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制止預收、預付貨款的緊急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制止預收、預付貨款的緊急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89年02月21日發布,自1989年02月2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89年02月21日
  • 實施日期:1989年02月2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貸款
  近來,一些企業違反國家規定,在經濟活動中預收、預付貨款,造成物資和資金流動關係的脫節和混亂,加劇了資金緊張狀況,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秩序和金融秩序。為此,經請示國務院領導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所有企事業單位都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預收、預付貨款的規定,除國務院批准的和原有協定的以外,不得以任保何理由違反規定,擅自預收、預付貨款。自本通知發出之日起,凡實行預收貨款的試點,都應立即停止。
二、所有企事業單位要積極配合銀行,做好結算制度改革的準備工作。在物資購銷中,應主要採用商業匯票和委託收款的結算辦法。
三、今後,企業如有特殊原因確屬預收、預付貨款的,必須由主管部門提出,經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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