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全國性專業公司管理體制的暫行規定

一九八二年三月十二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 一九八二年三月十六日國務院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全國性專業公司管理體制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82.03.16
  • 實施時間:1982.03.16
隨著經濟聯合、改組和機構改革的進展,全國性的各種專業公司不斷增加。全國性專業公司是企業的一種組織形式,是生產和經營的經濟實體,不同於行政管理機構。但是,我國現行經濟管理體制,還沒有實行重大改革以前,必須從實際出發,因勢利導,逐步實現政企分工,使它成為相對獨立的經濟單位。為此,現就建立全國性專業公司的領導體制和級別待遇問題,作如下暫行規定:
一、建立各種類型的全國性專業公司,應根據其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經營範圍確定其地位,不套用行政管理級別。但鑒於在幹部任免、閱讀檔案、參加會議和聽報告等方面,需有相應的規定,因此對各種全國性專業公司,應確定其相當於行政機構的部級、國務院直屬局級、部屬司局級,以便確定相應的級別待遇。
二、所有全國性專業公司,均不列入國務院行政機構的序列,應分別由有關部門領導。其中:(1)各部所管業務範圍內的專業公司,一律由各部領導;(2)跨部門的專業公司,由一個部門領導,在業務上接受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3)少數在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工農商貿結合的專業公司,由國務院領導,有些公司由國務院委託有關部委領導。
三、國務院和各部委對全國性專業公司,應著重在方針政策和計畫上進行領導,並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規定,負責公司的幹部任免、傳達檔案和政治思想等工作。公司在經營管理上有自主權。
四、建立全國性專業公司,須經有關綜合經濟部門審核後報批。
(1)生產性、商業性專業公司,以及產、銷合一的專業公司,由國家經委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2)對外經濟貿易專業公司,由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3)金融性專業銀行和公司,由中國人民銀行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
科教文衛等其他部門成立全國性專業公司,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
五、全國性專業公司的編制,應嚴格控制,由審核部門會同主管編制部門審定。
六、公司印章不帶國徽。根據公司級別,按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制發。
七、已成立的全國性專業公司中,有些實際上帶有相當程度的行政性質,一套機構兩塊牌子,經費開支是行政和企業分攤,在改革機構體制中,應逐步劃清行政管理生產經營的職責,使專業性公司真正成為企業性的經濟實體。
八、有些部門正醞釀自上而下成立全國性專業公司,這些公司的生產經營範圍和其他公司的關係,應統籌安排,避免互相發生矛盾。
九、各種專業公司,應制定公司章程。
行政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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