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農村金融工作中若干問題的指示

國務院關於農村金融工作中若干問題的指示是國務院於1956年10月26日發布,自1956年10月2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農村金融工作中若干問題的指示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56年10月26日
  • 實施日期:1956年10月26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農業資金
目前秋收已經大體結束,農業社和農民正在大量賣出農副產品。為了配合集中的農副產品收購,避免市場的貨幣流通量過多,在這個農民有錢的季節,應當按期收回已經到期的農業貸款,積極地吸收農村存款,增加銀行和信用社的信貸力量。今年(1956年)上半年,國家向農業社和農民預購了糧食、棉花等農副產品,在秋後收購的時候,應當結合已經預付的定金,進行清理結算。但是根據最近收到的材料,不少地方對於收回農業貸款的意義認識不足,這些地方計畫在本年內收回的農業貸款數字,只占到期應當收回的農業貸款總數的30-40%;不少地方對於在農村吸收存款的工作不加重視,缺乏積極的準備和部署;甚至有些地方在農副產品的收購當中,對於已經預付了的定金不作清理,仍然重複地付給全部價款。而在另一方面,這些地方對於明年(1957年)國家農業貸款的發放,卻存在著不切合實際的想法,要求明年(1957年)的農業貸款指標還要增加很多。這就是:一方面應當收的不去儘可能努力去收;另一方面又要求國家大量投放。這是當前農村金融工作當中應當引起嚴重注意的問題。
1956年國家發放農業貸款的指標為二十六億元,加上以前發放還未收回的部分,國家在農村發放的農業貸款總數將達三十六億元。這是一個很大的數字,這些貸款在支持農業合作化、發展農業生產上的作用是巨大的。但是應當指出,新增加這樣巨大的發放數字,從國家的財力和物力來說不是年年可能的,從農業社和農民的生產來說也並不是需要的。許多同志把1957年增加貸款的希望,完全寄托在國家新增加農貸指標上,認為1957年國家還將要增加一個很大的農貸發放數字。但是根據最近對於國家財政和現金的初步平衡試算,如果1957年在現有貸款的基礎上國家再增加很大的貸放,就要不適當地影響工業建設和其它方面的投資,引起財政、信貸和商品供應的緊張。因此明年(1957年)大量增加農貸的想法,顯然是不現實的。1957年農業貸款的增加,除了國家可以增加的少量指標以外,首先應當指望的,就是原有到期農貸的收回。原有到期農貸收回得越多,可以增加貸放的數字就越大,這一點必須向各級幹部、農業社和農民民眾講清楚。根據計算,今年(1956年)已經到期的新舊農貸共有十三億元,工作作得好,大部分可以收迴轉作明年(1957年)的農貸資金。有些同志還有這樣一種想法,認為可以用推遲歸還農貸的辦法,保證農業社90%以上的社員增加收入。這種想法也是錯誤的。農業基本建設投資和貧農合作基金等長期貸款,短期不能獲利的,國家已經規定在兩年或者三年以後分年償還;生產費用和生活貸款等短期的貸款,應當在農業收穫以後按期歸還。保證農業社員增加收入的辦法,必須是依靠增加生產,開展多種經營,依靠節約支出和正確地處理社內積累同分配的關係。推遲應當歸還的農貸,並不等於真正增加收入,而僅僅是挪用了國家的現金,增加了農業社的負債。農業社有能力歸還,推遲不還,對農業社來說也是不利的。當然,災區的到期農貸,應當根據受災的情況少收或者緩收;個別因為特殊情況償還確有困難的,也可以根據償還能力少收或者緩收。不照顧這種情況,機械地強迫收回是錯誤的。但一般地區,沒有特殊情況,應當堅持有借有還、按期歸還的原則,沒有理由也要求少收或者緩收。
今年(1956年)秋收以後,在農村開展儲蓄吸收存款的條件是極為有利的。今年(1956年)雖然部分地區遭受了災害,但一般地區的年景是好的,農業是增產的。農業合作化以後,農業的生產單位集中了,每個農業社賣出了農副產品以後,都要保留若干必要的公積金、公益金和生產費用,到明年(1957年)開春以後才陸續使用,還有社員分到的現金。只要加強宣傳解釋,改進工作,使農業社幹部和社員懂得,把暫時不用的資金存入銀行和信用社,就可以增加國家的信貸力量,自己也有一定的利息收入;使農業社和社員存款自願,提取方便,就可以大大地增加農村存款。本年7月國務院發布了糾正若干地區銀行、信用社在吸收存款擴大股金工作中強迫命令現象的指示,這個指示收到了應有的效果。用強迫命令的方法,在任何時候只能把工作作壞,不能把工作作好。但是不要強迫命令,並不是說可以不去積極地深入地進行工作,可以消極等待,放任自流。
今年(1956年)國家預購農副產品支付的定金共有十億元以上。實行農產品預購制度,可以及時解決農業生產所需要的資金,可以減少農產品收購資金的集中投放,並且可以進一步把農業生產同國家計畫結合起來,這個制度今後還要逐步推行,但是必須確實維護預購制度的信用,及時進行清理,沒有特殊情況,不要拖延不清,造成混亂。
國務院要求各地根據上述原則,重新審查到期農貸收回計畫,按照實際情況加以修訂,認真執行。要求抓緊旺季時機,加強宣傳,在堅持存款自願的原則下,積極開展農村存款儲蓄工作。要求國家採購機關在收購農副產品的時候,及時地將預購定金加以清理結算。要求各地加強對農村金融工作的領導,把這個工作當作一個重要工作,在安排農產品收購、安排市場的同時,一併加以安排,隨時注意檢查,以保證今年(1956年)旺季收購資金的需要,並為明年(1957年)農業貸款資金作好準備。
國務院總理周恩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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