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維京

吳維京(1525——1578),明湖州孝豐(今屬安吉)鄣吳村人。吳麟次子。吳維岳弟。嘉靖四十一年(1562)進士。歷官知府,有政聲。

基本介紹

  • 全名:吳維京
  • 所處時代:明朝
  • 出生日期:1525年
  • 逝世日期:1578年
人物生平,軼事典故,親屬成員,

人物生平

吳維京,明浙江省湖州府孝豐縣(今湖州市安吉縣)鄣吳村人,於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考中進士,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為連城冠豸山題寫“靈芝山”,並由當時的連城知縣、廣東饒平人許尚靜刻在靈芝峰上。

軼事典故

明沈德符撰《萬曆野獲編》“補遺卷三”記載了一件吳維京反腐的事例: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監察御史陳志先被派到江西巡視,其間送禮的各級官員紛至沓來,他來者不拒,悉數照收。巡視結束後,他將收受的禮品禮金運回,途經福建崇安縣(今武夷山市)時,被竊賊偷走了四箱行李。
官員財物丟失或者被竊,也是常有的事,及時報官,也可能都能追回,但這次失竊事件讓監察御史陳志先打落牙齒和血吞,有口難言。如若報官,都是些見不得光的財物,被問及來源,無法解釋清楚。雖說這口惡氣可以咽下,但是四箱財物中有一箱放著一本他歷年受賄的記賬簿,誰、什麼時候、送了什麼東西都記載在上面。
《萬曆野獲編》稱其“載賂遺不下數萬”,就是說收受的禮品禮金不少於幾萬兩銀子。明代監察御史與知縣同為正七品,月俸都是七石五斗(糧食),折合成當時的銀子為3.75兩,一年收入才45兩。按陳志先收受的賄賂價值2萬兩銀子計算,那么他就收受了5333.3個月的工資賄賂,相當於當時444.4年的工資總額。《明史·卷四十九·職官二》明確記載:“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贓從重論。”這么巨大的受賄,如果被人拿來舉報,丟錢、丟官不算,弄不好一條小命都沒了。
當務之急是要追回那份受賄記錄單。無奈之下,陳志先向建寧府衙報了案。受理案件的就是建寧府推官吳維京,他親自指揮並部署抓捕行動,盜賊很快就被抓獲,被偷去的行李財物也被全部追繳回來,包括陳志先的受賄記賬簿一併拿回。這些都還給了這名監察御史。
不料,作為失竊贓物罪證的受賄記賬簿經過辦案官員的翻看、口口相傳,在官場和民間傳播了開來。“載賂遺不下數萬”的傳聞也傳播到京城,給事中(言官)何起鳴聽聞後,上了一道奏章進行彈劾。陳志先被嘉靖皇帝勒令“革職閒住”,在家閉門思過。
這件事發生在吳維京給冠豸山題寫“靈芝山”的兩年後,吳維京讓監察御史陳志先的受賄事實傳於天下,形成了巨大輿論氛圍,被與監察御史相互監督、牽制的給事中彈劾下台。

親屬成員

父:吳麟
兄:吳維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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