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槓桿率管理辦法

《商業銀行槓桿率管理辦法(修訂)》經中國銀監會2014年第18次主席會議通過,2015年1月30日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1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槓桿率的計算、披露要求、槓桿率的監督管理、附則5章25條,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廢止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11年第3號令發布的《商業銀行槓桿率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業銀行槓桿率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中國銀監會
  • 文號: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1號
  • 類別:部門規章
  • 發布時間:2015年1月30日
  • 施行時間:2015年4月1日
管理辦法信息,管理辦法,附屬檔案,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附屬檔案3,相關報導,解讀,

管理辦法信息

中國銀監會令
2015年第1號
《商業銀行槓桿率管理辦法(修訂)》已經中國銀監會2014年第18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2015年1月30日

管理辦法

商業銀行槓桿率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控制商業銀行槓桿化程度,維護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銀行、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槓桿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有關規定的一級資本淨額與商業銀行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餘額的比率。
第四條 商業銀行並表和未並表的槓桿率均不得低於4%。
第五條 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商業銀行的槓桿率及其管理狀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六條 中國銀監會對銀行業的整體槓桿率情況進行持續監測,加強對銀行業系統性風險的分析與防範。
第二章 槓桿率的計算
第七條 商業銀行槓桿率的計算公式為:
第八條 一級資本和一級資本扣減項為《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所定義的一級資本和一級資本扣減項。
第九條 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餘額的計算公式如下所示:
從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餘額中扣除的一級資本扣減項不包括商業銀行因自身信用風險變化導致其負債公允價值變化帶來的未實現損益。
第十條 商業銀行在計算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餘額時,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不考慮抵質押品、保證和信用衍生產品等信用風險緩釋因素。
第十一條 調整後的表內資產餘額為扣減針對相關資產計提的準備或會計估值調整後的表內資產餘額。
第十二條 衍生產品資產餘額按照本辦法附屬檔案1列示的方法計算。
第十三條 證券融資交易資產餘額按照本辦法附屬檔案2列示的方法計算。
第十四條 調整後的表外項目餘額按照如下方式計算:
(一)表外項目中可隨時無條件撤銷的貸款承諾按照10%的信用轉換係數計算。
(二)其他表外項目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信用風險權重法表外項目信用轉換係數計算。
可隨時無條件撤銷的貸款承諾是指商業銀行在協定中書面列明,無需事先通知、有權隨時撤銷,或由於借款人的信用狀況惡化,可以有效自動撤銷,而且撤銷不會引起糾紛、訴訟或給銀行帶來成本的承諾。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計算並表槓桿率時,並表範圍和計算方式依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中關於計算並表資本充足率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披露要求
第十六條 境內外已經上市的商業銀行,以及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並表總資產超過1萬億元人民幣的其他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和本辦法附屬檔案3的規定,披露槓桿率相關信息:
(一)在半年度和年度財務報告中按照本辦法附屬檔案3的模板一和模板二披露槓桿率相關信息,或在半年度和年度財務報告中提供查閱上述信息的網址連結。
(二)在季度財務報告中至少披露槓桿率水平、一級資本淨額和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餘額等信息。除披露當期數據外,商業銀行應當同時披露前3個季度的數據。
(三)對槓桿率的各期變化、影響槓桿率變化的主要因素、相關資產負債表項目與本辦法規定的槓桿率相關項目之間的差異等做出說明。
第十七條 除第十六條規定的商業銀行外,其他商業銀行應當至少按照發布財務報告的頻率,在財務報告中或銀行網站披露槓桿率信息。
其他商業銀行應當至少披露槓桿率水平、一級資本淨額和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餘額等信息。
商業銀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披露的,應當至少提前十五個工作日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申請延遲。
第四章 槓桿率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承擔槓桿率管理的最終責任,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負責槓桿率管理的實施工作。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設定不低於最低監管要求的目標槓桿率,有效控制槓桿化程度。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要求定期報送槓桿率報表。
並表槓桿率報表每半年報送一次,未並表槓桿率報表每季度報送一次。
第二十一條 對於槓桿率低於最低監管要求的商業銀行,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以下糾正措施:
(一)要求商業銀行限期補充一級資本;
(二)要求商業銀行控制表內外資產增長速度;
(三)要求商業銀行降低表內外資產規模。
對於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商業銀行穩健運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的,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區別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開辦新業務;
(二)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
(三)停止批准增設分支機構;
(四)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
(五)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除上述措施外,還可以依法對商業銀行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系統重要性銀行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達到本辦法規定的最低監管要求,其他商業銀行應當於2016年底前達到本辦法規定的最低監管要求。在過渡期內,未達到最低監管要求的銀行應當制定達標規劃,並向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商業銀行槓桿率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11年第3號令)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1

衍生產品資產餘額計算方法
衍生產品資產餘額按照本附屬檔案列示的現期風險暴露法計算。衍生產品抵質押品不應從衍生產品資產餘額中扣除,但符合本附屬檔案規定的保證金除外。
一、現期風險暴露法
(一)衍生產品資產餘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衍生產品資產餘額= RC + Add-on
其中:
1.RC為按盯市價值計算的重置成本與0之間的較大者;
2.Add-on為剩餘期限內的潛在風險暴露。
3.潛在風險暴露等於衍生產品的有效名義本金乘以相應的附加係數,信用衍生產品以外的其他衍生產品的附加係數見表1。
1 衍生產品的附加係數(信用衍生產品除外)(%)
剩餘期限
利率
匯率和黃金
股權
黃金以外的貴金屬
其它商品
不超過1
0.0
1.0
6.0
7.0
10.0
1年以上,
  不超過5
0.5
5.0
8.0
7.0
12.0
5年以上
1.5
7.5
10.0
8.0
15.0
(1)對於多次進行本金交割的契約,名義本金為契約的剩餘支付金額。
(2)對於按照確定的支付日期清算且在清算日契約價值為0的衍生產品契約,剩餘期限應當等於從報告日到下一個清算日的時間。對於滿足上述條件且剩餘期限超過1年的利率衍生產品契約,附加係數應當不低於0.5%。
(3)表格中列出的利率、匯率和黃金、股權以及貴金屬衍生產品以外的其他衍生產品應視為“其他商品”。
(4)單一貨幣浮動/浮動利率互換不計算潛在風險暴露,其衍生產品資產餘額為盯市價值。
4.信用衍生產品的附加係數見表2。
2 信用衍生產品的附加係數(%)
類型
參照資產
信用保護買方
信用保護賣方
總收益互換
合格參照資產
5
5
不合格參照資產
10
10
信用違約互換
合格參照資產
5
5
不合格參照資產
10
10
(1)合格參照資產包括我國中央政府、中國人民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發行的債券,以及《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附屬檔案10規定的投資級別的政府證券和合格證券。
(2)信用違約互換的信用保護賣方只有在參照資產的發行人尚能履約但信用保護買方破產的情況下才需計算潛在風險暴露,且以信用保護買方尚未支付的費用為上限。
(二)當衍生產品具有《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附屬檔案6規定的合格雙邊淨額結算協定時,該類衍生產品組合的資產餘額等於以下兩項之和:
1.淨重置成本,等於淨盯市價值與0之間的較大值。
2.按下列公式計算的淨潛在風險暴露:
ANet=0.4×AGross+0.6×NGR×AGross
其中:
AGross為淨額結算協定下對同一交易對手的所有契約的潛在風險暴露之和,等於每筆交易契約的有效名義本金乘以相應的附加係數的總和,附加係數見表1和表2;
NGR為雙邊淨額結算協定重置成本淨額與重置成本總額的比率。經銀監會批准,NGR既可以基於單個交易對手計算,也可以基於淨額結算協定覆蓋的所有交易計算。未經銀監會批准,商業銀行不得變更計算方法。
二、抵質押品的處理
(一)衍生產品抵質押品不得從衍生產品資產餘額中扣除,但符合下列條件的現金保證金除外:
1.現金保證金為銀行根據衍生產品市值變化收取的可變現金保證金;
2.收到的現金保證金可被銀行視同自有現金使用;
3.現金保證金每日根據衍生產品契約逐日盯市的價值進行計算並交換;
4.現金保證金的幣種與衍生產品契約的清算幣種相同;
5.現金保證金根據衍生產品契約規定的門檻要求以及適用於交易對手的最低抵質押品提交金額進行全額交換,且可全額覆蓋衍生產品的盯市敞口;
6.交易雙方訂立法律上有效的淨額結算協定,在交易對手違約或破產的情形下均可履行。淨額結算協定明確規定允許淨額結算,且在淨額結算時可扣減可變保證金。
(二)根據衍生產品契約收到上述保證金的商業銀行,可以從重置成本中扣除保證金;根據衍生產品契約提交上述保證金的商業銀行,可以從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餘額中扣減由此計入資產負債表的應收賬款。
(三)商業銀行根據財務會計準則可以將提供的抵質押品從資產負債表中扣除的,在計算衍生產品資產餘額時,應當將該抵質押品加回衍生產品資產餘額。
三、信用衍生產品
信用衍生產品的信用保護賣方除按照本附屬檔案上述規定計算衍生產品資產餘額外,還應當將信用衍生產品的有效名義本金計入衍生產品資產餘額。
(一)商業銀行在計算賣出信用衍生產品的有效名義本金時,可以扣除符合下列條件的買入信用衍生產品有效名義本金:
1.買入信用衍生產品的參照資產與賣出信用衍生產品的參照資產相同;
2.買入信用衍生產品的剩餘期限不短於賣出信用衍生產品的剩餘期限。
(二)如賣出信用衍生產品的名義本金已計入衍生產品資產餘額,其對應契約的潛在風險暴露可不計入衍生產品資產餘額中。
(三)商業銀行可以將從資本公積中扣除的賣出信用衍生產品公允價值的負向變動從信用衍生產品有效名義本金中扣除。
四、商業銀行與中央交易對手開展的衍生產品交易
(一)商業銀行作為中央交易對手的清算會員為客戶提供衍生產品交易清算服務時,其與中央交易對手交易形成的衍生產品資產餘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當商業銀行提供清算服務時,若其同時與客戶和中央交易對手訂立衍生產品契約,相關交易形成的衍生產品資產餘額應當計入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餘額。但是,商業銀行不對客戶承擔中央交易對手違約的保證義務的,其與合格中央交易對手交易形成的衍生產品資產餘額可以從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餘額中扣除。
2.當商業銀行提供清算服務時,若客戶直接與中央交易對手訂立衍生產品契約,且商業銀行對中央交易對手承擔客戶違約的保證義務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附屬檔案1的規定計算其保證部分的衍生產品資產餘額。
(二)合格中央交易對手的認定標準根據《中央交易對手風險暴露資本計量規則》確定。

附屬檔案2

證券融資交易資產餘額計算方法
證券融資交易是指交易契約價值通過市場估值確定且通常要求提供現金或證券作為抵質押品的交易,包括買入返售、賣出回購、證券借貸及保證金貸款交易等。
一、證券融資交易資產餘額的計算方法
證券融資交易資產餘額應當為證券融資交易的會計資產餘額和按照本附屬檔案計算的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之和。
(一)證券融資交易的會計資產餘額為商業銀行因開展證券融資交易,按照財務會計準則應當增加計入資產負債表的資產金額。符合下列條件的證券融資交易,商業銀行在計算對同一交易對手的證券融資交易會計資產時,可以將因開展證券融資交易產生的應收賬款與應付賬款進行軋差:
1.交易具有相同的明確的最終清算日期;
2.無論在正常經營,還是交易一方違約、資不抵債或破產情況下,軋差均符合法律規定且可強制執行;
3.交易雙方均有採用淨額結算和同時結算的意圖,或交易的清算機制採用與淨額結算等價的方式。
(二)商業銀行按照下列方式計算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
1.當存在符合《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合格淨額結算協定時,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為合格淨額結算協定下所有交易中借出的證券和現金的公允價值之和,與從交易對手收取的證券和現金的公允價值之和相減後的正值。
2.當不存在符合《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合格淨額結算協定時,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應當逐筆計算。
二、代理證券融資交易
商業銀行代理從事證券融資交易,若其為交易一方就交易雙方提供的抵質押品差額提供擔保,應當將該擔保部分的抵質押品差額納入證券融資交易資產餘額;若銀行為交易提供進一步擔保的,應當將承擔擔保責任的資產金額同時計入證券融資交易資產餘額。
三、證券融資交易的特殊情況處理
商業銀行從事證券融資交易,如其根據財務會計準則規定可以將證券出表,但交易實質和承擔的風險與買入返售或賣出回購業務相同的,應當將該出表的證券計入證券融資交易資產餘額中。

附屬檔案3

槓桿率披露模板
一、披露要求
境內外已經上市的商業銀行,以及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並表總資產超過1萬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本附屬檔案規定,披露槓桿率信息。
(一)按季披露槓桿率水平、一級資本淨額和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餘額等槓桿率相關季末時點數據。
(二)在半年度和年度財務報告中按照本附屬檔案模板一和模板二披露槓桿率相關季末時點數據,或在半年度和年度財務報告中提供查閱上述信息的網址連結。
(三)對槓桿率的各期變化、影響槓桿率變化的主要因素、相關資產負債表項目與本辦法規定的槓桿率相關項目之間的差異等做出說明。
二、模板一
模板一披露與槓桿率監管項目對應的相關會計項目以及監管項目與會計項目的差異。
模板一如下表所示:
序號
項目
餘額
1
並表總資產
2
並表調整項
3
客戶資產調整項
4
衍生產品調整項
5
證券融資交易調整項
6
表外項目調整項
7
其他調整項
8
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餘額
註:空白部分為填報區域,陰影部分為自動計算區域。
(二)模板一中各項目定義如下:
序號
填報說明
1
並表總資產是指按照財務會計準則計算的並表總資產。
2
並表調整項是指在監管並表範圍外,但在會計並表範圍內的商業銀行對金融機構或企業的投資。
3
客戶資產調整項是指客戶委託商業銀行代為管理的資產,如按照當地財務會計準則應當計入商業銀行資產負債表,但按照國際會計準則不計入銀行資產負債表的,在計算調整後的表內資產餘額時,可將相關資產扣除。
4
衍生產品調整項是指按本辦法計算的衍生產品資產餘額與計入資產負債表的衍生金融資產餘額的差額。
5
證券融資交易調整項是指按本辦法計算的證券融資交易資產餘額與計入資產負債表的證券融資交易資產餘額的差額。
6
表外項目調整項是指按本辦法計算的信用轉換後的表外項目餘額。
7
其他調整項是指除上述調整項之外的其他調整項。
8
調整後表內外資產餘額是指按照本辦法計算的,作為槓桿率分母的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餘額。
三、模板二
模板二披露槓桿率水平、一級資本淨額、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及相關明細項目信息。
(一)模板二如下表所示:
序號
項目
餘額
1
表內資產(除衍生產品和證券融資交易外)
2
減:一級資本扣減項
3
調整後的表內資產餘額(衍生產品和證券融資交易除外)
4
各類衍生產品的重置成本(扣除合格保證金)
5
各類衍生產品的潛在風險暴露
6
已從資產負債表中扣除的抵質押品總和
7
減:因提供合格保證金形成的應收資產
8
減:為客戶提供清算服務時與中央交易對手交易形成的衍生產品資產餘額
9
賣出信用衍生產品的名義本金
10
減:可扣除的賣出信用衍生產品資產餘額
11
衍生產品資產餘額
12
證券融資交易的會計資產餘額
13
減:可以扣除的證券融資交易資產餘額
14
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
15
代理證券融資交易形成的證券融資交易資產餘額
16
證券融資交易資產餘額
17
表外項目餘額
18
減:因信用轉換減少的表外項目餘額
19
調整後的表外項目餘額
20
一級資本淨額
21
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餘額
22
槓桿率
註:空白部分為填報區域,陰影部分為自動計算區域。
(二)模板二中各項目定義如下:
序號
填報說明
1
根據本辦法第11條計算的調整後的表內資產餘額。
2
根據本辦法第9條從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餘額中扣除的一級資本扣減項,以負數形式表示。
3
第1行和第2行之和。
4
根據本辦法附屬檔案1現期風險暴露法計算的所有衍生產品的重置成本,扣除符合附屬檔案1規定的可扣減合格保證金。
5
根據本辦法附屬檔案1現期風險暴露法計算的所有衍生產品的潛在風險暴露。
6
根據本辦法附屬檔案1規定,已從資產負債表中扣除的、為衍生產品契約提供的抵質押品總和。
7
根據本辦法附屬檔案1規定,因提供合格保證金形成的應收賬款,以負數形式表示。
8
根據本辦法附屬檔案1規定,可以從衍生產品資產餘額中扣除的與中央交易對手交易形成的衍生產品資產餘額,以負數形式表示。
9
根據本辦法附屬檔案1計算的賣出信用衍生產品的有效名義本金。
10
根據本辦法附屬檔案1計算的可從衍生產品資產餘額中扣除的符合條件的信用衍生產品有效名義本金和潛在風險暴露,以負數形式表示。
11
第4行至第10行之和。
12
根據本辦法附屬檔案2規定,未進行淨額結算的證券融資交易會計資產總額,包括按照財務會計準則可出表但按附屬檔案2規定應當加回的證券融資交易會計資產。
13
根據本辦法附屬檔案2規定,可以根據淨額結算規則扣除的證券融資交易資產餘額,以負數形式表示。
14
根據本辦法附屬檔案2計算的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
15
根據本辦法附屬檔案2計算的代理證券融資交易形成的證券融資交易資產餘額。
16
第12行至第15行之和。
17
所有表外項目的總金額。
18
根據本辦法第14條規定,信用轉換後導致表外項目餘額減少的總額,以負數形式表示。
19
第17行和第18行之和。
20
根據本辦法第8條定義的一級資本減去一級資本扣減項。
21
根據本辦法第9條定義的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餘額。
22
第20行除以第21行。

相關報導

為進一步完善中國銀行業槓桿率監管政策框架,中國銀監會對《商業銀行槓桿率管理辦法》(銀監會2011年第3號令,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2015年1月30日正式發布。2010年12月,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第三版巴塞爾協定》,引入槓桿率指標,作為風險加權的資本充足率的有益補充。據此,銀監會於2011年6月發布了《辦法》,確立了我國銀行業槓桿率監管政策的總體框架。為解決由於各國會計準則存在差異,對槓桿率框架下衍生產品、證券融資交易等敞口的計量方法存在不同理解,影響了槓桿率指標全球實施一致性問題,巴塞爾委員會於2014年1月發布了《第三版巴塞爾協定槓桿率框架和披露要求》,對槓桿率國際規則進行了修訂。銀監會根據巴塞爾委員會的槓桿率新規則,結合近年來《辦法》在我國的實施情況,在廣泛調研、充分論證、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對《辦法》進行了修訂。
修訂後的《辦法》保持了原有的基本框架和監管標準,共有5章、25條和3個附屬檔案,規定了槓桿率監管的基本原則、槓桿率的計算方法、披露要求和監督管理等。
《辦法》所做的主要修訂與巴塞爾委員會對槓桿率國際規則所做的修訂保持一致,主要對承兌匯票、保函、跟單信用證、貿易融資等表外項目的計量方法進行了調整,進一步明確了衍生產品和證券融資交易等敞口的計量方法。同時,對商業銀行的槓桿率披露提出了更為明確、嚴格的要求。
修訂後的《辦法》不再要求承兌匯票、保函、跟單信用證、貿易融資等其他表外項目均採用100%的信用轉換係數,而是根據具體項目,分別採用10%、20%、50%和100%的信用轉換係數。定量測算結果顯示,根據修訂後的《辦法》,我國相關商業銀行的槓桿率水平有所提升,沒有提高對商業銀行的資本要求。

解讀

槓桿率指標
槓桿率是指商業銀行一級資本與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餘額的比率。槓桿率水平越高,表明商業銀行資本越充足,抵禦風險的能力越強。槓桿率指標具有簡單、透明、不具有風險敏感性的特點。實施槓桿率監管,既有利於防止商業銀行資產負債表過度擴張和承擔風險,控制金融體系的槓桿化程度,也有利於防止銀行使用內部模型進行監管套利,確保銀行體系維持一定水平的合格資本。
修訂背景
2010年12月,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第三版巴塞爾協定》,引入槓桿率指標,作為風險加權的資本充足率的有益補充。根據《第三版巴塞爾協定》,銀監會於2011年6月發布了《辦法》。《第三版巴塞爾協定》發布後,相關國家監管當局和銀行反映,由於各國會計準則存在差異,對槓桿率框架下衍生產品、證券融資交易等敞口的計量方法存在不同理解,影響了全球實施的一致性。2012年6月以來,巴塞爾委員會也對國際銀行監管理念和資本監管框架進行了反思,提出監管框架應當進一步簡化,提高規則的可比性和一致性。國際社會普遍認為,作為簡單、透明的指標,槓桿率應當在國際銀行監管框架中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為此,巴塞爾委員會對槓桿率國際規則進行了修訂,於2014年1月發布了《第三版巴塞爾協定槓桿率框架和披露要求》。根據巴塞爾委員會的槓桿率新規則,結合近年來《辦法》在我國的實施情況,銀監會在廣泛調研、充分論證、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對《辦法》進行了修訂。
影響
定量測算結果顯示,總體上,根據修訂後的《辦法》,我國商業銀行的槓桿率水平有所提升,修訂後的《辦法》沒有提高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要求。其主要影響因素為:修訂後的《辦法》不再要求除可隨時無條件撤銷的貸款承諾以外的承兌匯票、保函、跟單信用證、貿易融資等其他表外項目均採用100%的信用轉換係數,而是根據具體項目,分別採用10%、20%、50%和100%的信用轉換係數。
主要結構和內容
修訂後的《辦法》與巴塞爾委員會的槓桿率新規則保持一致。《辦法》共分5章、25條和3個附屬檔案,明確了槓桿率監管的基本原則、槓桿率的計算方法、披露要求和監督管理等。其中,5章分別為總則、槓桿率的計算、披露要求、槓桿率的監督管理和附則,3個附屬檔案分別為《衍生產品資產餘額計算方法》、《證券融資交易資產餘額計算方法》和《槓桿率披露模板》。
修訂內容
修訂後的《辦法》在維持原有的基本框架和槓桿率監管要求的同時,主要對承兌匯票、保函、跟單信用證、貿易融資等表外項目的計量方法進行了調整,進一步明確了衍生產品和證券融資交易等敞口的計量方法。同時,對商業銀行的槓桿率披露提出了更為明確、嚴格的要求。
在表外項目的處理上,原《辦法》規定,除可隨時無條件撤銷的貸款承諾按10%的信用轉換係數計算外,其他表外項目按照100%的信用轉換係數計算。根據巴塞爾委員會的槓桿率新規則,修訂後的《辦法》將表外項目的計量方法調整為採用《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銀監會令2012年第1號)規定的信用風險權重法下的表外項目信用轉換係數計算,但不得低於10%。
在衍生產品資產的計量中,修訂後的《辦法》進一步細化了衍生產品資產的計量方法。原《辦法》規定,衍生產品資產按現期風險暴露法計算,不允許扣減抵質押品。修訂後的《辦法》規定原則上不允許扣減抵質押品,但符合規定的合格保證金除外。考慮到信用衍生產品的風險較大,修訂後的《辦法》對信用衍生產品敞口提出了更嚴格的計量規則。除按照現期風險暴露法計量信用衍生產品資產外,作為信用衍生產品的信用保護賣方,商業銀行還應當同時將信用衍生產品的有效名義本金納入其槓桿率敞口總額。此外,修訂後的《辦法》還明確了商業銀行作為中央交易對手的清算會員,為客戶提供衍生產品清算服務時的衍生產品資產計量方法。
在證券融資交易資產的計量中,修訂後的《辦法》進一步明確了證券融資交易資產的計量方法。原《辦法》僅規定,賣出回購和買入返售等證券融資交易資產按會計準則的規定計算。修訂後的《辦法》提出證券融資交易資產餘額應當包括兩部分:一是證券融資交易的會計資產餘額,在符合審慎條件時,允許銀行將與同一個交易對手開展的證券融資交易產生的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進行軋差;二是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即向交易對手借出的所有證券和現金的公允價值之和扣去所有抵質押品後的淨敞口。
槓桿率披露要求
為進一步提高商業銀行槓桿率的透明度,修訂後的《辦法》對商業銀行槓桿率相關信息披露提出了更明確的要求。規定境內外已經上市的商業銀行,以及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並表總資產超過1萬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應當按季披露槓桿率指標信息,每半年按照規定模板披露槓桿率相關信息;其他商業銀行應當至少按發布財務報告的頻率披露槓桿率指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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