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學關於接受國內來校進修教師和校際交換學生管理的若干意見

根據國務院批轉教育部《面向21世紀教育振興行動計畫》的精神,高等學校應把師資培訓工作作為師資隊伍建設的當務之急來抓,該校除花大氣力開展該校教師崗前培訓、出國培訓和國內培訓之外,還要發揮重點綜合性大學的輻射作用,接受外校教師來該校進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大學關於接受國內來校進修教師和校際交換學生管理的若干意見
  • 文號:校發〔2002〕241號
  • 發布時間: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 地點:吉林大學
簡介,內容,接受形式,審批手續,培訓費用,其它,

簡介

同時,外校為選留高水平教師,開始選拔少量優秀本科生來該校學習。為做好接受國內來校進修教師和校際交換學生的工作,制定如下管理意見:

內容

接受形式

一教師培訓形式
吉林大學接受外單位來校教師主要採用以下五種形式:
1.接受國內訪問學者
是為一般高等院校培養學術帶頭人和學術骨幹的重要形式,也是校際間進行學術交流的一種有效途徑。校內接受單位必須是該校的國家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和博士點專業,培養對象一般為副教授以上、具有獨立從事教學和科研工作的能力、以參加科研和帶研究生為主要任務的高等學校教師。訪問學者的學習期限一般為一年。
2.舉辦高級研討班
是以了解學科前沿動態為主要培訓內容,應體現學科領域的最新發展、最新成果或亟待解決的問題。校內接受單位一般是該校的國家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和博士點專業,指導教師或授課人一般為院士,培養對象為高等學校學術帶頭人的後備力量,在本學科取得突出成就或具有發展潛力的教學科研人員。高級研討班的學習期限一般為一個月,也可分幾個階段完成。
3.舉辦助教進修班
主要面向示範類院校培養師資後備力量而開設,校內接收單位以該校文科各學院為主,兼顧理科部分專業。進修學院來校後每學期安排三門專業課學習,學習期限為一至兩個學期。
4.接受單科進修教師
一般是為教師開新課而設立的,有較強的針對性。校內接受單位一般是該校的優勢學科和優勢課程所在學院。進修教師來校後以學習一門課程為主,兼修相關課程三門左右。單科進修教師的學習期限可以是一年或半年。
5.教育部委託的其它項目
教育部臨時委託安排的其它培訓項目,如:專題研討班、中學骨幹教師培訓、優秀教學成果項目展示和培訓等。
二學生培訓形式
校際交換學生
國內各高等學校間交換培養本科學生,為培養複合型人才和準備留校師資而開展的學生培訓項目。各本科專業可以在學校同意的前提下,以學生互換或單獨接受外校學生的方式,開展本科學生的交換培養工作。交換學生的學習期限從一年到五年均可。

審批手續

一國內訪問學者項目
每年十月教育部下達下一學年度《高等學校教師培訓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學校教務處組織該校有關單位上報接受訪問學者的“學科專業”“指導教師”和“課題名稱”等,由教育部高等學校師資培訓交流武漢中心編印《全國高等學校接受進修教師專業目錄》予以公布。
外校教師可根據《專業目錄》選擇進修方向和課題,填寫《國內訪問學者申請表》,於學年開學初來校進修。
二高級研討班
每年十月教育部下達下一學年度《高等學校教師培訓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學校教務處組織該校有關單位上報開辦高級研討班的“辦班學校”“高研班名稱”和“主持人”等,由學校統一上報教育部人事司,由教育部高等學校師資培訓交流武漢中心編印《全國高等學校接受進修教師專業目錄》予以公布。
外校教師可根據《專業目錄》選擇進修方向,填寫《高級研討班報名表》,按學校開班時間來校進修。
三助教進修班
因學員對象限定在師範類院校,開學前一學期由該校將學員名單交吉林大學教務處,根據學員所選專業,經與接收學院協商,確定接收名額。教務處負責安排進修教師住宿、學習等活動。
四單科進修教師
外校教師可在每學期開學前將推薦單位蓋章同意的《單科進修推薦書》交吉林大學教務處,經與接受學院協商後,教務處安排進修教師住宿、學習等活動。
五教育部委託的其它項目
按照當時教育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六、校際交換學生
與該校簽署合作培養本科生協定的學校可以派學生來該校學習,合作培養本科學生協定只能由學校之間簽署,雙方學校確定選派學生修讀專業、學生人數和學生管理等事宜。對方學校向該校教務處提供選派學生名單,註明所學專業、年級、學習年限等內容,學校教務處、學生處共同安排來校學生與在校生一起生活、學習。

培訓費用

上述第1、第2項目的主體經費由教育部出資補貼,學校可以適當收取部分培訓費用;第3、第5項目中的學費由對方學校按當年同專業本科生的學費標準收取,學費由對方學校統一收取,以轉賬方式寄給該校;第4項目按當時的規定並參照上述標準收取費用。
學員的其它費用按吉林大學當年的有關規定執行,各項培訓收入分配原則按學校有關分配製度執行。

其它

一醫院醫生、護士等到該校臨床醫學院進修事宜由學校醫院管理處負責。
二其它非高等學校教師的各類人員來校學習,參照本規定執行。
三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自2002年12月30日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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