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忠(江西騰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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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忠,1973年11月生,江西省吉安市永豐縣人。江西騰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

2022年4月26日,吳忠被永豐縣公安局採取強制措施,罪由是涉嫌介紹賣淫罪,隨即被取保候審;12月2日,吳忠被永豐縣公安局逮捕;12月9日,吳忠被宜春樟樹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23年6月6日,吳忠被南昌市安義縣監察委員會留置,罪由為涉嫌職務犯罪;12月6日,吳忠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區分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罪由為涉嫌虛開增值稅發票罪。2024年1月13日,吳忠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區分局刑事拘留;9月9日,吳忠一案移交安義縣檢察院審查起訴;10月21日,安義縣檢察院指控吳忠犯有行賄罪、虛開增值稅發票罪、介紹賣淫罪,向安義縣法院提起公訴。

2025年4月8日,吳忠案一審第一次開庭,次日宣布休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吳忠
  • 國籍:中國
  • 籍貫:江西省吉安市永豐縣
  • 出生日期:1973年11月
人物經歷,個人生活,人物事件,公安逮捕,提起公訴,一審開庭,

人物經歷

2003年6月,吳忠在吉安發起成立騰龍地產公司。在2021年8月之前,吳忠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並任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2012年3月,吳忠在北京成立了北京中海川國際投資有限公司(現名:中海川國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成立之後的中海川公司,受讓了騰龍地產61%的股份。至2021年8月,吉安本地企業江西天成鴻運物流有限公司(下稱“天成鴻運”)從中海川公司手中受讓了騰龍地產的股份。此後,騰龍地產的兩方股東,天成鴻運持股61%,吳忠持股39%。

個人生活

哥哥吳敏曾任江西省吉安市市委常委、副市長,吉安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等職。

人物事件

公安逮捕

2022年4月26日,吳忠被永豐縣公安局採取強制措施,罪由是涉嫌介紹賣淫罪,隨即被取保候審。12月2日,經吉安市永豐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吳忠被永豐縣公安局逮捕。7天之後,吳忠一案移出吉安市,由江西宜春樟樹市公安局對其進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無論是永豐縣公安局,還是樟樹市公安局,對吳忠採取強制措施的罪由都是其涉嫌介紹賣淫罪。吳忠的辯護人介紹,對於這項罪名,事後吳忠是承認的。不過,令吳家人不解的是,後來吳忠涉及的罪名又增加了兩項,辦案機關亦數次變更,並且退休近6年的兄長吳敏也被牽扯了進來。
吳忠的辯護人介紹,在被樟樹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監視後,吳忠實際上有6個月左右的時間是被羈押在樟樹市的廉政教育基地,2023年6月之後他又被轉到了南昌市的進賢廉政基地待了6個月。在這一年的時間裡,辦案人員就一直在問吳忠,他和吳敏之間的事情。
2023年6月6日,吳忠一案的辦理機構再次發生變更,南昌市安義縣監察委員會以涉嫌職務犯罪為由,對吳忠採取留置措施。12月6日,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區分局隨即又對吳忠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2024年1月13日改為刑事拘留,此後吳忠被批准逮捕,罪由為涉嫌虛開增值稅發票罪。至此,辦理吳忠案的辦案機關已三度變更,前後共有四家,分別是吉安市永豐縣公安局、宜春樟樹市公安局、南昌市安義縣監委、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區分局。

提起公訴

2024年9月9日,吳忠一案移交安義縣檢察院審查起訴。10月21日,安義檢察院向安義法院提起公訴。安義檢方指控吳忠犯有介紹賣淫、虛開增值稅發票,以及行賄三宗罪,其中行賄對象只有1人,即吳忠的哥哥吳敏;指控行賄金額及具體情節,均與吳敏案相同。

一審開庭

2025年4月8日,安義法院就吳忠案一審開庭。該案原計畫開庭10天,不過4月8日下午,又從庭審轉為了庭前會議;4月9日,開始休庭。
吳忠的辯護人向經濟觀察報記者表示,對於安義檢方指控吳忠的虛開增值稅發票及行賄這兩宗罪名,他們做無罪辯護。
其中對於北京房產買賣之事,吳忠的辯護人表示,“吳忠將北京房子賣給吳敏,完全是近親屬間的正常交易買賣行為。而且,本來是親兄弟之間的事情,即使比市場價便宜賣點,也是一般的常識。因為最早這個房子就是吳敏定下來買的,後吳敏讓給了吳忠買,吳忠當時是給自己的小孩買的,買的時候才是170萬元左右,本來想小孩去北京發展的,後來小孩要去上海,所以要賣房子。吳敏的女兒也正好在北京工作,準備買房子,況且這個房子最早本來就是吳敏定下來要買的,即使賣450多萬,吳忠也還有280多萬元賺。”
對於400萬元“行賄未遂”款項的指控,吳忠的辯護人稱,400萬元的事情“更完全虛假、子虛烏有”。
吳忠的辯護人表示,吳忠與其兄長吳敏之間的經濟往來,“均是親人間的正常往來,且符合人之常情和一般的常識,根本不存在不正當利益往來”。
對於400萬元的“行賄未遂”款項以及427萬餘元的房屋買賣差價之外的餘下371萬元“行賄款”。吳忠的辯護人稱,2006年3月至8月,吳忠轉給吳敏女兒的51萬元是借款,在2007至2008年底,吳敏用現金已經全部還給吳忠。而指控吳忠送給吳敏的4筆現金,則是“子虛烏有,根本不存在”。
吳忠的辯護人稱,從吳忠每年的銀行流水就完全可以發現,吳忠平常就有大量取現的習慣,用於支付工程款項、日常消費等,恰恰實際上,吳忠那個時段取的現金,就是因為裝修多套房屋,所支付的工程款、材料款、家具採購等。對於起訴書指控,吳忠代吳敏支付的20萬元裝修費,實際上也是吳忠自己裝修餐廳所支付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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