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核定2005年進口廢五金電器、廢電線電纜和廢電機定點加工利用單位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核定2005年進口廢五金電器、廢電線電纜和廢電機定點加工利用單位有關問題的通知》在2004.10.10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核定2005年進口廢五金電器、廢電線電纜和廢電機定點加工利用單位有關問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 頒布時間:2004.10.10
  • 實施時間:2004.10.1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
為進一步規範進口廢五金電器、廢電線電纜和廢電機(以下簡稱“廢五金電器”)加工利用單位的管理,根據進口廢物管理的有關規定,現就2005年廢五金電器加工利用單位的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國務院提出的對進口廢物實行“嚴格控制、從嚴審批、總量控制、結構合理”,以及促進進口廢物“圈區管理”的要求,2005年,我局不受理新增廢五金電器加工利用單位的申請;各省進口廢物加工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外的廢五金電器定點加工利用單位(以下簡稱定點單位)總數不再增加;各省園區外定點單位申請進口廢五金電器總量不得超過2004年的實際進口總量;沿海省市的定點單位不予批准外省市進口口岸,內地省市的定點單位不予批准廣東、浙江口岸。
二、各省環保局(廳)必須對2004年定點加工利用單位(包括園區內的企業)和園區內新增企業進行考核,考核標準見附屬檔案1、2。考核分數在80分以下的,不予批准為2005年定點單位。
三、各省環保局(廳)必須對本省申請2005年定點單位的企業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天,並於2004年12月1日之前將2005年定點單位名單及企業申請表(見附屬檔案3)報送我局審批。未予公示的企業,不得批准為2005年定點單位。
我局將組織對各省報送的定點單位進行抽查。對抽查中發現的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企業,將依法查處並通報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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