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中國小校校園校舍管理條例

1995年11月1日吉林省吉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1996年1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1996年3月16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中國小校校園校舍管理條例
  • 頒布單位:吉林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6.03.16
  • 實施時間:1996.03.16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校園校舍建設,第三章 校園校舍管理,第四章 校園校舍保護,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校園校舍管理,創造良好的教學環境,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國小校校園校舍的管理。
校園系指教學、活動、綠化、生活、生產、實習等教育用地。校舍系指教學、行政、生活、校辦企業用房等教育用房。
第三條 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主管校園校舍的建設、管理、指導和監督工作。
計畫、財政、城建、規劃、土地、房產、工商、文化、公安等相關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校園校舍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政府要保障教育事業優先發展,全社會應當關心支持校園校舍的建設、管理和保護。校園校舍及其附屬設施和財產均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或變相侵占。

第二章 校園校舍建設

第五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將校園校舍建設納入城市和農村建設發展總體規劃,編制本區域內的學校布局規劃。
第六條 各級政府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同級財政預算,按時核撥校園校舍建設、維修的經費。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資,補充校園校舍建設、維修經費。
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挪用、剋扣校園校舍建設、維修經費。
第七條 規劃中城鎮的教育用地,必須全部用於教育事業。未經教育部門及有關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規劃教育用地內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非教育用的臨時性或永久性設施。
第八條 規劃部門應根據學校布局規劃,按國家和省制定的校園、校舍建設標準,留足學校用地。
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學校的,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標準。
第九條 因城市建設改造而占用學校用地的,應就地就近補償同等面積,需要學校動遷的,建設改造單位必須先建校後拆遷,保證學校正常教學活動不受影響。原用地不足的學校,在異地新建或就地重建時,應按規劃要求一次性補足學校用地。
第十條 校園應實行區域化建設,教學區、活動區、綠化區、生產區等須合理劃分。校辦企業必須與學校的教學區、活動區分離。
第十一條 校舍的拆遷、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須經市、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同意,由有關部門批准。校舍建設設計方案必須經市、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二條 城市綜合開發中,建設單位應按比例承擔學校用地拆遷配套費;拆遷地域內有學校的,由建設單位負責拆遷重建;遇有規劃中應設定學校的地域,由建設單位拆遷、平整後無償交給教育行政部門。

第三章 校園校舍管理

第十三條 校園校舍管理實行誰辦學,誰管理的原則。
第十四條 學校應根據有關規定,辦理學校土地使用證和校舍房證;繪製校園總平面圖和校園規劃圖;建立符合國家標準的校園校舍檔案。
第十五條 學校應定期對校舍及附屬設施進行檢查維修,保持其完好。校舍出現險情,學校須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經有關部門鑑定確屬危房,應立即停止使用,儘快修復或拆除。
第十六條 學校不得擅自改變校舍的使用功能。確需改變原校舍使用功能的,市區學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縣(市)、鄉(鎮)學校由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七條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校園校舍出賣、轉讓、抵押、兌換、出租等,確需改變使用性質或轉變產權關係的,須經市、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 校園校舍面積達不到國家、省頒標準的學校,不得利用校園校舍進行辦廠、經商等一切非教育活動。
第十九條 因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學校而拆除原房舍所得的舊建築材料,留給教育部門用於校園校舍建設。
第二十條 學校應根據綠化的有關標準搞好校園的美化和綠化。學校在校園內栽種的林木,其產權、收益權歸學校所有,砍伐時須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章 校園校舍保護

第二十一條 學校周圍各種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的建(構)築物,不得影響學校教室、操場的採光、通風。學校周圍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築物的門窗和陽台外緣應距學校圍牆4米以上距離。
第二十二條 學校周圍不得設立精神病院、傳染病院,不準存放有毒、有害物品,不準開辦有污染學校環境的企業。
學校門前200米,圍牆外100米以內不得設定錄像廳、檯球廳、電子遊藝廳。
不得在學校周圍50米內設定市場或停車場,擺攤叫賣、堆放垃圾、污物。
第二十三條 各種車輛和行人不得從校園內穿行。
在校園內不得新架(鋪)設煤氣、下水、化工等地上、地下主幹管線。已在學校架(鋪)設管線的,由架(鋪)設管線的單位採取措施,確保教學活動的安全。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依傍學校圍牆或建(構)築物牆體修建各種永久性、臨時性建(構)築物、堆放物品及張貼或塗寫廣告、啟事、海報等。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進入校園內進行放牧、放養寵物、挖沙、取土、種植、打場、堆放物品、傾倒污物、練習駕駛技術、擺攤設點經商等妨礙教學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 在校園內開辦的校辦企業的生產、加工、修理等活動不得污染、干擾和危害學校教學環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有關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對主要領導、主管領導、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二)違反第七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或沒收違章建(構)築物,並按占用土地面積處以每日每平方米5元的罰款。
(三)違反第十條規定的,限期分離。逾期仍未分離的,對有關責任者分別處以100元至500元的罰款,並責令其立即改正。
(四)違反第十二條規定的,吊銷有關證照,追繳學校用地拆遷配套費,並處以拆遷平整土地費用1至2倍的罰款。
(五)違反第十五條規定的,責令立即糾正或停止使用,對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並處以5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六)違反第十六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恢復原使用功能,所需費用自行解決,並對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並處以100元至500元的罰款。
(七)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的,其行為無效,責令立即停止活動,沒收全部非法收入,並處以非法收入1至2倍的罰款,對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並處以5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八)違反第十八條規定的,責令立即停止,對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九)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十)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每次處以10元至50元的罰款。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
(十一)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責令其拆除、遷移或清除,並處以200元至500元的罰款。
(十二)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責令立即停止活動,每次處以50元至200元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妨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行政執法人員、校園校舍管理人員必須模範遵守本條例。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調離工作崗位、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做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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