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加強專業纖維檢驗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加強專業纖維檢驗工作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85年07月11日發布,自1985年07月1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5年07月11日
  • 實施日期:1985年07月1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產品質量監督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棉花、羊毛、麻類、蠶繭、化纖等紡織纖維出現了大發展形勢。今年初,中央確定改革農產品統派購制度,取消了棉花的統購,改為契約定購,定購以外的允許農民上市自銷,進一步擴大了棉花等紡織纖維的市場調節。為了適應這種情況,防止棉花等紡織纖維在流通過程中由於質量和等級升降產生較大的經濟差額,合理地保護農民和商業、工業方面的利益,必須加強專業纖維檢驗工作。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的設定和性質。
(一)國家標準局纖維檢驗局改稱中國纖維檢驗局(仍為司局級),作為全國最高纖維檢驗管理機構,仍由國家標準局領導、屬事業單位,編制人數控制在一百二十人以內(含工勤人員)。
(二)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健全相應的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由當地標準局領導(無標準局的由經委領導),業務上接受中國纖維檢驗局的領導。商業、紡織等部門的纖維檢驗工作也要加強,在檢驗技術上接受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的指導。
二、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的主要任務:
(一)中國纖維檢驗局的主要任務是:制訂纖維檢驗事業發展規劃及有關的規章、制度;制訂和修訂棉、毛、麻、繭等紡織纖維的國家技術標準;製造、更新、仿製和保存各種纖維的實物標準。
(二)各級專業纖維檢驗機構負責纖維質量檢驗、監督檢驗和復驗仲裁,並以復驗仲裁結果作為交接結算的憑證。
三、各級專業纖維檢驗機構在制訂和執行棉、毛、麻、繭等紡織纖維的國家標準時,如發生偏差應負技術責任。在檢驗機構內部,要建立和健全崗位責任制,制定技術考核和獎懲辦法,不斷提高檢驗質量。
為加強專業纖維檢驗工作,做好質量檢驗,監督檢驗和復驗仲裁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切實解決存在的主要問題。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把專業纖維檢驗工作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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