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社會科學基金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

1986年,經國務院批准設立國家社會科學基金(英文:The National Social Science Fund of China,簡稱:國家社科基金)。1986年10月27日,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小組會議通過《國家社會科學基金暫行條例》。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現由全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辦公室負責管理。全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辦公室是全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社會科學基金
  • 外文名:The National Social Science Fund of China
  • 建立時間:1986年
  • 管理單位:全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辦公室
組織概況,發展概況,管理辦法,鑑定費,基金情況,

組織概況

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均設有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和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與1986年設立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一樣,是我國在科學研究領域支持基礎研究的主渠道,面向全國,重點資助具有良好研究條件、研究實力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中的研究人員。
國家社科基金設有馬克思主義·科學社會主義、黨史·黨建、哲學、理論經濟、套用經濟、政治學、社會學、法學、國際問題研究、中國歷史、世界歷史、考古學、民族問題研究、宗教學、中國文學、外國文學、語言學、新聞學與傳播學、圖書館·情報與文獻學、人口學、統計學、體育學、管理學等23個學科規劃評審小組以及教育學、藝術學、軍事學三個單列學科,已形成包括重大項目、年度項目、特別委託項目、後期資助項目、西部項目、中華學術外譯項目等六個類別的立項資助體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還注重扶植青年社科研究工作者和邊遠、民族地區的社會科學研究。

發展概況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設立以來,在黨中央的高度重視下,在有關方面的大力支持下,基金總量不斷增加,覆蓋面和影響力不斷擴大,學科設定和項目設定不斷拓展,項目管理制度日益完善,推出了一大批有深度、有分量的研究成果,培養了一大批功底紮實、銳意進取的學科帶頭人,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的導向性、權威性和示範性作用越來越明顯。
據統計,基金總量從設立之初的每年500萬元增加到2010年的6億元,年度項目申報數量從每年不到3000項增加到27171項資助課題,從每年不到500項增加到2010年的2285項,學科組評審專家從1992年的200人增加到800多人,同行評議專家達到15000多人。
國家社科基金自設立後已累計投入26.5億元資助各類項目24283個,推出研究成果45000多項,其中有3500多項成果獲得省部級以上獎勵。特別是黨的十六大以來,許多成果被納入黨和國家的有關決策,僅近三年中央領導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對《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成果要報》做出批示就有300多件。總的來看,國家社科基金為推動哲學社會科學繁榮發展、鞏固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作出了積極貢獻。
隨著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和經費大幅增加,社科基金管理的任務越來越重,要求越來越高,責任越來越大,必須適應新形勢新任務,按照“堅持正確導向,突出國家水準,講究科學管理,服務專家學者”的要求,抓住機遇,改革創新,努力提高國家社科基金管理工作科學化水平,確保基金大幅增長後管理和使用效益同時提高,發揮好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的導向性、權威性、示範性作用。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形勢,使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下稱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的管理更加科學化、規範化,促進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多出優秀成果,多出優秀人才,總結多年管理工作的經驗,結合新的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的管理,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貫徹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的要求,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積極探索、努力遵循社會科學發展規律,更好地為黨和政府決策服務,為兩個文明建設服務,促進我國哲學社會科學繁榮健康發展。
第三條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面向全國,公平競爭,擇優立項。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下稱國家社科基金)要注意扶植青年社科研究工作者和邊遠、民族地區的社會科學研究。
第四條 在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下稱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實行三級管理體制。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下稱全國社科規劃辦)全面負責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的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下稱省社科規劃辦)和在京委託管理機構,受全國社科規劃辦的委託,管理本地區和本系統的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在上級管理機構的指導下,具體負責管理本單位的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各級管理機構要各負其責,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和選題
第五條 國家社科基金研究課題的選題,主要以發布國家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五年規劃要點和年度課題指南的方式進行。規劃要點發布時間在規划起始年的第二季度;年度課題指南發布時間在上一年的第四季度。規劃要點和年度課題指南的制定,由全國社科規劃辦首先向有關部門廣泛徵集研究課題,並委託各學科規劃評審組提出建議,經全國社科規劃辦匯總整理,報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審定。
第六條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的選題,要以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重大理論問題和實踐問題作為主攻方向,積極探索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政治、文化的發展規律,注重基礎研究、新興邊緣交叉學科和跨學科綜合研究,積極推進理論創新,支持具有重大價值的歷史文化遺產的搶救和整理工作。
第七條 國家社科基金設立重點項目、一般項目和青年項目,每年評審一次。成果形式為研究報告、論文、專著等,研究報告、論文的完成時限一般為1年,專著一般為2—3年。除重要的基礎研究外,鼓勵以研究報告、論文為項目的最終成果形式。
第八條 少數重要研究課題,以國家社科基金特別委託項目的方式,經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負責人審定,單獨立項,委託研究。
第九條 國家社科基金設立自籌經費項目,其選題、申報和評審辦法與資助項目的要求相同,立項數量視當年申報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章  申報和評審
第十條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自年度課題指南發布之日起開始受理申報,期限一般為三個月。
第十一條 申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者應符合以下條件:
1. 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權,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和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 申請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應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相當於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申請重點項目,必須是完成過省、部級以上社科研究項目的項目負責人。
3. 申請人必須真正承擔和負責組織、指導項目的實施;不能從事實質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請。
4. 申請人當年只能申報一個項目,過去負責的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已結項。
5. 申請青年項目者(包括課題組成員)年齡不得超過39周歲(以申報截止日期為準),不具備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須由兩名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同行專家推薦。
6. 申請自籌經費項目,須有出資單位的經費資助證明。
第十二條 申請人可由所在單位向所在省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託管理機構索取(或從全國社科規劃辦信息網站下載)《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申請書》及有關材料,並根據課題指南和申請書的要求認真填寫,按規定時間送所在單位審核。
項目申請人所在單位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進行審查,簽署意見,並承諾提供研究條件和承擔項目的管理任務及信譽保證。在申報期內,將本單位審查合格的申請書統一送交省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託管理機構審核。
省社科規劃辦和在京委託管理機構負責審核申請書和申請人所在單位意見,並簽署意見,按有關規定上報全國社科規劃辦。
省社科規劃辦和在京委託管理機構按規定的標準,收取評審費。
第十三條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實行同行專家評審制。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評審設立專家庫,按學科劃分為學科評審組,屆時抽取一定數量的成員參加會議評審。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評審專家由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聘任,聘期一般為五年,每年可視需要作部分調整。
第十四條 全國社科規劃辦在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的評審。
1. 資格審查。按本辦法第三章第十一條各項內容進行複查,合格者,進入初評。
2. 初評。將《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申請書》分送若干名同行專家評審。專家依據統一制定的評估指標體系寫出評審意見並評分,在規定時限內返回評審意見。全國社科規劃辦按評審意見和分值擇優選出擬立項數三倍的申請書,提供會議評審。
3. 會議評審。進入會議評審的申請書,先由學科評審小組篩選提出建議立項名單,然後在該學科評審組全體會議上介紹情況,進行充分討論,最後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產生擬立項項目。
學科評審組成員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進行評審和表決,出席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過。
對擬立項項目,由主審專家簽署建議立項意見,學科評審組提出資助經費建議,最後由學科評審組正副組長簽署意見,交全國社科規劃辦。
4. 覆核審批。全國社科規劃辦對會議評審結果進行覆核,報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五條 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對擬立項項目及資助金額行使最終審批權。批准立項的,由全國社科規劃辦向項目負責人發出《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立項通知書》。立項時間從當年7月1日算起。
第十六條 為保證評審的公正性,評審專家和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評審紀律:
1. 初評階段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詢或透露課題論證的相關背景材料。
2. 評審專家本人申請本年度項目者,不得參加本年度項目評審工作;工作人員(含學科秘書)申請本年度項目者,不得參加會議評審階段的工作。
3. 不得索取和收受禮金或禮品。
違反以上紀律者,嚴肅處理。
第四章  經費的管理與使用
第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接到立項通知後,填寫回執,按批准的資助金額編制開支計畫,在一個月內寄回全國社科規劃辦,無特殊情況,逾期視為自動放棄,不再辦理撥款手續。
全國社科規劃辦接到列有開支計畫的回執後,將項目經費撥到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的銀行帳戶,由所在單位統一管理。項目經費不分撥給項目研究成員個人。
第十八條 項目資助經費一次核定,分期撥付,包乾使用,超支不補。特別委託項目、重點項目一般撥款三次,立項當年以回執為憑,撥付資助經費的40%,次年以檢查合格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年度檢查表》為憑撥付30%,其餘30%為預留經費。一般項目和青年項目一般撥款二次,立項當年以回執為憑,撥付資助經費的70%,其餘30%為預留經費。預留經費在項目驗收結項後撥付,未通過驗收結項的,不予撥付。
第十九條 項目負責人在本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按計畫自主支配項目經費。項目資助經費的使用範圍主要包括:
1. 管理費:指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提取的管理費(特別委託項目和重點項目每項2000元,一般項目和青年項目每項1500元,不得超額提取和重複提取)。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分配管理費的比例可為3:2。
2. 資料費:指開展項目研究所需的資料收集、 複印、翻拍、翻譯等費用,以及必要的圖書購置費等。
3. 調研差旅費:指為完成項目研究工作而進行的國內調研活動開支的差旅費,其標準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港、澳、台的調研差旅費須經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批。與課題有直接關係,確需赴國外調研的差旅費,須經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批。
4. 小型會議費:指圍繞項目研究舉行的小型研討會的經費開支。
5. 計算機及其輔助設備購置和使用費:因項目研究確需使用計算機,而項目負責人又確無計算機或其所在單位沒有配置或無法提供計算機的,經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批准後,可以購買一台計算機,其所有權歸所在單位。計算機使用費指上機費、錄入費以及用於項目研究的資料查詢、信息交流等上網費和軟體費用等。
6. 諮詢費:指為開展項目研究而進行的問卷、專家諮詢等支出的費用,提取額一般不得超過項目資助經費的8%。
7. 印刷費:指項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費、列印費和謄寫費等。
第二十條 成果鑑定費(包括鑑定專家勞務費、鑑定材料郵寄費等)由全國社科規劃辦撥付。根據本辦法第三十四條分級鑑定辦法,重點項目最終成果的鑑定專家勞務費由全國社科規劃辦核定撥付;一般項目、青年項目的成果鑑定費由全國社科規劃辦委託省社科規劃辦、在京委託管理機構撥付。每位鑑定專家的勞務費根據最終成果形式和字數掌握在300—800元。
第二十一條 項目研究成果通過驗收後,其資助經費結餘(包括預留經費)可用於項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補助。其餘部分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繼續用於開展其他社會科學研究工作。在同等條件下,原項目負責人有優先使用權。
第二十二條 項目進行過程中,凡有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項目重要事項變更者,暫停撥款。審批同意後,恢復撥款。
第二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因工作調動等原因更換科研管理部門及財務管理部門,須經調出、調入單位和省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託管理機構同意並簽署意見,報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批。
第二十四條 對因項目負責人出國、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研究的項目,停止撥款,並追回已撥經費的剩餘部分;對按本辦法第三十二條予以撤銷的項目,追回已撥經費。
第二十五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應會同所在單位財務部門清理歷年收支帳目,如實編制《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結項審批書》(下稱《結項審批書》)中的經費決算表,接受管理部門檢查。
第二十六條 自籌經費項目的經費籌集、使用和管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財務制度及本管理辦法的規定。自籌經費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管理。
第二十七條 項目資助經費的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省社科規劃辦和在京委託管理機構受全國社科規劃辦委託,對管理範圍內項目資助經費的使用行使監督、檢查和指導職責;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對項目資助經費實施具體管理,按財務制度要求,對項目資助經費的預算、決算和開支情況進行審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財務部門應妥善保存項目資助經費帳目和單據,以備上級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審計。
對於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地方和部門可給予配套資金予以支持。
第五章 項目的中期管理
第二十八條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實行年度檢查制度,檢查項目的進度、質量和經費使用情況。
全國社科規劃辦負責國家社科基金特別委託項目和重點項目的年度檢查,每年3-4月下發《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年度檢查表》,檢查結果與經費續撥款掛鈎。項目負責人須認真填寫項目年度檢查表,經省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託管理機構審核,報全國社科規劃辦檢查。全國社科規劃辦對進展正常、經費按規定使用的項目,按時撥付經費。對不按規定報送《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年度檢查表》或經檢查不合格的,暫緩撥付經費,嚴重違規的要予以追究。
省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託管理機構負責一般項目、青年項目和自籌經費項目的年度檢查。在檢查的基礎上,對當年在研項目的進展情況和已完成項目的情況撰寫年度檢查報告,填寫《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執行情況統計表》,於當年12月31日前送全國社科規劃辦。
全國社科規劃辦匯總項目年度檢查情況向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報告。
第二十九條 為促進項目正常進行,按時間高質量完成研究任務,項目負責人和各級管理部門要各負其責,共同做好項目中期管理。
項目負責人要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和管理部門的要求做好項目自我管理,組織課題組成員按計畫進度和質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務。
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要將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納入本單位的科研工作計畫,加強項目的跟蹤管理,重點做好年度檢查工作。要建章立制,嚴格執行,促進課題組按時間高質量完成研究任務。
省社科規劃辦和在京委託管理機構對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的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督促和指導。
全國社科規劃辦對項目執行情況、經費使用情況和各地各單位管理情況進行抽查;通報項目執行情況,組織交流管理經驗。
第三十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須由項目負責人提交書面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省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託管理機構審核,報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批:
1. 變更項目負責人;
2. 改變項目名稱;
3. 改變最終成果形式;
4. 研究內容有重大調整;
5. 變更項目管理單位;
6. 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 項目執行過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問題;
8. 中止項目協定;
9. 撤銷項目;
10.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
第三十一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須由項目負責人提交書面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報省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託管理機構審批:
1. 變更或增補課題組成員;
2. 延期不超過一年;
3. 其他非重要事項的變更。
第三十二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全國社科規劃辦撤銷項目:
1. 研究成果有嚴重政治問題;
2. 研究成果學術質量低劣;
3. 第一次鑑定未能通過,經修改後重新鑑定,仍未能通過;
4. 剽竊他人成果;
5. 與批准的課題設計嚴重不符;
6. 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請,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7. 嚴重違反財務制度,被撤銷項目的項目負責人三年內不得申請新項目。
第六章 成果鑑定、驗收和結項
第三十三條 為科學地評估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研究成果的質量,項目最終成果須進行鑑定,通過鑑定後予以驗收結項。重點項目和其他項目中政治性、政策性強的最終成果一般須經鑑定結項後,方可出版。
第三十四條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最終成果的鑑定一般應採用聘請同行專家通訊鑑定的方式。全國社科規劃辦負責組織重點項目的最終成果鑑定;省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託管理機構受全國社科規劃辦委託組織一般項目、青年項目和自籌經費項目的最終成果鑑定。
第三十五條 通訊鑑定專家的選定:
1. 全國社科規劃辦、省社科規劃辦和在京委託管理機構分別建立相應的通訊鑑定專家庫,組織鑑定時隨機挑選。通訊鑑定專家一般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相當於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思想作風正派、有較高學術水平。
2. 每個項目的通訊鑑定專家須選定5人。
3. 課題組成員不能擔任本項目的鑑定專家,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參與鑑定的專家人數不能超過2人。
4. 課題組不能參與選擇本項目的鑑定專家,也不能參與鑑定的具體事務。
5. 鑑定組織者須對鑑定專家的人選、鑑定過程中的具體內容嚴格保密。
第三十六條 成果鑑定程式:
1. 項目研究工作完成後,項目負責人通過本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向省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託管理機構索取並填寫《結項審批書》,經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審核(重點項目還須經省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託管理機構審核)合格後,連同5套最終成果報送鑑定組織者。
2. 鑑定組織者對《結項審批書》和最終成果進行審查,最終成果須符合批准的設計內容和形式,審查合格後,將最終成果和《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通訊鑑定表》(下稱《通訊鑑定表》)寄送鑑定專家進行通訊鑑定。
3. 負責通訊鑑定的專家在認真通讀最終成果的基礎上,在《通訊鑑定表》上寫出文字評語,提出成果等級建議,依照評估指標體系設定的指標量化計分。
4. 鑑定專家將《通訊鑑定表》和項目成果等材料及時返回鑑定組織者。鑑定的時間,專著類成果一般不超過2個月,研究報告、論文類成果一般不超過1個半月。
5. 鑑定組織者匯總鑑定意見,計算分值,確定成果等級,並根據5名鑑定專家的多數意見確定是否通過鑑定。成果評為一、二級和平均60分以上者為通過,三級和59分以下者為未通過。
6. 鑑定組織者要及時將鑑定結論通知課題組及所在單位。鑑定未能通過的,允許課題組在一年內對成果進行修改,並重新申請鑑定,重新鑑定仍不能通過的,按撤項處理。
第三十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於鑑定:
1. 獲得省部級評獎二等以上獎勵的;
2.提出的理論觀點、政策建議等被省部級以上黨政領導機關完整採納吸收的;
3. 涉及黨和國家機密不宜公開,而質量已得到有關部門認可的。
屬於上述情況者,仍須填寫《結項審批書》,註明免於鑑定的理由,並附有關證明材料,連同最終成果上報。
第三十八條 最終成果鑑定通過後,由全國社科規劃辦負責辦理驗收結項。驗收結項材料應包括:一份《結項審批書》原件,五份《通訊鑑定表》原件或免於鑑定的證明材料,三套最終成果(專著列印稿可1套,待正式出版後補送3套)。驗收合格的,全國社科規劃辦發給《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結項證書》。
第三十九條 驗收合格的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最終成果,在正式出版或向有關領導、決策部門報送時,應在醒目位置標明“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字樣,作為參加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成果評獎的條件之一。
第七章 成果宣傳、出版與評獎
第四十條 各級社科規劃辦、各課題組和課題組所在單位,應採取各種積極措施加強對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研究成果的宣傳、推廣和轉化,充分發揮其在黨和政府決策、兩個文明建設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條 建立相對穩定的成果宣傳推廣渠道,充分利用刊物、報紙、網站、廣播電視等媒體,逐漸形成機制。具有重要套用價值、重要學術意義的最終研究成果或階段性成果要及時摘報全國社科規劃辦和有關領導機關,或向社會廣泛宣傳。
第四十二條 各級社會科學研究管理部門,應採取各種積極措施,資助或協助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優秀成果的出版。
第四十三條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每五年舉行一次優秀成果評獎活動。辦法另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教育學、藝術學和軍事學三個單列學科的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管理辦法參照本辦法並根據各自學科的實際情況,由三個單列學科規劃領導小組分別制定,報送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審批。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解釋權和修改權屬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以往其他暫行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符的,均以本辦法為準。

鑑定費

自2001年7月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一般項目和青年項目實行通訊鑑定以來,項目鑑定費撥付辦法一直按照全國社科規劃辦《關於認真做好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和青年項目最終成果通訊鑑定工作的通知》(社科規劃辦通字[2001]2號)、《關於2001年鑑定費核定和撥付的說明》及《關於2001年鑑定費核定和撥付的補充說明》的規定執行,即各地社科規劃辦和在京委託管理機構每年兩次向全國社科規劃辦報送擬鑑定項目及鑑定執行情況,全國社科規劃辦據此核定並撥付項目鑑定費。為貫徹《關於加強和改進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成果鑑定結項工作的意見》(社科規劃辦通字[2004]2號),使今後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通訊鑑定費的撥付更加準確、規範,從2004年開始,對原鑑定費撥付辦法做如下改進:
1. 鑑定費由事先撥付改為事後撥付,即待鑑定結項材料報送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查後再撥付鑑定費。
鑑定費包括鑑定專家勞務費和鑑定辦公費。鑑定專家勞務費發放標準根據最終成果的形式和字數,每個專家300至800元。鑑定辦公費是指鑑定組織者組織鑑定時產生的費用,每個項目500元。
2. 全國社科規劃辦根據結項的最終成果形式和字數等內容,按照鑑定費發放標準核定項目鑑定費數額並下撥(各地不再填報《擬鑑定項目統計表》)。各地社科規劃辦和在京委託管理機構收到鑑定費匯款後,應將勞務費及時如數發給鑑定專家。如提前墊付,應按照全國社科規劃辦規定的鑑定勞務費發放標準執行。
3. 最終成果經全國社科規劃辦批准進行第二次鑑定的項目鑑定費,從該項目預留款中扣除。
4. 國家社科基金自籌經費項目鑑定費(鑑定專家勞務費和鑑定辦公費)由課題組自行籌集。
5. 鑑定費由全國社科規劃辦統一撥付,項目鑑定組織者不得要求課題組支付鑑定費。
6. 各地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託管理機構於每年年底向全國社科規劃辦報送鑑定執行情況統計表(見附表,可在全國社科規劃辦網站下載)。
7. 全國社科規劃辦將不定期對各地鑑定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同時在全國社科規劃辦網站上開設欄目,接受專家的查詢和監督。如發現有不認真履行鑑定職責和鑑定組織職責的情況,全國社科規劃辦將視情節輕重,扣除或扣留鑑定專家勞務費和鑑定辦公費。
為保證鑑定費撥款工作順利進行,省(區、市)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託管理機構賬戶如更改,請及時通知全國社科規劃辦基金處。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成果鑑定勞務費發放標準
根據近年來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成果鑑定實際情況,我辦對現行鑑定專家勞務費發放標準進行了適當上調。新標準如下:
一、專著類(含考古發掘報告)成果
1、15萬字以下(含15萬字)為800元
2、15萬字以上至25萬字(含25萬字)為900元
3、25萬字以上至40萬字(含40萬字)為1000元
4、40萬字以上至60萬字(含60萬字)為1100元
5、60萬字以上至80萬字(含80萬字)為1200元
6、80萬字以上為 1300元
二、研究報告、論文類成果
1、10萬字以下(含10萬字)為700元
2、10萬字以上至20萬字(含20萬字)為800元
3、20萬字以上至40萬字(含40萬字)為900元
4、40萬字以上為1000元
新標準自2010年2月1日起開始執行。

基金情況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主要來源於國家財政撥款。“八五”以來歷年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增長情況如下:
基金單位:萬元
年 度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基金額
1300
1400
1600
2000
2250
年 度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基金額
2350
2500
2650
3800
4950
年 度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基金額
6000
10000
10000
12500
17400
年 度
2006
2007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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