目標,凝練研究方向,在已批覆的研究領域內積極承擔國防基礎性科研項目,開展探索性、創新性研究工作。
第十二條 學科實驗室如需變更名稱和調整研究方向,應在每個五年計畫的最後一年,經主管部門(單位)報國防科工委審核批准。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十三條 學科實驗室實行依託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
學科實驗室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由依託單位提名,報國防科工委批准。副主任由主任提名,依託單位批准聘任,並報主管部門(單位)備案。
第十四條 學科實驗室主任負責學科實驗室的科學研究、學術活動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學科實驗室主任應是本領域國內外知名的學術帶頭人,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組織管理能力,身體健康。實驗室主任每屆任期3年,連續聘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在任期內,原則上年齡不超過60周歲。
第十五條 學科實驗室應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科實驗室的學術指導機構,負責審議學科實驗室的重大學術活動、年度科研計畫和人才培養計畫,推動學科實驗室的學術交流。
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聽取實驗室主任關於學科實驗室工作的報告。
第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1名。學術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由實驗室主任提名、依託單位聘任,並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應由學術造詣高、在一線工作的國內外知名專家擔任,任期3年,連續聘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在任期內,原則上年齡不超過65歲。學術委員會主任不得由學科實驗室主任兼任。
第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本學科和相關學科的專家組成,一般不超過10人,依託單位的委員人數不得超過總數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學術委員不少於三分之一。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依託單位聘任,每屆任期3年。
第十九條 學科實驗室研究隊伍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固定人員應列入依託單位人員編制,由實驗室主任提名,依託單位聘任。流動人員由實驗室主任根據研究工作需要提出,報依託單位審核批准後聘任。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二十條 學科實驗室實行“開放、流動、合作、競爭”的運行機制。
第二十一條 學科實驗室應研究制定本實驗室的發展規劃,由主管部門(單位)初審後報國防科工委。
第二十二條 學科實驗室應積極承擔本領域國家級或省部級科研任務。依託單位應設立實驗室基金,支持學科實驗室開展創新性科研活動。
第二十三條 學科實驗室應積極開展國際、國內科研合作與學術交流。依託單位應創造條件吸引國內外優秀人才到學科實驗室開展研究工作。
第二十四條 學科實驗室應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固定人員與流動人員在學科實驗室完成的研究成果,應註明所在學科實驗室的名稱。在國外學習、進修、從事客座研究的學科實驗室固定人員,凡涉及實驗室工作及成果的,在發表的論文、專著上均應署學科實驗室名稱。專利申請及權屬、技術成果轉讓、獎勵申請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學科實驗室應建立年度總結報告和統計信息報表制度。每年3月底前由主管部門(單位)匯總後報國防科工委。
第二十六條 學科實驗室應嚴格經費核算制度,其正常的運行費用主要從所承擔的科研任務中解決。依託單位應優先支持實驗室重大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
第二十七條 依託單位應每年對學科實驗室工作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經主管部門(單位)報國防科工委。
第二十八條 國防科工委組織對學科實驗室的運行情況進行定期評估。評估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凡正式運行兩年以上的學科實驗室均應參加每四年一輪的評估。連續兩次不按規定參加評估的學科實驗室,國防科工委不再將其列入學科實驗室序列。
第二十九條 評估結果分優秀、合格、不合格三檔。對評估優秀、合格的學科實驗室,繼續保持其學科實驗室資格,國防科工委將結合國防學科發展規劃和投資政策,擇優給予支持。對評估不合格的學科實驗室,取消其學科實驗室資格。
第三十條 學科實驗室應加強學風建設和學術道德建設,努力營造嚴謹、求實、創新、和諧的學術氛圍,堅決抵制學術不正之風。
第三十一條 學科實驗室應當健全安全保密制度,加強安全保衛保密的管理,確保實驗和涉密信息的安全。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立項申請書

附屬檔案:國防重點學科實驗室立項申請書
附屬檔案
國防重點學科實驗室立項申請書(格式)
一、實驗室及其依託單位基本情況
實驗室名稱、學科分類、依託單位名稱、建設地點,依託單位隸屬關係、法人代表、單位總資產、單位固定資產原值和淨值。
二、需求背景
立項的必要性和依據,國內外該學科的最新進展、發展趨勢,國內相同(或相近)重點實驗室的基本情況及研究條件和實力。
三、實驗室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內容
四、實驗室現有研究工作的基礎、水平
國內外影響和地位;“十五”以來承擔的重大科研任務和取得的代表性科研成果;在推動學科發展、解決國防科技關鍵技術等方面的貢獻。
五、科研隊伍狀況及培養人才的能力
隊伍規模和結構的總體情況,現任實驗室主任和學術帶頭人的簡介及其代表性成果,研究團隊的建設,研究生培養情況。
六、已具備的科研條件
科研用房、儀器設備、配套設施。
七、開放合作與運行管理情況
開放合作、日常運行管理、人員聘用及流動、儀器設備管理與使用。
八、發展規劃、預期目標與水平
從研究內容、科研條件、人才隊伍、開放合作與運行管理等方面闡述。
九、專家意見
十、依託單位意見
十一、主管部門意見
附屬檔案1. 實驗室現有固定人員名單(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職稱、研究方向或專業等)
附屬檔案2. 實驗室主要儀器設備清單
附屬檔案3. 實驗室近5年來承擔的重要科研項目清單
附屬檔案4. 實驗室近5年來獲得的重要獎項清單
附屬檔案5. 實驗室近5年來取得的重要學術專著、論文、發明專利等科研成果清單(其中專著不超過10部,論文不超過3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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