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於認真學習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軍區、省軍區、各軍,各軍兵種、各總部、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學技術大學,武警部隊(軍級以上單位):

2001年1月12日,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發出了與《實施辦法》配套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施行中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這對於進一步加強國防建設,做好新形勢下的軍事設施保護工作,促進國防建設和經濟建設的協調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保證《實施辦法》和《通知》的順利施行,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認真學習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的通知
  • 發文機關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
  • 發文字號:國辦發〔2001〕18號
  • 成文日期:2001年03月10日
  • 發布日期:2011年03月24日
一、搞好宣傳教育,增強依法保護軍事設施的自覺性。
各地區要把軍事設施保護的宣傳工作作為國防教育的重要內容,有計畫地運用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貫徹《實施辦法》的重要意義,介紹法規精神,宣揚保護軍事設施的先進人物和事跡,有針對性地對一些破壞軍事設施的典型案例進行公開報導,切實增強廣大公民和社會組織保護軍事設施的自覺性。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團級以上軍事機關要組織有關部門認真學習《通知》精神,共同做好《實施辦法》和《通知》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切實可行的保護措施。
要建立健全軍事設施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機構。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要落實辦事機構,建立辦公制度,熟悉工作職責,根據人事變動情況及時調整補充有關成員,確保有效履行職責。各軍區要在2001年內召開一次有軍隊和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領導同志參加的軍事設施保護工作會議,系統學習《實施辦法》和《通知》精神,進一步提高認識,統一思想,明確分工,理順關係,全面總結十年來本地區軍事設施保護工作的主要情況,制定貫徹執行《實施辦法》和《通知》精神的措施。
三、落實有關規定,組織軍事設施保護區域的劃定。
要按照《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和《通知》精神,著手水域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和作戰工程安全保護範圍的劃定工作。各軍區和有關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該項工作的組織領導。國務院有關部門,各軍兵種、軍委各總部要積極支持、密切配合。全國水域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和作戰工程安全保護範圍的劃定工作,要在2001年年底前完成。
四、結合本地區實際,做好有關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和《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區實際,按照程式制定或者修訂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細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要根據《實施辦法》的規定,統一本地區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標誌牌的樣式、質地和規格,並督促協調有關單位於2001年年底前設立完畢。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通知》精神,組織當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駐地軍事機關,對軍事禁區安全控制範圍內和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附近的涉外項目,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對威脅我軍事秘密安全的涉外項目,依法進行處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要按《通知》精神,儘快建立有關軍事設施保護工作的軍地協商機制。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機關要認真履行職權範圍內的行政處罰職責。軍事設施管理單位團級以上機關要制定進一步加強軍事設施管理的措施,並按規定將軍事設施有關資料及時提供給當地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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