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

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是指聯合國通過的旨在建立新的國際經濟關係的重要檔案。憲章由一個序言和四章組成,共34條。分別論述了國際經濟關係的基本原則;各國的經濟權利和義務:對國際社會的共同責任以及其他有關問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
  • 外文名:Charter of economic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countries
  • 分類:檔案
  • 時間:1974年12月12日
  • 途徑:聯合國大會第29屆會議通過
提出,內容,

提出

1974年12月12日聯合國大會第29屆會議通過。該憲章最初由77國集團豐1972年在《利馬宣言》中提出,1974年4月13日至5月19日第三屆貿發會議通過制定該憲章的決議。

內容

關於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主要有:
1.每個國家對其財富、自然資源和經濟活動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權包括擁有權、使用權和留置權,並得自由行使此項主權。
2.每個國家有權對其國家管轄範圍內的外國投資加以管理,有權將外國財產的所有權收歸國有、徵用或轉讓,但在收歸國有時應給予適當的賠償,並且任何爭執均應按實行國有化國家的國內法解決,除非有關各國同意用其他和平解決辦法;
3.各國應進行合作,以促進較為公平合理的國際經濟關係,並在一個均衡的世界經濟範圍內鼓勵結構變革,變革需要符合各國特別是開發中國家的需要和利益,並為此目的而採取適當的措施;
4.各國為發展其民族經濟均有成立初級商品生產者組織的權利;
5.國際經濟關係應受主權平等、公平互利、國際合作以謀發展等項原則的指導。
本憲章影響了關貿總協定的總體框架的繼續變革。
本憲章要求已開發國家在國際經濟合作中應儘可能給予開發中國家非互惠的普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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