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管理辦法(試行)
  • 附    2:建設規劃和技術報告編制指南
  • 經濟發展指標:工業增加值增長率。
  • 附    1:申請材料內容和要求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商務部科學技術部通知,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申報和創建,第三章管理和命名,第四章附則,附1,附2,附3,附4,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商務部科學技術部通知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商務部 科學技術部關於印發《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環發〔2007〕1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保局(廳)、商務主管部門和科技廳(科委、科技局),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為規範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申報、創建、管理、命名和驗收工作,國家環保總局、商務部和科學技術部組織制訂了《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附屬檔案: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管理辦法(試行)
環保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日
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循環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22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促進節能減排工作的全面和深入開展,規範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創建工作,根據國家環保總局、商務部、科學技術部《關於開展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建設工作的通知》(環發〔2007〕5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以下簡稱"園區"),是指依據循環經濟理念、工業生態學原理和清潔生產要求而設計創建的新型工業園區。通過園區的創建,可加快實現工業園區的生態化改造,促進我國工業粗放型增長方式的轉變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從根本上緩解環境污染的壓力。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創建園區的申報、驗收和管理。
省級開發區、工業集中區以及大型企業為核心的工業聚集區域創建園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國家環保總局、商務部和科學技術部成立園區建設協調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下設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國家環保總局科技標準司,成員由國家環保總局科技標準司、商務部外資司和科學技術部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司工作人員組成。領導小組負責園區的審核、命名和綜合協調工作,辦公室負責園區建設的日常工作。各級環保、商務、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按其職責分工,負責園區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報和創建

第五條 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向領導小組提出創建申請。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向領導小組提出創建申請。其他類型園區經省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向領導小組提出創建申請。辦公室受理上報的申請材料,申請材料要求見附一。
第六條 園區創建申報條件:
(一)園區建設得到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
(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建設符合商務部相關管理要求,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建設符合科學技術部相關管理要求。
(三)園區具有一定建設基礎,建設中採取了有利於物質減量、循環利用和改善環境質量的措施,具有一定的生態工業雛形。
(四)國家和地方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制度及各項環境保護政策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近三年內未發生重大污染事故;園區內所有企業排放的各類污染物穩定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五)園區所在區域已完成或正在計畫進行區域環境影響評價,園區按照ISO14001的要求已建立或正在計畫建立環境管理體系。
第七條 經辦公室審查同意,園區應組織編制《XX生態工業園區建設規劃》(以下簡稱"建設規劃")和相應的《XX生態工業園區建設技術報告》(以下簡稱"技術報告")。建設規劃和技術報告參照《建設規劃和技術報告編制指南》編寫,見附二。建設規劃和技術報告完成送審稿後,按程式提交辦公室進行審核。
第八條 辦公室組織專家對建設規劃和技術報告進行審核。
審核分預審核和正式審核兩個階段。
第九條 預審核採用專家打分制,重點審查建設規劃和技術報告是否存在原則性錯誤和重大問題、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法規、有無重大漏項、是否符合生態工業一般原理、是否有與園區建設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政策保障措施。辦公室綜合專家意見,決定是否組織專家論證會。未通過預審核的建設規劃和技術報告,可由園區組織編制單位根據預審意見對建設規劃和技術報告進行調整和完善,調整完成後重新提交辦公室。
第十條 建設規劃和技術報告(送審稿)通過預審核後,辦公室組織專家論證會對其進行正式論證。專家論證會的論證重點是:園區建設的意義、建設條件是否成熟、建設目標是否明確和合理可行、建設內容是否符合生態工業要求、是否有可行的項目、是否提出有效的保障措施等。建設規劃和技術報告通過專家論證後,按程式向辦公室報送正式的報批稿。未通過論證的建設規劃和技術報告,可由園區組織修改,交由辦公室按照第八、九、十條的規定,重新進行審核。
第十一條 園區建設規劃和技術報告通過論證後,國家環保總局、商務部和科學技術部共同批准其建設。

第三章管理和命名

第十二條 園區建設單位根據專家論證會通過的建設規劃和技術報告進行園區建設。
園區建設過程中,若需對建設項目作重大調整,園區應組織專家論證,並報辦公室備案。
園區應每年11月底向辦公室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工作報告主要包括園區建設的總體進展、重點項目的落實情況、獲得的社會、經濟和環境效益、總結的經驗、存在的問題、必要的調整及其說明和下一步工作重點等。
第十三條 園區建設應結合建設規劃和生態工業園區標準《行業類生態工業園區標準(試行)》(HJ/T 273-2006)、《綜合類生態工業園區標準(試行)》(HJ/T 274-2006)、《靜脈產業類生態工業園區標準(試行)》(HJ/T 275-2006)進行自我評估,達到建設規劃階段目標和標準要求的,由園區提出申請,辦公室組織有關人員組成考核組,對該園區的創建工作進行考核驗收,提出考核驗收意見並反饋給園區。
考核驗收組織形式、考核組人員組成、考核驗收程式、考核內容等要求參見《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建設考核驗收規則》(附三)。
第十四條 為體現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對通過考核驗收的園區,領導小組將在有關政府網站、《中國環境報》等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15天,同時公開舉報電話和信箱,接收來自公眾的監督意見和反映的情況。
領導小組將公示期間收到的舉報轉交相關部門查實、查處或責令園區進行整改。有關部門將查處意見或整改情況以正式檔案形式報送領導小組,並及時向民眾通報對舉報問題的處理結果。
第十五條 命名。對通過審議的園區,由國家環保總局、商務部和科學技術部共同發文,正式命名該園區為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
第十六條 領導小組適時組織對園區的調研和抽查,指導園區工作。對出現以下情況的園區,領導小組責成其改正:
(一)園區建設機構不健全,管理不善,不能及時報告園區發展動態。
(二)園區中的企業違反國家環境保護法規,污染物排放不達標,未能完成國家或地方政府下達的節能減排指標或總量控制目標。
(三)園區中的主要企業經濟、生態環境及社會等效益差,並直接影響到園區的可持續發展。
(四)未按園區規劃的要求和目標推進園區的建設,園區建設項目作重大調整未及時報告。
(五)園區出現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態破壞事件。
(六)園區未完成所在轄區環境管理目標。
第十七條 領導小組每3年對已命名的園區進行一次園區建設績效評估。評估不合格的園區,將予以通報批評並限期整改,對整改達不到要求的園區予以取消命名。
建設績效評估的組織形式、評估程式,評估內容等要求參見《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建設績效評估規則》(附四)。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環保總局、商務部和科學技術部負責解釋。
附1:申請材料內容和要求
附2: 建設規劃和技術報告編制指南
附3: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建設考核驗收規則
附4: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建設績效評估規則

附1

申請材料內容和要求
報送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申報材料包括:
(一)申請報告
園區建設單位編寫的申請創建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的報告,內容包括:生態工業園區建設單位基本情況(包括建設區域、產業規模、主導產業等)、創建意義、基本思路、基礎條件、預期目標、建設內容及進度安排等。
(二)區域環境影響評價完成情況證明
提交區域環境影響評價的批覆意見或契約書(如果正在進行)。
(三)環境管理體系建設情況證明
提交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或契約書(如果正在進行)。
(四)園區環境績效證明
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證明檔案。主要內容包括:一是證明園區近三年有效地貫徹執行了國家和地方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制度及各項政策,近三年內未發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態破壞事件。二是證明該園區環境質量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環境功能區環境質量標準,園區內企業污染物達標排放,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超過總量控制指標,以及污染控制程度、環境管理體系完善程度等方面符合生態工業園區創建的基本要求。
環境績效證明還應包括對園區環境績效進行進一步說明的材料,主要包括:園區提出創建申請之前三年內編制的區域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近三年的園區環境質量報告書;重點污染源、環境質量監督性監測報告;其他能夠說明園區環境績效符合生態工業園區創建基本要求的材料。

附2

建設規劃和技術報告編制指南
(一)建設規劃和技術報告編制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1、指導思想
從可持續發展的高度,結合節能減排的要求,將發展生態工業與發揮區域比較優勢、提高市場競爭力相結合,與發展高新技術、提高經濟成長質量相結合,與區域改造和產業結構調整相結合,與生態保護和區域環境綜合整治相結合。
2、基本原則
(1) 與自然和諧共存原則:園區應與區域自然生態系統相結合,保持儘可能多的生態功能。對於現有工業園區,按照可持續發展的要求進行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大幅度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污染物產生和對環境的壓力。新建園區的選址應充分考慮當地的生態環境容量,調整列入生態敏感區的工業企業,最大限度地降低園區對局地景觀和水文背景、區域生態系統以及對全球環境造成的影響。
(2)生態效率原則:在園區布局、基礎設施、建築物構造和工業過程中,應全面實施清潔生產。通過園區各企業和企業生產單元的清潔生產,儘可能降低本企業的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通過各企業或單元間的副產品交換,降低園區總的物耗、水耗和能耗;通過物料替代、工藝革新,減少有毒有害物質的使用和排放;在建築材料、能源使用、產品和服務中,鼓勵利用可再生資源和可重複利用資源。貫徹"減量第一"的最基本的要求,使園區各單元儘可能降低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
(3)生命周期原則:要加強原材料入園前以及產品、廢物出園後的生命周期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產品全生命周期的環境影響。應鼓勵生產和提供資源、能源消耗低的產品和服務;鼓勵生產和提供對環境少害、無害和使用中安全的產品和服務;鼓勵生產和提供可以再循環、再使用和進行安全處置的產品和服務。
(4) 區域發展原則:儘可能將園區與社區發展和地方特色經濟相結合,將園區建設與區域生態環境綜合整治相結合。要通過培訓和教育計畫、工業開發、住房建設、社區建設等,加強園區與社區間的聯繫。要將園區規劃納入當地的社會經濟發展規劃,並與區域環境保護規劃方案相協調。
(5)高科技、高效益原則:大力採用現代化生物技術、生態技術、節能技術、節水技術、再循環技術和信息技術,採納國際上先進的生產過程管理和環境管理標準,要求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實現最佳平衡,實現"雙贏"。
(6)軟硬體並重原則:硬體指具體工程項目(工業設施、基礎設施、服務設施)的建設。軟體包括園區環境管理體系的建立、信息支持系統的建設、優惠政策的制定等。園區建設必須突出關鍵工程項目,突出項目(企業)間工業生態鏈建設,以項目為基礎。同時必須建立和完善軟體建設,使園區得到健康、持續發展。
(二)園區建設的指標體系
園區建設的指標體系執行《行業類生態工業園區標準》(HJ/T273-2006)、《綜合類生態工業園區標準》(HJ/T274-2006)、《靜脈產業類生態工業園區標準》(HJ/T275-2006)。具體指標包括:
1、《行業類生態工業園區標準》(HJ/T273-2006)
行業類生態工業園區標準共19個指標,由經濟發展、資源循環與利用、污染控制和園區管理四部分組成。
經濟發展指標:工業增加值增長率。
物質減量與循環指標:單位工業增加值綜合能耗、單位工業增加值新鮮水耗、單位工業增加值廢水產生量、工業用水重複利用率、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
污染控制指標:單位工業增加值COD排放量、單位工業增加值SO2排放量、危險廢物處理處置率、行業特徵污染物排放總量、行業特徵污染物排放達標率、廢物收集系統、廢物集中處理處置設施、環境管理制度。
園區管理指標:工藝技術水平、信息平台的完善度、園區編寫環境報告書情況、周邊社區對園區的滿意度、職工對生態工業的認知率。
2、《綜合類生態工業園區標準》(HJ/T274-2006)
綜合類生態工業園區標準共21個指標,由經濟發展、資源循環與利用、污染控制和園區管理四部分組成。
經濟發展指標:工業增加值增長率、人均工業增加值。
物質減量與循環指標:單位工業增加值綜合能耗、單位工業增加值新鮮水耗、單位工業增加值廢水產生量、單位工業增加值固廢產生量、工業用水重複利用率、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中水回用率。
污染控制指標:單位工業增加值COD排放量、單位工業增加值SO2排放量、危險廢物處理處置率、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廢物收集系統、廢物集中處理處置設施、環境管理制度。
園區管理指標:信息平台的完善度、園區編寫環境報告書情況、公眾對環境的滿意度、公眾對生態工業的認知率。
3、《靜脈產業類生態工業園區標準》(HJ/T275-2006)
靜脈產業類生態工業園區標準共20個指標,由經濟發展、資源循環與利用、污染控制和園區管理四部分組成。
經濟發展指標:人均工業增加值、靜脈產業對園區工業增加值的貢獻率。
資源循環與利用:廢物處理量、廢舊家電資源化率、報廢汽車資源化率、電子廢物資源化率、廢舊輪胎資源化率、廢塑膠資源化率、其它廢物資源化率。
污染控制指標:危險廢物安全處置率、單位工業增加值廢水排放量、入園企業污染物排放達標率、廢物集中處理處置設施、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
園區管理指標:園區環境監管制度、入園企業的廢物拆解和生產加工工藝、園區綠化覆蓋率、信息平台的完善度、園區旅遊觀光、參觀學習人數、園區編寫環境報告書情況。
(三)建設規劃和技術報告編制的程式
建設規劃和技術報告可分為以下幾個步驟進行編制:
1、隊伍建立:確定建設規劃和技術報告編制的隊伍,包括領導機構和技術機構。
2、現狀調研:主要調查和分析園區以及周圍區域內當前的自然條件、社會經濟背景,現有行業和企業狀況,物質流和能量流,廢物產生和處置,現有生態工業雛形,環境容量和環境標準,可能的廢物利用渠道,可能形成的產業鏈等。
3、確定規劃目標:針對國家批准的建設區域和園區建設指標體系中的各類指標,提出園區建設的總體目標和具體目標,目標應儘可能量化和易於考核。
4、方案設計,包括:
(1)總體框架設計:根據現狀分析結果,結合規劃目標,進行物質流、能量流、信息流等的集成分析,從而給出園區的總體框架設計,包括主要的工業鏈、空間布局和功能分區的設計。
(2)主導產業(行業)生態工業建設方案設計:主導產業(行業)生態工業建設的定位、產品規模、重點支撐項目等。
(3)重點支撐項目篩選:篩選和提出最初的入園項目(包括工業項目、基礎設施、服務設施)。由於園區一般是一種開放式結構,因而需對今後的入園項目制訂入園項目指南。
(4)政策設計:制訂相應的園區管理措施、鼓勵政策。
5、投資和效益分析:包括園區的投資預算,社會、經濟、環境效益分析。
6、保障體系設計:如組織機構、企業孵化器、信息共享設施、廢物交換系統、教育培訓、研究和開發、環境管理體系、清潔生產審核等。
(四)園區規劃的方法和技術
1、 園區規劃應建立在傳統的城市和區域規劃、園區規劃和環境規劃方法的基礎上。傳統的規劃方法,如系統規劃法、數學規劃法、空間規劃技術(如GIS工具)等均能在生態工業示範園區規劃中發揮作用。
2、 由於生態工業本身的特點,規劃中應納入清潔生產、生態效率、工業代謝、副產品交換、生態設計、生命周期分析、聯合培訓計畫、公眾參與等思想和相應的方法。
(五)建設規劃文本的編制
建設規劃應包括生態工業園區的總體思路、發展目標、建設內容、重點項目、保障措施等。各園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有所側重、增刪和調整。建設規劃文本的基本內容包括:
摘要
1、建設意義和有利條件
(1)社會、經濟和環境概況
(2)生態工業園區建設的意義
(3)制約因素、問題及分析
(4)優勢和有利條件
2、總體設計
(1)總體思路(包括定位、建設總體框架、產業鏈構建及物流分析)
(2)總體目標和具體指標
(3)規劃範圍
(4)規劃基本原則
3、行業生態工業發展規劃(分行業分別闡述)
(1)現狀分析
(2)發展目標和具體指標
(3)清潔生產措施
(4)生態工業設計
4、主要污染物控制方案
(1)水污染控制和水資源循環利用方案
(2)大氣污染物治理方案
(3)固廢循環控制方案
5、重大項目及其投資與效益分析
(1)項目入園條件
(2)重點支撐清單及說明(包括工業項目、基礎設施、服務設施等)
(3)效益分析(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
6、保障體系
(1)組織機構和管理保障體系
(2)經濟政策
(3)政策保障
(4)環境風險應急管理制度
(5)環境管理工具
(六)技術報告文本的編制
技術報告應對建設規劃具體方案和措施進行可行性分析,並且應對園區環境影響開展回顧性分析和評估(以下簡稱"回顧性分析")。回顧性分析的內容包括:園區污染源數量和分布的變化、主要污染物特徵和產排污量的變化、潛在的環境風險和應急方案、主要能源和資源的消耗水平及其國內外的比較、區域環境質量的變化、環境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環保投入、環境管理等。原則上對建設10年以上的園區,要進行過去5~10年的分析;建設不足5年的園區,回顧性分析按實際建設年進行。
1、自然、社會經濟和生態環境現狀分析
(1)概況
(2)自然條件現狀
(3)社會經濟現狀
(4)生態環境現狀
2、園區建設必要性和有利條件
(1)園區環境影響回顧性分析
(2)必要性和意義
(3)有利條件
(4)制約因素
3、總體設計
(1)指導思想和規劃原則
(2)規劃範圍和依據
(3)總體目標和具體指標(包括主要指標的可達性分析)
(4)總體框架(包括生態工業園區生態鏈總體描述)
4、行業發展生態工業方案(分行業具體闡述)
(1)現狀分析
(2)發展目標和具體指標(包括近期和中期)
(3)污染控制方案
(4)工業生態系統設計
(5)廢物代謝鏈構建與完善
5、園區污染物控制方案
(1)大氣污染控制(包括主要污染源及其發展趨勢分析)
(2)水污染控制(包括主要污染源及其發展趨勢分析)
(3)固體廢物控制(包括工業固廢、生活垃圾等及其發展趨勢分析)
6、重大項目及其投資與效益分析
(1)關鍵入園項目(包括工業項目、基礎設施、服務設施等及近期重點項目清單)
(2)效益分析(包括經濟效益、生態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測算)
7、保障體系
(1)組織機構建設
(2)環境管理
(3)產業和經濟政策
(4)技術保障體系(如信息網路系統、新技術開發、企業孵化器等)
(5)其它措施(如人才的培養和引進、公眾參與、宣傳教育和國際交流、基礎設施建設)
(七)編制單位
園區建設規劃的編制工作應委託具有園區建設規劃編制能力和經驗的單位進行。
(八)其它
本指南頒布後,環發〔2003〕208號文中《生態工業示範園區規劃指南》(試行)即行廢止。

附3

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建設考核驗收規則
(一)考核驗收組織
國家環保總局、商務部和科學技術部共同主持園區的考核驗收工作,辦公室負責園區考核驗收的具體實施。
(二)考核驗收依據
1、《行業類生態工業園區標準》(HJ/T273-2006)
2、《綜合類生態工業園區標準》(HJ/T274-2006)
3、《靜脈產業類生態工業園區標準》(HJ/T275-2006)
4、園區的《生態工業園區建設規劃》及相關批覆檔案
(三)考核驗收程式
園區考核驗收包括園區申請、資料核查、現場考核、審議、公示和命名、複查等步驟。
1、園區申請
已開展生態工業園區建設的單位,本著自願的原則,提出國家生態工業園區的考核驗收申請。申請材料應包括:
(1)園區建設工作報告(以下簡稱"工作報告")。包括園區的社會、經濟、環境現狀,創建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園區建設的工作情況等;
(2)園區建設驗收報告(以下簡稱"驗收報告");主要包括生態工業園區建設規劃中的階段目標、規劃項目完成情況、生態工業園區標準中基本條件和具體指標符合性分析、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分析;
(3)相關的圖文資料。
2、資料核查
(1)辦公室組織相關行業專家和環保專家組成驗收技術組,負責園區驗收的資料核查工作。具體負責:驗收計畫的編制;核查園區相關資料;制定園區現場考核方案;進行公眾認知率的問卷調查,調查人數不少於園區總人口或園區周邊社區人口的千分之一。
(2)資料核查採用打分制,重點核查申請材料內容是否全面、依據的標準是否恰當、工作報告和技術報告內容是否真實和客觀等。辦公室綜合驗收技術組的意見,決定是否組織現場驗收。未通過資料核查的園區,根據具體情況,通過補充完善資料或延遲申請驗收時間等方式重新提交驗收申請。
(3)驗收技術組應對資料核查中發現的疑點及時記錄,形成核查意見,供現場考核時進行核准。
3、現場驗收
(1)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組成驗收組,負責園區的現場驗收,園區所在省級環保、商務、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參與現場驗收。現場驗收包括園區匯報、現場考核和驗收結果通報等。
(2)園區匯報。召開由園區主要領導、驗收組全體人員和有關部門人員參加的會議,驗收組介紹現場驗收的目的並聽取園區建設工作報告和技術報告。
(3)現場考核。驗收組根據現場考核計畫分組對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進行現場走訪。對考核指標的符合情況進行現場抽查,核實各項技術數據,形成驗收意見。
(4)驗收意見應包括以下內容:驗收日期;驗收組及驗收技術組組長姓名;考核驗收範圍及參考標準;走訪的現場名稱;現場考核和驗收過程的描述;園區建設中存在的問題;整改的要求;現場考核驗收結果。
(5)驗收意見通報。完成考核之後,採用會議的形式,向園區領導和管理機構通報驗收意見。

附4

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建設績效評估規則
(一)績效評估組織
辦公室組織相關專家和有關部門代表組成評估組開展園區建設績效評估工作。
(二)績效評估依據
1、《行業類生態工業園區標準》(HJ/T273-2006)
2、《綜合類生態工業園區標準》(HJ/T274-2006)
3、《靜脈產業類生態工業園區標準》(HJ/T275-2006)
4、園區的《生態工業園區建設規劃》及相關批覆檔案
5、與園區驗收命名有關的檔案
(三)績效評估的主要內容和等級
1、園區建設績效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組織機構、法律法規的符合性、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建設規劃的落實情況等。
2、園區建設績效評估包括四個等級,即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四)績效評估程式
園區建設績效評估包括通知、資料核查、現場評估和結果公布等步驟。園區建設績效評估工作應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完成。
1、通知
(1)評估組在園區建設績效評估前一個月內將詳細的評估方案傳送到需要進行建設績效評估的各園區及有關部門;
(2)各園區根據通知安排,準備園區建設績效自評估報告(以下簡稱"自評估報告");
(3)自評估報告包括近三年內在園區建設方面取得的社會、經濟、環境效益、相關指標的改進和提高情況、近期內園區建設的重點工作和目標等。
2、資料核查
內容包括:確認自評估報告中相關的數據來源的可靠性;自評估報告的內容是否全面、客觀和真實。
3、現場評估
內容包括:評估組對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進行現場走訪,核實各項技術數據,形成園區建設績效評估報告。
園區建設績效評估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日期;評估組組長姓名;評估範圍及參考標準;走訪的現場名稱;現場考核和評估過程的描述;園區建設中存在的問題;整改的要求;評估結論。
4、評估結果公布
(1)對於評估不合格的園區,領導小組將予以通報批評並限期整改,對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園區予以取消命名。
(2)領導小組將對各園區的評估結果在政府網站、《中國環境報》等媒體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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