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

2010年4月6日,國務院國發(2010)9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

《若干意見》全文約2000字,提出了20條措施,涉及“最佳化利用外資結構”、“引導外資向中西部地區轉移和增加投資”、“促進利用外資方式多樣化”、“深化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等5大問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
  • 發文字號:國發(2010)9號
  • 發文機關:國務院
  • 印發時間:2010年4月06日
出台背景,意見全文,

出台背景

2011年12月30日,溫家寶總理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專門研究了關於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有關政策措施。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的要求,正式出台了國務院檔案。這個檔案是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中國利用外資工作的總要求,它的指導思想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加快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為目標,通過推進改革創新,創造更加開放、更加最佳化的投資環境,促進內外資的公平競爭,更好地發揮利用外資在推動科技創新、產業升級、區域協調發展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意見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利用外資是我國對外開放基本國策的重要內容。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積極吸引外商投資,促進了產業升級和技術進步,外商投資企業已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我國利用外資的優勢依然明顯。為提高利用外資質量和水平,更好地發揮利用外資在推動科技創新、產業升級、區域協調發展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最佳化利用外資結構
(一)根據我國經濟發展需要,結合國家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要求,修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擴大開放領域,鼓勵外資投向高端製造業、高新技術產業、現代服務業、新能源和節能環保產業。嚴格限制“兩高一資”和低水平、過剩產能擴張類項目。
(二)國家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中的政策措施同等適用於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
(三)對用地集約的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
(四)鼓勵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改進並完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五)鼓勵中外企業加強研發合作,支持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內資企業、研究機構合作申請國家科技開發項目、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等,申請設立國家級技術中心認定。
(六)鼓勵跨國公司在華設立地區總部、研發中心、採購中心、財務管理中心、結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潤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機構。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確需進口的科技開發用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七)落實和完善支持政策,鼓勵外商投資服務外包產業,引入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提高我國服務外包國際競爭力。
二、引導外資向中西部地區轉移和增加投資
   (八)根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修訂情況,補充修訂《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增加勞動密集型項目條目,鼓勵外商在中西部地區發展符合環保要求的勞動密集型產業。
(九)對符合條件的西部地區內外資企業繼續實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保持西部地區吸收外商投資好的發展勢頭。
(十)對東部地區外商投資企業向中西部地區轉移,要加大政策開放和技術資金配套支持力度,同時完善行政服務,在辦理工商、稅務、外匯、社會保險等手續時提供便利。鼓勵和引導外資銀行到中西部地區設立機構和開辦業務。
(十一)鼓勵東部地區與中西部地區以市場為導向,通過委託管理、投資合作等多種方式,按照優勢互補、產業聯動、利益共享的原則共建開發區。
三、促進利用外資方式多樣化
   (十二)鼓勵外資以參股、併購等方式參與國內企業改組改造和兼併重組。支持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內外戰略投資者。規範外資參與境內證券投資和企業併購。依法實施反壟斷審查,並加快建立外資併購安全審查制度。
(十三)利用好境外資本市場,繼續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根據國家發展戰略及自身發展需要到境外上市,充分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不斷提高競爭力。
(十四)加快推進利用外資設立中小企業擔保公司試點工作。鼓勵外商投資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積極利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完善退出機制。
(十五)支持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公開發行股票、發行企業債和中期票據,拓寬融資渠道,引導金融機構繼續加大對外商投資企業的信貸支持。穩步擴大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的境外主體範圍。
四、深化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
   (十六)《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3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規定需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准之外,由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核准。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外,在加強監管的前提下,國務院有關部門可將本部門負責的審批事項下放地方政府審批,服務業領域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金融、電信服務除外)由地方政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
(十七)調整審批內容,簡化審批程式,最大限度縮小審批、核准範圍,增強審批透明度。全面清理涉及外商投資的審批事項,縮短審批時間。改進審批方式,在試點並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逐步在全國推行外商投資企業契約、章程格式化審批,大力推行線上行政許可,規範行政行為。
五、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
(十八)規範和促進開發區發展,發揮開發區在體制創新、科技引領、產業集聚、土地集約方面的載體和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條件的省級開發區升級,支持具備條件的國家級、省級開發區擴區和調整區位,制定加快邊境經濟合作區建設的支持政策措施。
(十九)進一步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管理,簡化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手續。對依法經營、資金緊張暫時無法按時出資的外商投資企業,允許延長出資期限。
(二十)加強投資促進,針對重點國家和地區、重點行業加大引資推介力度,廣泛宣傳我國利用外資政策。積極參與多雙邊投資合作,把“引進來”和“走出去”相結合,推動跨國投資政策環境不斷改善。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統一認識,堅持積極有效利用外資的方針,堅持以我為主、擇優選資,促進“引資”與“引智”相結合,不斷提高利用外資質量。要總結改革開放經驗,結合新形勢、新要求,進一步加大改革創新力度,提高便利化程度,創造更加開放、更加最佳化的投資環境,全面提高利用外資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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