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關於我省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吊牌制發辦法的通知

1980年1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我省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吊牌制發辦法的通知》

發文信息,通知全文,

發文信息

【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0-01-12
【生效日期】1980-01-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
我省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吊牌制發辦法的通知
(1980年1月12日川會發〔1980〕32號)

通知全文

現將我省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吊牌的制發辦法通知如下:
一、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吊牌,應書寫機關的法定名稱,一律用白底、宋體黑字和國務院公布實行的簡化字。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吊牌,應當並列當地通用民族文字和漢字。
二、省人民政府各廳、局、委員會、辦公室,各地區行政公署的吊牌應冠以省的名稱;省人民政府直屬單位的吊牌應冠以四川省人民政府的名稱;各市、州、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的吊牌不冠省的名稱;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吊牌只冠以市的名稱。以上吊牌的規格一般為長六尺,寬一尺二寸。如因住地建築物條件限制,也可以適當小於這個規格。
區公所、鎮人民政府和人民公社管理委員會的吊牌,只冠以縣、市的名稱,規格一般為長五尺六寸,寬一尺一寸。如因住地建築條件的限制,也可以適當小於這個規格。
三、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地區行政公署和各市、州、縣、市轄區人民政府的所屬工作單位的吊牌,可根據具體情況自行確定,但不要超過五尺六寸長、一尺一寸寬。
四、各機關單位的吊牌均由機關自製。在成立人民政府以後,機關單位的法定名稱如果沒有改變的,不要重新製作吊牌。有些機關單位可掛可不掛吊牌的,也可不掛。各機關單位所屬的內部處、科、室和人民公社的生產大隊、生產隊一般不掛吊牌。
各企業、事業有關吊牌的規定,如與本通知有牴觸的,以此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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