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出國留學人員工作的若干暫行規定

《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出國留學人員工作的若干暫行規定》是1986年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出國留學人員工作的若干暫行規定
  • 時間:  1986.12.13
  • 相關領域:出國留學工作
  • 從事:國外“博士後”研究或實習
1986.12.13
前言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改進和加強出國留學人員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國家教育委員會就出國留學工作的指導原則、組織管理,以及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選派,從事國外“博士後”研究或實習,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回國休假及其配偶出國探親和自費出國留學等,暫行規定如下:
一、出國留學工作的指導原則
(一)我國公民通過各種渠道和方式,到世界各國和地區的高等學校和研究機構等留學,是我國對外開放政策的組成部分,是吸收國外先進的科學技術、適用的經濟行政管理經驗及其他有益的文化,加強我國高級專門人才培養的重要途徑,有益於發展我國人民同各國人民的友誼和交流。為此,根據我國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需要,有計畫地發展各種形式的出國留學,必須長期堅持。
(二)出國留學工作應從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實際出發,密切結合國內生產建設、科學研究和人才培養的需要,以解決科研、生產中的重要問題和增強我國培養高級人才能力。
(三)出國留學工作應堅持博採各國之長的原則。留學的學科應兼顧基礎學科和套用學科,當前以套用學科為重點,並注意發展我國職業技術教育的需要。
(四)出國留學工作的方針是:按需派遣,保證質量,學用一致,加強對出國留學人員的管理和教育,努力創造條件使留學人員回國能學以致用,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
(五)出國留人員在留學期間必須遵守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遵守留學所在國的有關法律,尊重當地人民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
二、出國留學工作的組織管理
(一)國家教育委員會在國務院領導下,按照國家派遣留學人員的方針、政策,歸口管理全國出國留學人員工作,包括出國留學人員的計畫、選派、國外管理和回國後的分配工作。非教育系統的出國留學人員的派出計畫和回國後的工作分配,按照統一的方針、政策,由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會同國家經濟委員會負責。
(二)根據簡政放權的原則,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名額,除國家統一掌握的部分外,實行分配到用人單位的辦法,並經過試點,逐步實行出國留學人員的經費包乾使用的辦法,由派出單位掌握。
(三)出國留學人員的派出單位應指定或委託專門的機構或人員與留學人員保持聯繫,指導他們在國外的學習,積極配合和協助駐外使、領館做好出國留學人員的管理工作。
(四)做好出國留學人員工作是駐外使、領館的一項重要任務。國家教育委員會派出的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或使、領館指定的負責出國留學人員工作的幹部,在使、領館領導下,負責出國留學人員在國外期間的具體管理工作。
(五)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或負責出國留學人員工作的幹部以及國內派出部門和單位應關心和幫助出國留學人員解決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幫助他們及時了解國家的發展和需要,熱情地為他們服務。駐外使、領館應在出國留學人員中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團隊精神教育、社會主義思想道德的教育,幫助他們增強艱苦創業、振興中華的信念。
(六)出國留學人員在國外學習期間成立的“學生會”,“聯誼會”等社團是留學人員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民眾組織。
(七)國內留學人員管理部門、派出部門和單位,應及時做好出國留學人員回國後的工作安排,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
三、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選派
(一)公派出國留學人員是指根據國家建設需要,得到國家以及有關部門、地方、單位全部或部分資助,通過各種渠道和方式,有計畫派出的留學人員。
按國家統一計畫,面向全國招生,統一選拔、派出,執行統一經費開支規定的出國留學人員,為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簡稱“國家公派”);按部門、地方、單位計畫,面向本地區、本單位招生、選拔、派出,執行部門、地方、單位經費開支規定的出國留學人員(包括個人經本單位同意和支持,通過取得各種獎學金、貸學金、資助等並納入派出計畫的留學人員),為部門、地方、單位的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簡稱“單位公派”)。
(二)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分為大學生、研究生、進修人員和訪問學者。
(三)出國攻讀大學本科、專科和研究生的留學人員在國外的學習年限一般按對方國家的學制,由派出單位確定。出國進修人員和訪問學者在國外的期限,根據進修和研究課題的實際需要,一般為3個月至1年,特殊情況可為1年半,均由派出單位按派遣計畫確定。
(四)派出單位要幫助和指導公派出國留學人員選好在國外學習、進修、實習或從事研究的單位。這些單位應具有較高水平或專業方面特長。
(五)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條件
1.政治條件。
執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思想品德優良,在實際工作和學習中表現突出,積極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2.業務條件。
出國大學生應是高中畢業、成績優秀的人員。出國研究生應是具有大學畢業及以上水平的成績優秀的人員並應根據不同學科的特點,規定出國前參加實際工作的年限。出國進修人員和訪問學者應是教學、科研、生產的業務骨幹,具有大學畢業及以上水平,並在高等學校、科研單位及工礦企業等部門中從事專業工作5年以上(特殊優秀者或因工作需要者可適當縮短),或獲得碩士學位後,從事本專業工作2年以上,或從事職業技術教育專業工作2年以上的人員。出國進修人員和訪問學者的年齡,應根據出國留學的不同種類確定,一般不得超過50歲。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的短期(3至6個月)出國訪問學者,年齡可適當放寬。
3.外語條件。
各類出國留學人員都應掌握相應國家的語言文字,能夠比較熟練地運用外文閱讀專業書刊,有一定的聽、說、寫能力,經過短期培訓即能用外語進行有關學科的學術交流。出國大學生和研究生的外語能力必須達到能聽課的水平,
4.身體條件。
各類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健康狀況,必須符合出國留學的規定標準,經過省、市一級醫院檢查並得到健康合格證明書(證書有效期為1年)。
(六)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選拔
1.國家公派出國的各類留學人員名額、種類、國別比例、學科比例的確定,選拔工作的組織,由國家教委組織安排。部門、地方、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名額、種類、國別比例、學科比例的確定和選拔工作,由選派的部門、地方、,單位根據國家教育委員會總的指導原則和各單位和實際需要安排,並按隸屬關係,經主管部門報國家教育教員會備案。
2.公派出國進修人員和訪問學者的選拔,實行單位推薦,學術組織、技術部門評議(考核),人事部門審核,領導批准的辦法。
3.公派出國大學生、研究生的選拔辦法,實行考試與德、智、體全面考核相結合的辦法。
(七)簽訂“出國留學協定書”
1.公派出國留學人員辦理出國手續前,要與選派單位簽訂“出國留學協定書”。協定書由選派單位和公派出國留學人員雙方簽字,並經公證機關公證後生效。
2.“出國留學協定書”的內容,包括國家和單位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規定的留學目標、內容、期限、回國服務的要求、向留學人員提供經費的規定,以及派出單位和出國留學人員雙方的其它權利、義務和責任等。
(八)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出國前的準備和集中學習
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出國前,各派出單位要採取各種有效形式組織短期集中學習,幫助出國留學人員做好思想準備。集中學習的主要內容包括:有關對外工作的方針政策、出國留學人員的規章制度、外事紀律,介紹有關國家的情況及其它有關注意事項等。
(九)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工資、工齡和有關經費的管理辦法
1.出國進修人員和訪問學者,在批准出國留學的期限內,國內工資由原單位照發,國內計算工齡。公派出國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獲得博士學位後,在批准的攻讀博士學位期限內,國內計算工齡。公派出國攻讀學位的在職人員,在學習期限內的國內工資待遇按國內對同類人員的有關規定辦理。
2.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出國置裝費、出國旅費、在國外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費、研究生和大學生中途回國休假的往返國際旅費等,按國家的統一規定辦理。
3.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出國置裝費、出國旅費、在國外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費、研究生和大學生中途回國休假的往返旅費等,按派出部門、地方、單位參照國家統一規定結合選派單位具體情況制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十)公派留學人員應按照計畫努力學習,按期回國服務。留學期間或留學期滿後,一般不得改變留學身份。需要延期者,應提前提出申請,報原派出單位審批。凡是由原單位發放工資的,其在批准的國外延長學習期間的國內工資照發。未經批准逾期不歸的,1年內停薪留職,1年後是否保留公職,視不同情況由派出單位決定。
(十一)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管理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的經費,並對部門、地方、單位公派出國留學的經費開支規定和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國外經費的具體管理,由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專人負責或由使、領館財務部門代管。
四、從事國外的“博士後”研究或實習
(一)申請從事國外的“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其研究或實習工作應有益於我國科學技術的發展。
(二)從事國外的“博士後”研究分如下兩種情況:一種是已獲得博士學位的國內在職人員,申請去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另一種是出國研究生在國外獲得博士學位後,申請直接在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
在國外實習是指我在國外研究生,獲得碩士或博士學位後,不改變留學身份進入公司、企業進行短期實習。
(三)國內在職人員申請去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審批辦法
1.由申請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報告,說明擬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理由、內容和期限。
2.所在單位組織專家、教授對所提“博士後”的研究方向或實習的業務範圍進行評議並簽署意見,由該單位領導批准後,按隸屬關係報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辦理出國審批手續。
3.去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所需經費,一般由派出單位解決。
4.獲準者,其在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期間,國內工資照發。
(四)出國研究生歷外獲得博士學位後,申請直接在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審批辦法
1.由申請者提前向其國內派出單位和我駐外使、領館提出申請報告,說明擬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理由、內容和期限。
2.國內派出單位收到申請後,須在3個月以內組織有關專家、教授評議並簽署意見,由單位領導審批後,通過有關駐外使、領館通知申請者。3個月後得不到派出單位答覆的,即由我駐外使、領館審定。
3.申請者聯繫妥在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單位,並收到聘書後,本人應將從事“博士後”研究方向或實習業務範圍、單位和期限等報告國內派出單位和駐外使、領館。其研究課題或實習的業務範圍與原申請批覆不符的,應重新報請審批。
4.在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所需一切費用,包括做“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結束後的回國旅費,均由本人自理。
(五)研究生在國外獲得博士學位後,要求轉到第三國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一般應先回國工作一段時間後,再提出申請。因特殊需要由國外直接轉第三國的,應提前半年提出申請,按隸屬關係報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批准。
(六)從事國外的“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期限一般為1年至1年半。
五、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回國休假及其配偶出國探親
(一)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回國休假及其配偶出國探親的辦法要有利於出國留學人員了解國家建設的發展和需要,要合理照顧出國留學人員的學習和生活,又要考慮國內有關單位的工作秩序。
(二)對公派出國大學生、出國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在國外留學規定期限在3年以上的,滿2年(其間出國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須獲得攻讀博士學位資格)後,享受公費回國休假一次。
(三)公費回國休假由本人按規定向我駐外使、領館申請,並按規定的路線回國。
(四)公派大學生、研究生自費回國休假、探親,以不影響學習為前提,由駐外使、領館審批。
(五)公派大學生、研究生、在國外享受國家或單位公費留學期間,公費或自費回國休假、探親、國外費用停發,國內生活費,憑我駐外使、領館證明,由派出單位按國家統一規定辦理。
(六)公派大學生、研究生回國休假的時間根據所在國學校假期長短確定。
(七)公派出國研究生在國外時間較長,其在國內的配偶申請自費出國探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規定辦理。公派出國研究生的配偶如系在職職工,應按規定向所在單位申請探親假。經單位批准後,出國探親假一般為3個月,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前3個月國內工資照發,從第4個月起,停薪留職,從第7個月起,是否保留公職,視情況由其所在單位決定。
研究生配偶在探親期間,聯繫到國外獎學金、資助金,申請留學的,在探親假期內報經國內工作單位批准,可以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轉為公派或自費留學。
(八)對於公派出國研究生的配偶,如系國內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班的學生和在學研究生,為了不影響完成學業和研究計畫,一般不批准請假出國探親。
(九)公派出國進修人員、訪問學者在國外時間較短,按規定不享受回國休假的待遇。他們在國內的配偶,屬在職職工的,一般也不給予出國探親的假期。
六、自費出國留學
(一)自費出國留學,是為國家建設培養人才的一條渠道,應予支持。對自費出國留學人員,要象對待公派出國留學人員那樣,在政治上一視同仁,給以關心和愛護,鼓勵他們早日學成回國,為祖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服務。
(二)自費出國留學人員是指我國公民提供可靠證明,由其定居外國及香港、澳門、台灣地區親友資助,或使用本人、親友在國內的外匯資金,到國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學習或進修。
(三)非在職人員,在高等院校學習的非應屆畢業班的學生和歸國華僑及其眷屬,國外華僑,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和外籍華人在內地的眷屬,符合第二條規定並取得國外入學許可證件和經濟擔保證書的,均可申請自費出國留學。
(四)為了保證國內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的工作秩序,在職職工要求離職自費出國留學,應事先經所在單位批准。
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班的學生,已經列入國家分配計畫,應服從分配,為國家服務。
國內在學研究生,在學習期間應按學籍規定努力完成學習和研究計畫,一般不得中斷學習自費出國留學。
(五)專業技術骨幹人員,包括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主治醫師及以上的人員,畢業研究生以及優秀文藝骨幹、優秀運動員、機關工作業務骨幹和具有特殊技藝的人才等,申請自費出國留學,應儘量納入公派範圍,他們在國外留學期間的管理和國內待遇按公派出國留學辦法辦理。
(六)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獲準自費出國留學的,可保留學籍1年。在職人員獲準自費出國留學的,從出境的下一個月起停發工資,保留公職1年。
(七)在職人員自費出國留學回國工作後,出國前工齡可以保留,並與回國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工齡。獲得博士學位回國參加工作的,其在國外攻讀博士學位的年限,國內計算工齡,工齡計算辦法與公派留學人員相同。
(八)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出國前,所在單位和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教育主管部門應向他們介紹有關出國留學的規定以及國內外有關情況,對他們出國留學的安排給予指導。
(九)自費留學人員出國後應向我駐外使、領館報到、聯繫。駐外使、領館和國內有關部門也應主動與自費留學人員保持聯繫。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鼓勵他們努力學習,關心他們在國外的生活和學習。
(十)對學成回國工作的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凡獲得學士以上學位者,其回國國際旅費,由國家或用人單位提供,其國內安家費由用人單位按不同情況給予補助。
(十一)自費留學的畢業研究生,大學本科、專科畢業生,要求國家分配工作的,可於畢業前半年與我駐外使、領館聯繫,辦理有關登記手續,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安排並分配工作;或在回國後向國家教育委員會登記,按同類公派留學人員分配辦法及工資待遇的規定辦理。
凡過去發布的有關出國留學工作的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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