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事行為

國事行為,是指日本天皇的職能。但須有內閣的建議或承認。由於天皇沒有國政的權能,作為國事行為,不是天皇獨自判斷,所以責任由內閣負責。在國事行為中,除禮儀方面以外,也包括解散眾議院,召集議會等政治內容,但實質決定權不在天皇。同時天皇不能拒絕國事行為。根據日本國憲法規定,天皇的國事行為包括:(1)公布修改憲法、法律、政令及條約;(2)召集國會;(3)解散眾議院;(4)公布舉行國會議員大選;(5)任證國務大臣及法律規定的其它官吏的任免;任免全權委任狀及大使公使的國書;(6)任證大赦、特赦、減刑、免除執行刑罰及恢復權利;(7)授予榮譽稱號;(8)認證批准書及法律所規定的其他外交文書;(9)接受外國大使及公使;(10)舉行儀式。

日本天皇是日本國的象徵,是日本國民整體的象徵,其地位以主權所在的全體日本國民的意志為依據。
皇位繼承:皇位世襲,根據國會議決的皇室典範的規定繼承之。
日本天皇的許可權、天皇國事行為的委任:(1)天皇只能行使本憲法所規定的有關國事行為,並無關於國政的權能;(2)天皇可根據法律規定,對其國事行為進行委任。
日本天皇攝政:根據皇室典範的規定設定攝政時,攝政以天皇的名義行使有關國事的行為,在此場合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日本天皇的任命權:(1)天皇根據國會的提名任命內閣總理大臣;(2)天皇根據內閣的提名任命擔任最高法院院長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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