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級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示範基地

四川省級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示範基地

四川省級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示範基地是指開展實際操作訓練,實施現場教學,模擬承包經營、跟蹤服務、政策諮詢的實訓基地、農民田間學校、創業孵化基地和綜合類基地等。主體建設單位包括農廣校、農業科研院所、涉農院校、農技推廣機構、農業企業、農民合作社或市場主體等,是新型職業農民教育培訓、實習實訓和創業孵化的服務平台。

按照《四川省農業廳關於做好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省級示範基地遴選工作的通知》(川農業函[2017]709號)要求,四川省農業廳組織對申報的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省級示範基地進行了審查、遴選,並確定了首批10個省級示範基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級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示範基地
  • 評選單位四川省農業廳
  • 評選時間:2017年9月4日
  • 基地名單:10個
基地名單,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功能與任務,第三章 示範基地設立,第四章 示範基地運行,第五章 管理監督,第六章 附 則,

基地名單

四川省首批省級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示範基地名單
001
內江職業技術學院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基地
002
成都農業科技職業學院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基地
003
宜賓職業技術學院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基地
004
南充職業技術學院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基地
005
眉山職業技術學院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基地
006
涼山州農業學校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基地
007
綿陽市農業科學研究院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基地
008
四川省農業廣播電視學校通江縣分校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基地
009
中化化肥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基地
010
四川大禹農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基地
參考資料:

管理辦法

備註:該管理辦法為農業部制定的《全國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示範基地管理辦法》,內容指出:示範基地所在省(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示範基地管理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構建新型職業農民隊伍,強化教育培訓基礎條件建設,提升培育工作質量水平,推進實踐育人、產業引領,創業創新,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全國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示範基地(以下簡稱“示範基地”)是指開展實際操作訓練,實施現場教學,模擬承包經營、跟蹤服務、政策諮詢的實訓基地、農民田間學校、創業孵化基地和綜合類基地等。主體建設單位包括農廣校、農業科研院所、涉農院校、農技推廣機構、農業企業、農民合作社或市場主體等,是新型職業農民教育培訓、實習實訓和創業孵化的服務平台。
第三條 根據地域特點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分類指導、突出特色、整合資源、注重實效”的原則,實行規範化管理。

第二章 功能與任務

第四條 示範基地具有人才培養和產業發展引領功能。具有新型職業農民實踐實訓教學,生產經營能力發展提升和行銷管理指導服務等功能;具有廣泛聯繫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體驗創業創新,產業集聚融合示範帶動功能;具有產學研結合,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套用展示等功能。
第五條 示範基地應做好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相關工作。
1.根據培育計畫要求,制定實訓方案。
2.根據培育計畫要求,組織模擬技能培訓。
3.對承擔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實習、實訓、服務的師資進行培訓。
4.給新型職業農民提供創業指導、政策諮詢和跟蹤服務。

第三章 示範基地設立

第六條 示範基地設立應具備的條件。
1.產業發展綜合高效。立足當地農業主導產業,覆蓋面廣、收入比重高、先進配套技術套用能力強;廣泛採用先進農業機械裝備和技術,實現標準化生產;農業信息化套用程度高,套用物聯網和智慧型化農業生產技術,套用電子商務等方式行銷農產品;農業一、二、三產業緊密結合,產業鏈長且融合發展。
2.技術支撐力量強。以農廣校、農業科研院所、涉農院校、農技推廣機構、農業企業、農民合作社為主的綜合類基地為重點,重視選擇企業主體、多方合作共享的培育基地;向“五區一園”以及農業科技園區、農業部現代農業技術培訓基地、國家科技創新與集成示範基地傾斜。
3.便於開展實訓和觀摩。重點選擇特色鮮明,具有代表性、較強影響力和輻射帶動力,突出農民創業創新引領;擁有服務於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的人力、物力支持;有培訓場地,教學設施設備,可滿足標準化教學要求。
4.組織管理規範。有滿足現場教學、實習實訓所需的師資隊伍;具有完備的培訓、實習、實訓制度;有完善的教學管理人員、教師、學員、培訓效果等考核評價制度;注重職業農民培育效果,有跟蹤服務制度。
第七條 示範基地遴選程式。
1.申報單位自願向所在省(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省(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正式檔案向農業部科技教育司推薦。
3.農業部科技教育司組織進行審核,合格者予以批准設立並編號授牌。

第四章 示範基地運行

第八條 示範基地要嚴格遵守相關法規和政策,緊密圍繞農業農村發展需求,以提升新型職業農民實習實訓、創業孵化、跟蹤服務等工作質量水平為目標,在省(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開展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實習實訓相關工作。示範基地應製作並懸掛標準牌匾和展示牌。
第九條 示範基地開展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作的主要形式包括:承接新型職業農民培訓、實習、實訓等任務;提供創業實踐、模擬承包經營、跟蹤服務、政策諮詢等服務。
第十條 示範基地建設經費以自籌為主。有能力的省(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積極扶持示範基地建設,鼓勵主體建設單位與聯合共建單位多渠道籌集經費,共同建設、共同發展。

第五章 管理監督

第十一條 農業部科技教育司、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以培育對象滿意度為核心指標,建立示範基地的監測、考評、退出機制。
第十二條 對示範基地實行動態管理制度。將示範基地基本信息及時錄入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管理信息系統,對示範基地工作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示範基地資格,並及時在信息庫中調整。
第十三條 對於在申請、培育過程中弄虛作假、套取培訓資金以及利用示範基地從事違法違規活動的,或出現重大安全事故等問題,取消示範基地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示範基地機構名稱、聯繫方式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須及時報省(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部科技教育司備案,並在信息庫中修改變更有關內容。
第十五條 示範基地所在省(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示範基地管理措施。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科技教育司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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