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油脂加工企業收購加工2009年度國產油菜籽補貼管理辦法

國內油脂加工企業收購加工2009年度國產油菜籽補貼管理辦法,目的是為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調動國內油脂加工企業積極性,穩定國內油菜籽價格,保證油品質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內油脂加工企業收購加工2009年度國產油菜籽補貼管理辦法
  • 目的: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
  • 補貼範圍:地區範圍
  • 時間:2009年
2009年度國產油菜籽補貼管理辦法,補貼範圍,補貼條件及標準,補貼資金的申請,補貼資金的審核,補貼資金的撥付,附則,

2009年度國產油菜籽補貼管理辦法

為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調動國內油脂加工企業積極性,穩定國內油菜籽價格,經國務院批准,2009年新產油菜籽上市後,決定對具有一定資質條件和規模的指定國有或民營油脂加工企業,入市收購加工2009年度國產油菜籽給予一次性定額費用補貼。特制定本辦法。

補貼範圍

(一)地區範圍。油菜籽托市收購政策執行區域包括冬播油菜籽產區(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陝西、甘肅),春播油菜籽產區(內蒙古、西藏、陝西、青海、甘肅、新疆)。
(二)企業範圍。根據企業自願、自主申報、自擔風險的原則,由省級人民政府按一定資質條件和規模,審核確定的地方國有或民營油脂加工企業(每省原則上確定3-5家企業),以及國家糧食局商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的中央企業所屬油脂加工企業。所有享受補貼的油脂加工企業,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不得安排國家臨時存儲油收購和加工任務,同時具體企業名單要向社會公開並報財政部、國家糧食局等有關部門備案。

補貼條件及標準

(三)納入補貼範圍的企業,申領補貼須符合以下條件:
1.加工企業按1.85元/斤(含)至2.00元/斤(含)的價格公開掛牌收購,收購價格以收購發票上的結算單價為準。
2.收購的油菜籽必須是2009年度國內新產油菜籽。
3.收購的油菜籽必須在收購期限截止後兩個月內加工成菜籽油。
4.補貼收購期限分別為,冬播油菜產區2009年6月1日至9月底;春播油菜產區2009年9月1日至12月底。
5.申領補貼的油菜籽收購總量不超過該加工企業180天的油菜籽加工能力。
6.收購發票的開票單位必須是國家指定的已向社會公布的油脂加工企業。
(四)根據企業按上述規定實際收購的油菜籽數量,中央財政按每斤0.10元/斤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的定額費用補貼。包乾補貼後,菜籽油由企業自行銷售、自負盈虧。
(五)納入補貼範圍的企業,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經發現,取消該企業全部財政補貼,並通過社會媒體等公開通報:
1.補貼收購期限內企業將已收購的油菜籽直接進行銷售。
2.企業將尚未加工成菜籽油的油菜籽申領補貼。
3.企業將非補貼收購期限內收購的油菜籽或進口油菜籽申領補貼。
4.企業收購、銷售、庫存的油菜籽、菜籽油、菜粕賬實不符。
5.其他弄虛作假套取國家補貼的行為。
(六)享受加工補貼的油菜籽,必須由該企業加工成菜籽油自行銷售、自負盈虧,不得轉入中儲糧總公司收儲體系。
(七)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監測結果,當國內油菜籽市場價格回升到平均2.00元/斤以上時,中央財政停止補貼。

補貼資金的申請

(八)申請時間。油脂加工企業分兩批申請補貼,冬播油菜產區兩批補貼的申請期限分別為2009年10月15日前和12月15日前;春播油菜產區兩批補貼的申領期限分別為2010年1月15日前和3月15日前。地方油脂加工企業按上述規定期限向省級糧食部門報送補貼申請及有效憑證;中央企業所屬油脂加工企業向集團總部報送補貼申請及有效憑證。第一批補貼申請包括油菜籽收購的全部材料及補貼收購期限內菜籽油加工、銷售、庫存情況;第二批補貼申請包括加工延長期限內(冬播油菜產區為2009年10月1日至11月底,春播油菜產區為2010年1月1日至2月底)菜籽油加工、銷售、庫存情況。
(九)補貼申請材料包括:
1.當地稅務部門統一印製的糧油收購統一發票(複印件),此發票應有稅務部門加蓋的審核章。
2.補貼期限內企業開具的全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複印件),包括作廢發票,並且發票號碼應連續。
3.補貼期限內企業加工成菜籽油的入庫報告單。
4.補貼期限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各月末庫存數量情況(含庫存油菜籽、菜籽油和菜粕)。
企業提供的申請材料應登記造表、加蓋公章,並應對全部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十)補貼備查材料包括:
1.收購環節開具的原料收購結算單、質檢單、稱重計量單,以及對單次收購數量在5噸以上的,企業留存的交貨人身份證複印件。
2.經銀行經辦人員簽署的收購資金日對賬表,或企業自有資金情況。
3.企業從收購起始日至收購截止日後兩個月內,所有油菜籽加工、菜籽油銷售的原始單據及統計報表,以及企業用電量、用煤量、溶劑使用量等情況。
4.企業庫存情況統計表。
備查材料由企業自行保管,有關部門審核檢查時需進行抽檢。

補貼資金的審核

(十一)地方油脂加工企業申請材料的審核。省級糧食部門對企業補貼申請材料及時匯總、整理及初步審核,並於7個工作日內報省級財政部門進行複審。省級財政部門於7個工作日內複審完畢,並向中央財政報送預撥補貼資金的申請報告,申請報告同時抄報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進行審核。省級糧食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對企業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十二)中央企業所屬油脂加工企業申請材料的審核。集團總部對企業補貼申請材料及時匯總、整理及初步審核後,並於15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報送預撥補貼資金的申請報告,申請報告同時抄報財政部駐北京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核。集團總部要對所屬企業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十三)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要在省級相關部門、集團總部審核基礎上,對申報材料進行複審,並抽取2-3家企業進行實地核查。專員辦事處在收到申請報告後30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報送審查結果。

補貼資金的撥付

(十四)財政部根據省級財政部門、集團總部報送的第一批補貼資金申請報告,按初步確定的收購油菜籽數量和菜籽油加工數量,以及補貼標準和一定比例進行預撥。地方油脂加工企業的補貼,中央財政預撥給省級財政部門;中央企業所屬油脂加工企業的補貼,中央財政預撥給集團總部。
(十五)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第二次審核結束後,財政部根據各專員辦事處報送的審核結果,對補貼資金進行清算。
(十六)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中央財政撥款後,應於10日內直接撥付給相關企業。

附則

(十七)中央財政撥付的補貼資金,作為補貼收入,由企業按現行會計核算要求,統籌管理與使用。
(十八)補貼期限內發生的商務糾紛、意外事故等,由企業按有關法律法規自行協調解決。
(十九)納入補貼範圍的企業必須認真執行油菜籽收購政策,按規定如實提交補貼申請材料。有關地區和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嚴禁弄虛作假、虛報冒領補貼資金。
(二十)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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