哀悼日

為了悼念在汶川地震中遇難的同胞而設立的哀悼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哀悼日
  • 同義詞:全國哀悼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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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哀悼日的設立

新華網北京5月18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報導,國務院今天發布公告宣布,為表達全國各族人民對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難同胞的深切哀悼,國務院決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為全國哀悼日。公告全文如下:
國務院公告
為表達全國各族人民對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難同胞的深切哀悼,國務院決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為全國哀悼日。在此期間,全國和各駐外機構下半旗誌哀,停止公共娛樂活動,外交部和我國駐外使領館設立弔唁簿。5月19日14時28分起,全國人民默哀3分鐘,屆時汽車、火車、艦船鳴笛,防空警報鳴響。

網路公祭!沉痛悼念汶川地震遇難同胞!

“汶川大地震遇難同胞網路公祭活動”於18日下午14時28分正式啟動。
網路公祭活動由“我們的文明”“民族魂”網站聯合人民網、新華網、中國網、央視國際、新浪網、搜狐網、中華網、騰訊網等網站共同發起。
網路公祭活動網址為512.china5000.org.cn,主要內容包括在網上向全體遇難同胞敬獻虛擬的鮮花,以表達廣大青少年的深切哀悼和緬懷;給遇難同胞家屬寫信留言,以表達深摯的慰問和撫慰,幫助他們儘快走出大災的陰影;倡議全國青少年暫停娛樂活動一天,向遇難同胞表示哀悼和敬意。
據了解,此次網路公祭活動到19日14時27分結束。活動結束後,專題網站將豐富內容,建成“汶川大地震紀念館”,在網上長期保留,永遠紀念。

全國哀悼日,一場民族精神的洗禮

全國哀悼日的設立,符合人民的願望。災難發生後,不少民眾紛紛表示,國家應該為死難者致哀,更有學者在媒體上撰文呼籲設立哀悼日。而在5月16日,秘魯政府宣布5月19日為“全國哀悼日”,以悼念中國在汶川地震中的遇難者,這是秘魯第一次為外國遇難者設“全國哀悼日”。全國哀悼日的設立,是對死者的悼念,是對生者的慰藉,是對民意的尊重,更彰顯政府對生命的尊重。
國旗下的默哀,是悼念,也是警醒。雖然只有短短3分鐘,卻能表達哀思,寄託懷念,讓人感受到國家就在你我的身邊。在重大災難面前,政府宣布設立全國哀悼日,早已成為某種“國際慣例”。比如,“9·11”發生後,美國將9月14日定為全國哀悼日。再比如北奧塞梯人質事件發生後,普京簽署命令,宣布9月6日和7日連續兩天為全國哀悼日。
其實,災難發生後,國人的哀思就未曾間斷。很多電視台中斷了正常的節目播出,對震災救援實施了24小時直播。重慶廣電管理部門更是規定震災期間停止播出一切娛樂節目。一些地方的市民,自發組織了類似燭光祭奠的哀悼活動。“國難當頭,讓娛樂走開”,成為許多人的共識。
哀悼日的設立,確實有其必要,因為有太多的人,太多的事值得我們哀悼、致敬。在這場災難中,數以萬計的同胞永遠離開我們。他們中有母親、父親、老師、丈夫、妻子、學生,他們用生命詮釋了人性的光輝,給生者留下了無窮的精神財富。
哀悼遇難同胞,更應反思生者的責任。我們將更加珍愛生命,我們將更加關愛別人,更加努力工作。災難雖然奪走了我們的家園,但奪不走我們堅強的意志。災難奪走了我們的親人,但奪不走中華大家庭的親情。中華民族是一個歷經磨難的民族,面對磨難,中華民族從未被擊倒過,災難只會使我們更加堅強。
哀悼日,下半旗誌哀,停止娛樂活動,鳴笛,防空警報鳴響,它不僅僅是一場對逝者追思的儀式,更是一場中華民族精神的洗禮。我們堅信,經歷了這場災難的同胞,一定會變得更加勇敢、寬容、友愛、堅韌。

哀悼日注意事項

第一:國喪期間,著裝要正式、肅穆,不要穿戴太時尚或者顏色鮮艷的衣服、鞋帽,女同志不要用鮮艷的口紅眼影化彩裝,不要佩 戴時尚的首飾;
第二:工休的時候不許開音樂、不許打牌,不許打鬧嬉戲;
第三:要注意維護公共場所的氣氛,在街上行走的時候,不要三五成群的嘻鬧;
第四:下班之後不要出入舞廳、卡拉OK廳、檯球社,也不要在家裡放歌曲,唱卡拉OK、舉辦朋友聚會;
第五:可以佩戴一些表示哀悼、追念的標誌或飾品;
第六:今天下午14:28起,停止工作三分鐘。
第七:5月19日這是第一次為自然災害中遇難的普通百姓設立全國哀悼日,有些百姓會不習慣、不重視,也不知道該怎么做,希望大家儘量在親朋好友中傳遞這些信息,並隨時糾正看到的不正確行為。

關於哀悼日降半旗的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明確規定和嚴格規範了國旗降半旗的法定時間及法定程式:
第十四條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致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四)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發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可以下半旗誌哀。
依照本條第一款(三)、(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下半旗,由國務院決定。
依照本條規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家成立的治喪機構或者國務院決定。
在第十四條中,對“致哀”和“誌哀”的用法做了明確的規定:“致哀”是對死者表示哀悼,適用於第一款中所規定的四種類型的人;“誌哀”是用某種方式哀悼,適用於“發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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