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建海(海南省足球協會原主席)

呂建海(海南省足球協會原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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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建海,曾任海南省足球協會主席。1977年起擔任海南體校足球隊教練,培養出女足國腳韋海英、國青隊隊長吳崇文等國字號球員,並帶領海南隊奪得廣東省運會足球冠軍。曾任海南省高級體育運動技術學校校長,參與創建海南首個公立足球青訓基地,推動構建省內四級聯賽體系及青訓梯隊建設。2015年推動海南首支職業球隊成立。2024年7月出任海南省足球協會主席,主導舉辦“南海杯”2024年海南省青少年足球邀請賽,推動跨國青少年足球交流活動。

2025年3月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同年10月被開除黨籍並取消待遇,其涉嫌貪污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2025年10月29日,瓊中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其受賄、貪污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呂建海
  • 性別:男
人物經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開除黨籍,開庭審理,主要貢獻,

人物經歷

2024年7月,呂建海出任海南省足球協會主席。其任職期間主導舉辦了“南海杯”2024年海南省青少年足球邀請賽,推動跨國青少年足球交流活動。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5年3月,呂建海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海南省紀委監委駐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紀檢監察組紀律審查和瓊中縣監委監察調查。該事件引發海南足球界廣泛關注,調查期間其職務狀態未公開變更。

開除黨籍

2025年10月,海南省紀委監委駐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紀檢監察組、瓊中縣監委對海南省足球協會原主席呂建海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呂建海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搞迷信活動;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長期借用管理服務對象車輛;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反組織紀律,在職務晉升方面為他人謀利;違反工作紀律,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家資金重大損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侵吞公共財物;為他人在工程項目承攬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呂建海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貪污、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海南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黨組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呂建海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經瓊中縣監委研究,決定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開庭審理

2025年10月29日,瓊中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海南省足球協會原主席呂建海受賄罪、貪污罪案件。
公訴機關指控:一、受賄罪事實。2008年至2024年期間,被告人呂建海利用擔任海南省賽事中心主任、省高級體育運動技術學校校長、省足球協會主席等職務便利以及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為劉某等10名工程老闆在工程項目及體育賽事廣告業務承攬、資金撥付、設備採購、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二、貪污罪事實。2009年至2024年期間,被告人呂建海利用擔任省體育賽事中心主任、省體校、省足協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貪污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呂建海
庭審現場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呂建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呂建海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併罰,此外還具有自首、坦白、認罪認罰、積極退贓的減輕、從輕情節。因案情複雜,瓊中法院將擇期進行宣判。

主要貢獻

呂建海青年時期曾進入廣東省青年隊訓練,退役後擔任足球教練,並曾任海南省高級體育運動技術學校校長。其執教期間曾率海南隊奪得廣東省運會足球冠軍,培養出女足國腳韋海英及國青隊隊長吳崇文等國字號球員,為海南足球人才培養奠定重要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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