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性病防治管理條例

1995年6月23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1995年8月23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7年8月28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7年10月20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性病防治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1997年10月20日
  • 實施時間:1997年10月20日
  • 頒布單位: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預防和控制性病的發生、傳播和蔓延,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性病,是指愛滋病、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銳濕疣、生殖器皰疹等疾病。
第四條 性病防治管理,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五條 本條例由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區、縣(市)衛生防疫機構承擔性病防治日常工作。
第六條 公安、司法、民政、旅遊、外事、財政、勞動、人事、計畫生育、商業、文化、交通、醫藥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性病防治工作。
衛生、教育、新聞、出版等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等群團組織,應當加強性病防治知識的宣傳和性生理、性道德教育。
第七條 采供血機構對供血者進行體格檢查時,應當將性病列為必檢項目,並將梅毒、愛滋病檢測作為常規檢測項目,不得對性病患者及病原攜帶者採血。
第八條 市衛生防疫機構對采供血機構向臨床或血製品生產單位供應的全血、成份血和用於血液製品的原料血漿,應當定期進行性病病原監測,發現問題報告市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第九條 婚前健康檢查,應當將性病檢查列為必檢項目。對患有性病的,承擔檢查的單位,不得出具健康證明。
第十條 各級醫療保健單位對孕婦進行孕期保健檢查時,應當進行性病檢測,發現患有性病的,採取措施治療;患有梅毒、愛滋病的,勸其終止妊娠。
醫療單位對捐獻人體組織、器官的,應當進行性病檢測。
第十一條 醫療單位、個體助產所應當在新生兒出生一小時內,用硝酸銀眼藥水進行預防性點眼。
第十二條 旅館業、飲食業、洗浴理髮業、文化娛樂業等公共場所,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和衛生部《消毒管理辦法》,防止性病傳播蔓延。
第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對旅館業、飲食業、洗浴理髮業、文化娛樂業等公共場所從業人員進行健康體檢時,應當將性病檢查列為必檢項目。對患有性病的,不得出具健康證明。
患有性病未治癒的,不得從事上款所列職業。
第十四條 公安、司法、民政部門對收容、拘留、勞教、服刑的賣淫、嫖娼、吸毒人員和可能患有性病的其他人員,應當在收入監(所)後三日內通知衛生防疫機構,對其進行性病檢查。對檢查出患有性病的,實行強制治療。
第十五條 對收容、拘留、勞教、服刑人員進行性病檢查、治療的費用,分別由公安、司法、民政部門向本人或家屬收取,或從被檢查治療人員扣押的財物中扣除。本人或家屬確實無力承擔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分別會同公安、司法、民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政府財政部門解決。
第十六條 公安、司法、民政部門對被拘留、收容、勞教、服刑人員在被解除或釋放時性病尚未治癒的,應當責令其到指定的衛生防疫機構繼續接受治療,並通知當地衛生防疫機構。
第十七條 醫療單位、個體診所申請從事性病診斷治療業務的,應當經衛生防疫機構審查合格後,報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 醫療衛生人員發現性病患者,應當填寫《性病報告卡》,並按照規定時限報告患者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市)衛生防疫機構。
區、縣(市)衛生防疫機構應當督促性病患者接受治療,並對性病患者的配偶進行性病檢查,採取防治措施。
第十九條 經批准的醫療單位和個體診所,應當按照衛生部《性病診斷標準與治療方案》對性病患者進行規範化治療。
第二十條 性病防治機構和從事性病診斷治療業務的醫務人員在診治性病患者時,應當嚴格為患者保守秘密。
第二十一條 衛生檢疫機構對檢測出的患有愛滋病或愛滋病病毒感染的本市公民和外來人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報告市衛生防疫機構。
第二十二條 來本市定居或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或在國外居留三個月以上的國內公民(含在外國輪船上工作的海員),入境時未出具健康證明的,應當在入境後一個月內到指定的衛生檢疫機構接受性病檢查。
第二十三條 衛生防疫機構接到愛滋病疫情報告後,應當按照甲類傳染病管理要求,做好疫點處理。
第二十四條 對愛滋病的監測管理,按照國務院批准的《愛滋病監測管理的若干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分別對單位處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罰款,對直接責任者處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和《消毒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罰;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對直接責任者處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分別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 執罰部門作出相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家、省有關聽證程式的規定,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執罰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程式組織聽證。
第二十七條 從事性病防治管理的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按照管理許可權和審批程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 罰款使用的票據和罰沒的處理,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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