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出口玉米監督檢驗管理辦法》的決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出口玉米監督檢驗管理辦法》的決定在1997.08.15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出口玉米監督檢驗管理辦法》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7年08月15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經1997年8月8日省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政府決定對《吉林省出口玉米監督檢驗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第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本決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出口玉米監督檢驗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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