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農業生產合作社股份基金的補充規定

《國務院關於農業生產合作社股份基金的補充規定》在1958.01.09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農業生產合作社股份基金的補充規定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58.01.09
  • 實施時間:1958.01.09
國務院關於農業生產合作社股份基金的補充規定,已經經過1958年1月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次會議批准,現在予以公布。
1958年1月9日
對於農業合作社社員家庭的勞動力增加或者減少的時候,他們的股份基金如何處理,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城市居民、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青年學生下鄉上山入社,應當如何交納股份基金,這些問題,在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里沒有規定。為了使農業合作社處理這些問題有所遵循,本著鼓勵城市居民和其他非農業人口下鄉上山參加農業生產的精神,同時適當地照顧原有社員利益的原則,現作如下的補充規定:
一、農業合作社社員家庭中,因軍人復員退伍、學生畢業、子女婚入、子女長大等原因增加了勞動力的,一律不再交納股份基金。因家中有人服兵役、轉業、子女婚出、衰老、死亡等原因減少了勞動力的,所交納的股份基金一律不予退還。
二、沒有家屬在農村居住的退職或者退休的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復員軍人、退伍軍人和城市居民,現在下鄉上山新參加農業合作社的,一般的都要交納股份基金。但是,由於他們沒有生產資料可以抵交股份基金,貧農合作基金貸款又已經停止發放,如果在經濟上確實困難的,可以援引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由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大會決定,其股份基金可以緩交或者少交。在經濟上特殊困難的可以免交。
三、城市青年學生下鄉上山參加農業合作社生產,因為他們本人尚未就業,原來並無收入,入社時可以免交股份基金。
四、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的家屬、企業職工家屬、軍官家屬等回鄉參加農業生產的,凡是家裡已經有人入社並且交納了股份基金的,可以不再交納;原來家中無人入社,現在回鄉入社的,照第二條有關規定辦理。
五、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下放到農業合作社進行勞動鍛鍊的,因為第一年由原機關照發工資,所以他們第一年不取勞動報酬。
其中,在農業合作社參加生產超過一年的,應該交納股份基金,就用第一年應得的勞動日報酬抵交。如果第一年應得的勞動日報酬多於應交的股份基金,可將多餘的部分,記入農業合作社的公積金項下,並由原機關和農業合作社予以表揚;如果第一年應得的勞動日報酬,不足抵交股份基金,不足部分由本人用從原機關領得的工資補足。調出農業合作社或者因故脫離農業合作社的,這項股份基金全部轉歸農業合作社做為公積金。
在農業合作社參加生產勞動鍛鍊為期不超過一年的人員,一律不取勞動報酬,也不交納股份基金,他們應得的勞動日報酬,全部贈予農業合作社做為公積金。
六、凡是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革命軍人、企業職工等在農村的家屬,因缺乏或者喪失勞力沒有入社而依靠外出親屬薪給供養的,他們今後是否入社完全由其自願,農業合作社不要強迫他們入社,也不要向他們索取股份基金。但是,他們的土地應該設法耕種,或者交農業合作社使用,不得任意荒蕪。
全國人大常委會
行政法規(類別)
19580106(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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