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電子申報軟體推行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電子申報軟體推行有關問題的通知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電子信息採集系統(以下簡稱“增值稅電子申報軟體”)第一次軟體測試工作已結束,測試合格軟體及企業名單總局也已公布,目前各地正在按要求開展軟體推廣工作。近期,部分地區反映,在軟體推廣過程中發現有些測試合格的軟體開發公司被其他單位兼併或與其他單位重組,兼併重組後的企業與總局公布的測試合格企業名單不一致,也有部分企業出資購買測試合格企業開發的增值稅電子申報軟體,問這些企業能否作為軟體測試合格企業對待,這些企業擁有的測試合格的電子申報軟體能否在各地推廣使用。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2003]943號
【發布日期】2003-08-08
【生效日期】2003-08-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電子申報軟體推行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3]943號)

2003-8-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電子信息採集系統(以下簡稱“增值稅電子申報軟體”)第一次軟體測試工作已結束,測試合格軟體及企業名單總局也已公布,目前各地正在按要求開展軟體推廣工作。近期,部分地區反映,在軟體推廣過程中發現有些測試合格的軟體開發公司被其他單位兼併或與其他單位重組,兼併重組後的企業與總局公布的測試合格企業名單不一致,也有部分企業出資購買測試合格企業開發的增值稅電子申報軟體,問這些企業能否作為軟體測試合格企業對待,這些企業擁有的測試合格的電子申報軟體能否在各地推廣使用。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測試合格軟體開發單位被其他單位兼併或與其他單位重組,兼併、重組後的企業可視同為測試合格企業,但此類企業必須將兼併、重組的相關協定檔案報軟體當地推廣套用地區省級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報總局備案。
二、出資或以其他方式購買測試合格軟體企業開發的增值稅電子申報軟體著作權的單位,必須向軟體當地推廣套用地區省級稅務機關出具規範的軟體著作權轉讓契約,經省級稅務機關審核同意並報總局備案後,其購買的測試合格軟體可在當地推廣使用。
三、各地稅務機關應按照上述要求,認真做好監督檢查工作,一旦發現企業存在弄虛作假的行為,應立即取消其增值稅電子申報軟體的推廣資格,並及時報告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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